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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抗癲癇協會

鎖定
中國抗癲癇協會(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CAAE)於2005年6月成立,是衞生部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國家一級協會,是由致力於癲癇治療、預防與控制的神經內科、外科、兒科和電生理專業工作者及精神、心理和社會學方面的專家學者、醫藥企業和社會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民間組織。
公司名稱
中國抗癲癇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成立時間
2005年6月
總部地點
北京
登記證號
社證字第4762號
通訊地址
西城區西外大街135號院2號樓

中國抗癲癇協會主要職責

協會的面臨的任務是:開展公眾宣傳和教育,普及癲癇防治的常識,為病人、家屬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癲癇防治專業知識和就醫、康復、勞動就業、教育等方面的諮詢服務;規範癲癇的治療、協調研究工作、提升癲癇的整體醫療品質,促進癲癇專科的發展,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開展癲癇相關領域公益活動,積極維護癲癇病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國內和國際癲癇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新抗癲癇藥、械提供試驗基地,促進國內外癲癇防治事業的發展。

中國抗癲癇協會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團結廣大專業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聯合相關學會、協會,為促進中國癲癇防治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鬥。

中國抗癲癇協會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宣傳普及、教育培訓、展覽展示、國際合作、書刊編輯、諮詢服務 [1] 

中國抗癲癇協會理事成員

中國抗癲癇協會協會領導

創會會長:李世綽
會長:洪震
副會長:周東、王玉平、王學峯、肖波、劉曉燕、王藝、周列民、傅先明、姜玉武、張建國、鄧豔春
秘書長:張慧
副秘書長:段立嶸、丁玎、劉曉蓉、楊小楓、梁樹立、慕潔、林一聰 [2] 

中國抗癲癇協會常務理事名單

姓名
單位
科室
傅先明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安徽省立醫院)
神經外科
錢若兵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安徽省立醫院)
神經外科
姜玉武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兒科
劉曉燕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兒科
欒國明
首都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院
神經外科
王文志
北京市神經外科研究所
神經流行病室
張建國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
神經外科
鄒麗萍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
兒科
孫偉
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
神經內科
王玉平
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
神經內科
李勇傑
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
功能神經外科
張慧
中國抗癲癇協會
秘書處
張陽
三博腦科醫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趙國光
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
神經外科
段立嶸
中國抗癲癇協會
秘書處
張國君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
功能神經外科
秦炯
北京大學人民醫院
兒科
丁成贇
深圳禾正醫院
神經內科
金麗日
北京協和醫院
神經內科
張月華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兒科
梁樹立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
功能神經外科
周健
首都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院
神經外科
邵曉秋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
神經內科
王羣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院
神經內科
王薇薇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
神經內科
馬殿明
優時比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李路明
清華大學航空航天學院

康德智
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神經外科
姚一
廈門弘愛醫院
功能神經外科
王天成
蘭州大學第二醫院
神經內科
王為民
蘭州大學第二醫院
神經內科
周列民
中山大學附屬第七醫院(深圳)
神經內科
翟瓊香
廣東省人民醫院
兒科
廖衞平
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神經內科
廖建湘
深圳市兒童醫院
神經內科
楊小楓
廣州生物島實驗室
神經代謝與再生研究中心
吳原
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神經內科
李曉裔
貴州省人民醫院
神經電生理科
束曉梅
遵義醫科大學附屬醫院
兒科
李文玲
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
神經外科
高麗
河南省人民醫院
兒科
連亞軍
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神經內科
張黎明
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神經內科
林志國
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神經外科
朱遂強
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同濟醫院
神經內科
劉智勝
武漢兒童醫院
神經內科
肖波
中南大學湘雅醫院
神經內科
宋治
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
神經內科
林衞紅
吉林大學第一醫院
神經內科
楊天明
南京明基醫院
神經外科
王小姍
南京醫科大學附屬腦科醫院
神經內科
徐建洋
淮安市第三人民醫院
神經內科
李巖
蘇州大學附屬兒童醫院
兒科
張明
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神經內科
何志義
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神經內科
張慶
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
神經內科
王登勤
山東省精神衞生中心
精神科
孫若鵬
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兒科
劉學伍
山東大學齊魯醫院
神經內科
孫美珍
山西醫科大學第一醫院
神經內科
鄧豔春
空軍軍醫大學西京醫院
神經內科
黃紹平
西安交通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兒科
張華
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神經外科
江文
空軍軍醫大學西京醫院
神經內科
洪震
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神經內科
汪昕
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
神經內科
王藝
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
神經內科
丁玎
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
神經病學研究所
徐紀文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
功能神經外科
劉興洲
清華大學長庚醫院
神經內科
周東
四川大學華西醫院
神經內科
孫紅斌
四川省人民醫院
神經內科
羅蓉
四川大學華西第二醫院
兒科
楊衞東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
神經外科
張玉琴
天津市兒童醫院
神經內科
任惠
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神經內科
丁美萍
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
神經內科
楊輝
陸軍軍醫大學第二附屬醫院
神經外科
王學峯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神經內科
陳陽美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
神經內科
王守磊
青海省婦幼保健院
兒科
王大斌
湖北醫藥學院附屬太和醫院
兒科

中國抗癲癇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 中國抗癲癎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Against Epilepsy, CAAE)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為全國性的由致力於癲癎控制與預防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贏利性社會組織。組成人員和單位包括從事醫療、科研、公共衞生的相關專業人員,勞動、教育、社會福利部門的有關人員,癲癎病人及家屬,地方性相關社團組織等。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團結廣大熱衷於癲癎控制與預防的醫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有關人士,為促進中國癲癎防治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衞生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公眾宣傳、教育,普及有關癲癎防治的常識;為病人、家屬和社會有關方面提供癲癎防治專業知識、就醫、康復、勞動就業、教育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二) 促進、協調和規範癲癎的防治和研究工作;開展培訓活動;重點加強社區衞生人員處理癲癎的能力;
(三) 開展癲癎相關領域公益活動;
(四) 開展國內和國際癲癎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新抗癲癎藥物提供試驗基地,促進國內外癲癎防治事業的發展;
(五)積極維護癲癇病人的合法權益,為政府相關決策提供諮詢、建議;
(六)有條件時興辦癲癎防治和研究的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癲癇防治領域的專業人員或熱衷於抗癲癇事業的各界人士與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通知本人(單位)併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例外)。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衞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衞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衞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作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會員代表大會交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衞生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衞生部)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衞生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衞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衞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