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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排球協會

鎖定
中國排球協會簡稱“中國排協”,中國排球協會 是中國排球運動的全國性羣眾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領導下的單項運動協會之一,成立於1953年
中文名
中國排球協會
外文名
CHINESE VOLLEYBALL ASSOCIATION
別    名
CVA
定    義
中國排球運動的全國性羣眾組織
隸    屬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
成立日期
1953年
下設單位
秘書處,競賽委員會
總    部
北京

中國排球協會發展歷史

中國排球協會 中國排球協會
中國排球協會致力於團結全國排球工作者,努力開展全國的排球運動,增強人民體質,攀登世界排球技術高峯,併為促進中國人民與各國人民和排球運動員之間的瞭解和友誼服務。30年來,中國排球協會與近100個國家進行了友好訪問與比賽。
中國排球協會 中國排球協會
加強與國際排球聯合會、亞洲排球聯合會及其所屬機構的聯繫,參加國際排球競賽、訓練等活動,檢查和指導全國排球隊的訓練、競賽、科研等工作,選拔推薦國家隊和國家青年隊運動員、教練員,並評定等級稱號,修訂全國排球規則及裁判法,組織教練員或裁判員學習班,主持國家級排球裁判員考試工作等。
中國排球協會 中國排球協會
中國排球協會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中國排球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排球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中國排球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國排球協會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中國排球協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負責行使全國委員會的部分職權;中國排球協會執行委員會常委會管理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中國排球協會業務範圍

中國排球協會 中國排球協會
(1)在全國大力開展羣眾性的排球運動
(2)舉辦全國排球教練員學習班和全國排球競賽活動,提高排球運動水平。
(3)加強和密切與國際排聯、亞洲排聯及其所屬機構的聯繫,參加國際排球競賽與訓練等活動。
(4)選拔國家隊運動員、教練員,並評定等級。
(5)領導與檢查全國排球競賽與訓練等活動。
(6)修訂全國排球規則和裁訓法。
(7)組織全國性的裁判員訓練班,主持國家級裁判員的考核與考試,審批國家級裁判員,向國際排聯申報國際裁判。

中國排球協會組織機構

中國排球協會 中國排球協會
中國排球協會下設秘書處,競賽委員會,規則、裁判委員會,男子教練委員會,女子教練委員會,青少年排球指導委員會,科研委員會。中國排協於1954年加入國際排聯為正式會員。中國排協現任主席是張之槐。

