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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後勤協會

鎖定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成立於2013年,是從事各級各類學校後勤服務、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
協會的宗旨是: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服務為立會之本,努力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實施教育後勤行業規範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在政府與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單位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學校會員和企業會員三類。
中文名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Campus Management(縮寫:CACM )
批    准
國家民政部
創辦時間
2013年
現任領導
會長 劉建平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牛維麟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發展歷程

2023年5月29日,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民辦院校後勤分會成立大會暨民辦院校後勤服務創新發展論壇在西安歐亞學院召開。 [4]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機構簡介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成立於2013年,是從事各級各類學校後勤服務、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協會的宗旨是: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服務為立會之本,努力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實施教育後勤行業規範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在政府與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單位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學校會員和企業會員三類。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現任(第二屆)會長為天津大學原黨委書記劉建平,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為中國人民大學原黨委常務副書記、副校長牛維麟。協會理事會成員主要包括各省市教育後勤協會(研究會)理事長(會長)、知名高校主管後勤工作校長和從事教育後勤服務的企業負責人等。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將建設遍及全國、聯繫各級各類學校、覆蓋後勤科研和管理領域的組織網絡。協會設立伙食管理專業委員會、學生公寓管理專業委員會、物業管理專業委員會、能源管理專業委員會、商貿管理專業委員會、思想文化建設與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委員會、信息化建設專業委員會、安全管理專業委員會、房產管理專業委員會,中小學後勤分會、接待服務分會等分支機構。協會設立專家委員會,作為協會重要的決策諮詢和工作指導機構。協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高校後勤研究》和《教育後勤參考》是協會會刊,與中國教育後勤協會網共同組成協會的宣傳平台。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機構職責

一是推進教育後勤改革。協助教育部,以推進深化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為重點,帶動各級各類學校後勤改革的穩步實施。把解決教育系統廣泛關心的焦點問題和對後勤改革發展影響較大的突出矛盾作為推進改革的重點,組織力量,調查研究,梳理問題,研究對策,提出政策建議。要着力研究“公益性投入與市場化運營相結合”原則的具體政策和實施舉措;完善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配套措施,研究落實政府對高校後勤的公益性投入政策和建立後勤公益性服務成本補償機制。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推進校園後勤服務市場開放,引入競爭,形成外部壓力和倒逼機制,促進改革的深化。積極開放校內經營性市場,穩步擴大校內服務性市場,鼓勵有實力的教育後勤實體轉製為企業,為更多學校提供後勤服務,支持學校自主選擇社會優質企業進校服務,促進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公平、有序競爭,為學校自主選擇服務主體,滿足師生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提供切實保證。學校要加強監管,完善校內後勤市場秩序。二是規範行業管理引領行業發展。要切實履行協會“提供服務、規範自律、反映訴求”的職能,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繫教育後勤行業和廣大後勤職工的橋樑紐帶作用。要加快建立健全有中國教育後勤協會特色的行業規範自律管理制度體系,引進新模式、新理念、新技術、新方法,推進教育後勤行業服務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專業化和現代化。要以加強學生食堂和學生公寓工作為重點,以建設節約後勤、質量後勤、科技後勤、平安後勤、文化後勤和推進農校對接、培育後勤服務市場主體為抓手,充分發揮協會的功能,引領行業健康發展,促進會員單位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的持續提高。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主要工作

一是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發揮諮政作用,協助教育部,將後勤社會化改革成功的經驗模式上升為國家制度,釋放改革紅利,建設升級版的後勤,努力提高後勤服務水平,使學生吃住享受更加舒適、優質的服務;二是按照“五位一體”的小康建設路徑,加強節約、低碳、環保、綠色校園建設;三是加強學生食堂工作和學生公寓工作;四是促進“農校對接”工作;五是加強高校安全管理;六是加強行業管理制度建設和協會自身建設。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協會定位

按照“大後勤”的定位,協會將廣泛整合全國教育系統後勤服務和校園管理資源,建中國設一個涵蓋會員單位眾多、業務領域寬廣的行業組織。 廣泛發展協會會員。從高等學校入手,逐步擴大至職成院校、中小學校、學前教育等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和從事教育後勤服務的社會企業,對全國教育後勤服務管理單位實現全覆蓋;拓寬服務管理領域。以學校餐飲、公寓、物業、房產、能源 、商貿等後勤服務為主,逐步拓展至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建設規劃、醫療保健、安全管理等校園管理的諸多領域。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領導班子

現任(第二屆)領導班子 [1]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會長:劉建平
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牛維麟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田備、馮旭東、李有增、李向成、李瑞陽、楊定忠、邱顯清、張鳳寶、張志勇、張宏建、張柳華、周先意、柳娜、高聚慧、談廣鳴、黎玖高、薛徽
常務副秘書長:黎玖高
第一屆領導班子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會長:程天權
常務副會長:謝煥忠、高聚慧、張柳華、張文忠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丁忠民、王軍哲、吉俊民、劉士祥、劉東志、劉曉、許徵、朱衞國、朱孔軍、朱寶銅、李向成、李承恩、張世民、張宏建、宋光興、鄭登文、錢昌炎、談廣鳴、黎玖高
秘書長:黎玖高

中國教育後勤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教育後勤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Campus Management(縮寫CACM )。本會是由全國從事各級各類學校後勤服務、管理和研究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服務為立會之本,努力為會員、行業和政府服務;實施教育後勤行業規範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在政府與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 [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會員整體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廣大會員的願望和行業訴求,為行業與會員服務;
(二)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發揮諮詢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教育後勤行業的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開展教育後勤行業調研和改革發展戰略研究,提出行業相關政策、立法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的研究制定,為政府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三)規範行業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教育系統後勤管理服務行業活動準則,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和組織建設行業信用體系,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係,維護行業的和諧與穩定;
(四)依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教育後勤行業團體標準,參與制定行業標準體系,參與制定與本行業相關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授權,開展行業等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開展行業評估、資質認證、新技術的鑑定及推廣;
(五)建立行業專家庫,組織開展教育後勤改革發展理論與實踐問題研究,蒐集、整理、傳播教育後勤行業最新改革與發展、管理與技術研究成果,促進行業管理創新和技術進步;
(六)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與分析,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分析、發佈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建設協會網站等宣傳平台,促進信息溝通與交流,提供諮詢服務;
(七)組織教育後勤領域的業務和技術培訓、交流與研討,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等會展服務;
(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後勤行業的對外交往;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
2.經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所屬後勤服務實體、管理部門;
3.依法進行工商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教育後勤服務三年以上、無不良記錄的企業。
(二)個人會員:對教育後勤事業具有突出貢獻,在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後勤工作者,本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和相關材料;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和實踐案例等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連續兩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7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164人,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人擔任理事代表。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本會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的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5-23人、秘書長1名。本會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榮譽職務的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審批協會日常經費開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11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協調、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標準與收取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和挪用,也不得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31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