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文化信息協會文化產業專業委員會

鎖定
文化產業專業委員是中國文化信息協會(於1994年3月2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3]  批准成立,登記機關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3]  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3]  國家一級社團) [1]  指導成立的專注於文化產業領域的專業委員會。2016年11月,據《中國政府網》刊發:文化部已取消與中國文化信息協會的業務主管關係,不再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 [5] 
中文名
中國文化信息協會文化產業專業委員會
外文名
CHINESE CULTUR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簡    稱
文產委
主管單位
中國文化信息協會
登記單位
中國文化信息協會
屬    性
非營利組織
會    長
那威 [4] 

目錄

中國文化信息協會文化產業專業委員會協會章程

中國文化信息協會章程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 中國文化信息協會。 英文譯名:CHINESE CULTUR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縮寫:CCIA。
本會是由文化藝術科研單位、文化藝術表演團體單位、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單位、文化藝術信息產業單位、文化藝術產品創作生產展覽展單位、文化藝術企事業單位,以及從事文化藝術信息傳播交流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決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持用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指導協會建設。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倡導文化傳承與創新發展,扶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強國內外文化信息交流,傳播文化產業發展經驗,展示文化藝術與科技經濟發展成果,創建文化大數據信息庫,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共同關心與支持文化藝術事業建設,推動我國文化藝術事業大發展大繁榮,讓人民羣眾精神生活更加豐富多彩。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工作、發揮作用提供經費、場地等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關於文化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文化藝術交流和信息傳播活動;
(二)組織專家開展學術研討與普及文化藝術鑑賞知識活動,促進文化藝術健康發展;
(三)拓寬信息資源渠道,創建文化大數據信息庫,為社會提供文化藝術生產服務;
(四)組織文化藝術專業培訓與測評工作,提高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業務能力和政治素質;
(五)舉辦文化信息發佈會、文化藝術傳承與創新產品交流會;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和文化科技人才與成果方面的出版物,辦好協會網站,提供全方位的文化信息服務;
(七)開展文化藝術諮詢服務方面的工作;
(八)進行國際間的文化信息交流與藝術傳播活動,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大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7年9月3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