中國排球協會協議章程

2001年7月30日,中國排球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排球協會簡稱“中國排協”,英文譯名“CHINESE VOLLEYBALL ASSOCIATION”,縮寫為“CVA”。
第二條 中國排球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的、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管理排球運動的行業性羣眾體育社團組織。
第三條 中國排球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排球工作者、運動員和排球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我國排球事業的海內外人士,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劃和奧運爭光計劃,推動排球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為增強人民體質,豐富羣眾的業餘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積極參與國際排球聯合會和亞洲排球聯合會的活動,增進與各國、各地區排球協會、排球俱樂部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加強與國際排球聯合會和亞洲排球聯合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中國排球協會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中國排球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和亞洲排球聯合會的唯一合法組織。本會承認和遵守國際和亞洲排球聯合會的章程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中國排球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專項運動協會。
第六條 中國排球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1] 
第七條 中國排球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中國排球協會的業務範圍是根據國家的體育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以及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指導全國排球運動的發展,推動項目的普及與提高,促進亞洲和世界排球運動的發展。同時,按照國家政策積極開展與排球相關的經營活動,為本項目的發展籌集和積累資金,促進排球運動產業化。
中國排球協會的職責:
(一) 全面負責本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項目發展規劃、計劃和方針政策,指導會員協會的工作;
(二) 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負責本項目各類全國性競賽的管理;
(三) 指導本項目俱樂部的建設和後備人才的培養,管理本項目的各級國家隊;
(四) 指導本項目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隊伍建設,制定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等級管理制度,組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相關管理人員的集訓和培訓;
(五) 組織本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提高科學訓練和管理水平;
(六) 提出本項目的國際活動計劃,並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教練員出國、出境任教的選拔和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以及境外教練員、運動員入境從事教練和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七) 組織協調排球宣傳、新聞出版及影視製品的製作、發行,以及排球競賽和相關活動的電視轉播、信息發佈等項工作;
(八) 制定本項目的場地和器材標準,指導場地、訓練基地建設和器材生產;
(九) 積極開展與本項目有關的市場開發活動和諮詢服務,廣開經費來源渠道,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和後勁;
(十) 搞好協會自身的組織建設,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1]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中國排球協會實行會員制。中國排球協會會員分為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協會
(一) 凡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排球協會,各全國性行業、系統的排球協會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排球運動組織,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成為本會會員協會;中國排球協會只承認上述各地區或行業、系統有一個排球協會,而該協會必須是經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所認可的;
(二) 中國排球協會會員協會在所屬體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其管轄範圍內舉行的排球活動擁有組織、協調和管理的職權;
(三) 會員協會可以吸收本行政區劃內的地、市、區、縣及行業、系統的排球協會及排球俱樂部為其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俱樂部
凡按照《中國排球協會關於排球俱樂部管理暫行規定》建立的擁有職業排球隊的俱樂部,經中國排球協會批准並註冊後,即成為中國排球協會會員俱樂部;凡會員協會及其所屬組織按規定審批註冊的羣眾性排球俱樂部,在向本會正式履行備案手續以後,即自然成為中國排球協會基層會員俱樂部組織。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
各類排球俱樂部可按章程依屬地就近吸收個人會員。俱樂部吸收的個人會員經所屬相應的排球協會正式履行備案手續以後,即自然成為中國排球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三) 按規定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比賽和活動;
(四) 申請退會的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認真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 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權益;
(四) 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入會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有以下材料:
(一) 該組織的章程;
(二) 該組織在當地體育行政部門的審批文件和民政部門登記證書的複印件;
(三) 該組織的組織狀況和負責人名單;
(四) 其他應附的材料。
第十六條 退會
(一) 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本會,並在清理了與中國排球協會及其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之間的債權、債務,得到中國排球協會認可以後,退會方可成立。在此之前,該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仍被視為中國排球協會的會員。
(二) 一個會員協會或會員俱樂部的退會經過認可批准,即停止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第十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凡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將終止和取消其中國排球協會會員資格:
(一) 不按時交納會費和其他應交納的款項;
(二) 嚴重違返中國排球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並給中國排球協會或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造成重大名譽或經濟損失;
(三) 會員俱樂部未按時註冊或俱樂部自身解體、破產及被政府社團管理部門取締。 [1]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中國排球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中國排球協會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
第二十條 中國排球協會執行委員會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負責行使全國委員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一條 中國排球協會執行委員會常委會管理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根據工作需要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實行會員協會和單位、部門及有關方面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各方面推舉產生:
(一) 會員協會的代表;
(二) 重點行業體協的代表;
(三) 體育主管部門和中國排球協會常設機構的代表;
(四) 有關單位的代表;
(五) 全國排球界專家學者、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業餘訓練工作者等方面的代表。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由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協商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
(二) 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 審議通過全國委員會及其領導機構的人員組成方案;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節 全國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任期四年,全國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經本會執行委員會同意或全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提出書面要求,可舉行全國委員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由執行委員會召集。
