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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技術市場協會

鎖定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 [1]  是在國家科技部領導下,經民政部登記註冊,於1992年正式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是科學技術領域內的行業協會。
科技部部長、中國科學院院士徐冠華任協會名譽會長,科技部原副部長韓德乾任協會會長。
協會擁有400多個團體會員,設有或正在籌建科技與市場諮詢委員會、青少年科技創新工作委員會、建設專業委員會、非織造技術與市場專業委員會等10餘個分支機構,以及科技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評估與諮詢中心、中國技術市場信息港等直屬單位,聯繫着科技、教育、經濟、管理、企業、事業等廣泛階層。
協會與有關方面合作,開展了法律諮詢服務業務;建立了信息網絡服務系統,主辦了《中國技術市場》月刊和《科技成果縱橫》雜誌。並與有關省市共同創建農業、工業示範園區。開展了大量的技術中介業務活動。協會在技術市場行業建設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高新技術產業化、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
中文名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
成立時間
1992年
性    質
國家一級社團組織
主要職能
承接政府和行業委託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發展歷程

2023年8月5日,中國技術市場協會醫療器械科技創新專業委員會成立。 [4]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管理集體

現任領導
會長:楊顯武 [3]  [5] 
名譽會長:楊柏齡張景安陶元興
副會長:顏明峯 [5]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建設成就

根據科技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審定,中國技術市場協會將在全國範圍內面向社會設立“中國技術市場協會金橋獎” (以下簡稱金橋獎 [2]  ,獎勵在全國技術市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個人和項目。
國家科委於1991年設立全國技術市場金橋獎(相當於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凡在技術市場經營、管理、立法、執法及理論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均可以申報該項獎勵。
該項獎勵的重新設立是原國家科委開展的“全國技術市場金橋獎”的延續。依據新的國家科技獎勵辦法,授權中國技術市場協會繼續開展此項工作,以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動我國技術市場的繁榮和發展。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建設宗旨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 [1]  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實踐“三個代表”,遵循“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緊密圍繞國家科技發展的中心工作,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及紐帶作用,充分依靠協會的廣大會員,廣泛聯繫各方面的力量,為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市場建設,為科技進步和國民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主要職責

1.根據客觀實際需要,承接政府和行業委託,積極開展各種活動,為建設和發展我國技術市場體系做貢獻;
2.積極促進科技進步,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努力搞好技術中介服務工作,發揮計劃和市場、經濟和科技間的紐帶作用。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業務範圍

1.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搞好精神文明建設,促進技術市場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的建立。加強技術市場行業自律,樹立講誠信、重操守的市場信譽和職業道德。
2.開展技術市場體系的理論研究,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促進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促進技術市場理論與工作水平的提高;
3.開展技術市場法律法規教育,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技術市場法制體系,維護技術市場運行秩序;
4.承接政府、行業委託和交辦的事宜,為政府提供決策諮詢,為國家有關科技和經濟發展計劃、重大專項、重大工程提供服務。
5.積極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組織各種促進技術交易的活動,如展覽展示、信息發佈、項目洽談與融資等,繁榮技術市場;
6.積極開展技術中介服務,推動技術中介機構的建立。積極探索技術與產業資本、金融資本相結合途徑,參與工業、農業園區建設;
7.認真開展為會員單位、為企業服務,開展技術評估鑑定、商務策劃、諮詢服務、職業和技能培訓;
8.認真開展國際合作和交流,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後的新形勢,積極推動我國技術與產品的出口;
9.搞好宣傳報道工作,建設好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和信息交流工作;
10.開展中國技術市場協會金橋獎評審工作。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擁有400多個團體會員,設有或正在籌建科技與市場諮詢委員會、青少年科技創新工作委員會、建設專業委員會、非織造技術與市場專業委員會等10餘個分支機構,以及科技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評估與諮詢中心、中國技術市場信息港等直屬單位,聯繫着科技、教育、經濟、管理、企業、事業等廣泛階層。
協會與有關方面合作,開展了法律諮詢服務業務;建立了信息網絡服務系統,主辦了《中國技術市場》月刊和《科技成果縱橫》雜誌。並與有關省市共同創建農業、工業示範園區。開展了大量的技術中介業務活動。協會在技術市場行業建設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高新技術產業化、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

中國技術市場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技術市場協會,英文名稱為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TMA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技術市場活動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圍繞開創科技工作新局面的中心工作,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及紐帶作用,當好政府培育和建設技術市場的助手和參謀。為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推進技術市場發展,建設創新型國家,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北京市復興路乙59號巨星大廈8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科教興國戰略,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保護知識產權,開展法規、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正當要求,傳達、貫徹政府的指示和意圖,維護技術交易相關者,特別是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技術市場理論研究和軟課題研究,組織技術市場學術交流活動,向政府決策機構提出技術市場政策與發展規劃等方面的建議;為技術市場發展提供政策諮詢。編輯出版會刊《中國技術市場》和其他學術刊物;開展調查研究,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舉辦各種形式的技術市場理論研討會和徵文活動;建立同國外有關團體和人員的聯繫,開展學術交流。
(三)組織技術市場業務培訓活動,傳授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和管理、運營方面的知識以及工作經驗;開展相關職業資格培訓,促進技術市場準入機制的建立,加強技術市場人才隊伍建設。
(四)面向市場,面向企業,組織並支持社會各界開展各種技術諮詢服務和技術貿易活動,促進技術轉移和技術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收集和傳播技術商品及有關的服務信息;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與展覽交易活動;組織高新技術及產品的聯合開發及推廣應用,促進技術轉移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技術成果的轉讓作價,企業策劃與創新,商務策劃、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市場前景分析等業務活動;開拓海外技術貿易與交流渠道,開展國際技術轉移。
(五)運用技術市場的功能,開展節能減排、環境治理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技術轉移工作。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以下活動:
1、技術成果的論證評估、計劃外的技術成果(包括自主知識產權)的鑑定、評審;
2、進行中國技術市場協會金橋獎評選活動;
3、制定和實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行為規範、服務標準、從業人員守則、資質認證、信譽評估;
(七)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承辦促進技術轉移和技術市場發展的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和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具體任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三)負責處理本團體經費、資產管理;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協助常務副會長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確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各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2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