第二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議事,其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執行委員會委員以上領導人;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 聽取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 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執行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組成。執委會會議每年舉行一至兩次,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審議向全國委員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的工作報告;
(二) 審議提交全國委員會討論的議案;
(三) 審定本會內部重要管理制度;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聽取常設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報告;
(六) 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安排。
第三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常務委員會和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常委會由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秘書長、司庫組成,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常委會會議由主席或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主持。
第三十四條 中國排球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常設辦事機構和經營實體,常設辦事機構在執行委員會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經秘書長推薦,由主席任命若干副秘書長,協助常委會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中國排球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司庫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長期與協會合作併為排球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及社會人士,可特邀擔任協會領導職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排球協會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五節 各專項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 專項委員會是中國排球協會的專業性工作機構,在執行委員會常委會組織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以下八個專項委員會:
(一) 競賽委員會
(二) 訓練科研委員會
(三) 裁判委員會
(四) 宣傳委員會
(五) 俱樂部委員會
(六) 青少年委員會
(七) 沙灘排球委員會
(八) 市場開發推廣委員會
第四十條 各專項委員會的職責:
(一) 競賽委員會
1、起草、修訂全國排球競賽法規;
2、研究擬定全國排球競賽制度,制定競賽制度改革方案;
3、擬定全國和在境內舉辦的國際排球競賽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比賽;
4、指導各地區的排球競賽工作。
(二) 訓練科研委員會
1、組織教練員、科研人員進行排球專項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為改進排球訓練、比賽、教學提供建議和指導;
2、組織排球項目的科學技術攻關;
3、組織教練員培訓和觀摩學習,編寫教練員教材;
4、推薦各級國家隊教練員;
5、對各級國家排球隊的組建、訓練、比賽和管理提出建議。
(三) 裁判委員會
1、編譯、發佈《排球競賽規則》中文譯本;
2、擬定裁判員管理法規;
3、組織管理排球裁判員隊伍;
4、組織裁判員培訓,編寫裁判員教材;
5、指導、監督裁判員選派工作;
6、綜合申報國家級和國際級裁判員。
(四) 宣傳委員會
1、研究排球新聞宣傳工作狀況,制定中長期的宣傳指導方針和階段性的宣傳計劃;
2、起草、修訂有關排球新聞宣傳工作的規章制度;
3、組織、指導和監督排球比賽的電視、廣播及報刊的新聞報道工作;
4、指導和監督排球專業書刊的出版工作。
(五) 俱樂部委員會
1、研究職業排球俱樂部發展狀況,並就加強俱樂部建設問題提出建議;
2、組織俱樂部之間的經驗交流;
3、協調俱樂部之間的利益關係。
(六) 青少年委員會
1、指導、協調全國青少年和羣眾性排球運動的發展;
2、對青少年和學校排球運動進行調查研究,會同教育主管機構擬定有關的管理法規;
3、協助教育部門開展大、中、小學排球教育,組織各類全國性的青少年排球比賽;
4、對國家青年、少年排球隊的組建提出建議。
(七) 沙灘排球委員會
1、指導、協調全國沙灘排球運動的普及與提高;
2、會同有關部門舉辦或指導社會組織承辦全國性沙灘排球比賽及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性沙灘排球比賽;
3、組織、協調沙灘排球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業務培訓;
4、對國家沙灘排球隊的組建提出建議。
(八) 市場開發推廣委員會
1、研究排球市場發展變化情況,擬定經營開發的指導思想和發展戰略;
2、研究改進排球形象包裝的措施和辦法;
3、指導地方排球組織的市場開發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4、為國內排球器材裝備生產廠家提供信息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各專項委員會由一名主任委員和一名至三名副主任委員及若干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專項委員會委員及正副主任委員人選由秘書長提名,執行委員會研究確定。
第四十三條 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委員和俱樂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全國委員會當然委員。
第四十四條 各專項委員會依據其職能,制定工作細則,經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1] 
第五章 地方、行業、系統和基層組織
第四十五條 地方排球協會可按行政區劃,在縣以上成立;各行業、系統體育協會可根據自己的情況成立相應的排球組織。
第四十六條 機關、事業、企業、學校、農村鄉鎮、城市街道等基層單位,可在當地排球協會或行業、系統排球組織指導下建立排球俱樂部組織。 [1]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中國排球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撥款;
(二) 境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款;
(三) 會費;
(四) 協議和廣告收入;
(五) 有償服務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1] 
第七章 比 賽的組織管理
第五十五條 比賽管理
(一) 中國排球協會對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排球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二) 全國性各級正式比賽、中國排球協會舉辦的國際邀請賽和雙邊互訪比賽,以及國際排聯和亞排聯委託中國排球協會承辦的比賽,由中國排球協會直接管理;
(三) 中國排球協會同一會員協會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不同會員協會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會員協會俱樂部隊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比賽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申報手續;
(四) 中國排球協會會員俱樂部之間的比賽、會員俱樂部隊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排球俱樂部隊之間的雙邊比賽,由會員協會和會員俱樂部管理,比賽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申報手續。
第五十六條 比賽資格
(一) 未在中國排球協會註冊的俱樂部、被暫停會員資格的俱樂部、未註冊和領取比賽許可證的運動員,不得參加中國排球協會或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舉辦的正式比賽;
(二) 未經國際排聯許可,各俱樂部均不得與非國際排聯會員協會的俱樂部或被國際排聯暫停會員資格的會員協會的俱樂部進行比賽。 [1] 
第八章 比賽、表演活動的轉播
第五十七條 中國排球協會及其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對其主辦的排球比賽、表演等活動,擁有通過電視或廣播進行直播和錄播的播放權。中國排球協會承辦的國際排球聯合會和亞洲排球聯合會的比賽、表演等活動的電視或廣播電台的播放權,屬於國際排球聯合會、亞洲排球聯合會或其授權的機構。
第五十八條 國內電視台、廣播電台或其他機構要求對中國排球協會及其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主辦的排球比賽、表演等活動進行直播或錄播時,需事先向主辦者提出轉播的申請,並與主辦者簽訂播放權轉讓協議書。未經主辦者的許可,已獲得播放權轉讓的機構,不得向任何第三者轉讓其已經獲得的播放權。主辦者有權拒絕沒有與其簽訂播放權轉讓協議的電視、廣播機構進入或接近比賽表演場地。
第五十九條 涉及境外的比賽播出或音像製品的製作、轉讓或發行,由中國排球協會依照《國際排聯章程》和我國有關規定處理。 [1]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1]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因某種原因需要終止活動時,需經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提出動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1]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會會旗、會徽由全國委員會審定頒佈,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或用於商業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1年7月30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執行委員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