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材分會

鎖定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材分會,隸屬於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是針對生態環境建材的推廣和技術交流設立的機構。
中文名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材分會
外文名
Ecological Building Materials Association
地    址
北京
主管單位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 [1]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材分會分會簡介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材分會,簡稱生態環境建築材料分會,是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分支機構,是針對生態環境建材的推廣和技術交流設立的機構. [1]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材分會分會宗旨

在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的指導下,立足行業,面向全國,服務社會,致力於提高生態環境建材的經濟、技術水平,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材分會工作內容

開展環境與健康建築材料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建議;促進企業間的合作交流,推進科研、生產、流通企業之間多種形式的合作,協調會員在生產、技術、銷售等方面的問題,促進環境與健康建築材料行業的整體進步;規範引導行業發展,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制定、實施和完善行業標準,並建立環境與健康建築材料標識制度,促進環境與健康建築材料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的提升,引領生態環境與健康建築材料行業的健康發展;針對分會會員及願意與分會交流的企業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生態環境領域的技術經濟情報、法律法規標準和市場信息,為企業增強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服務;發揮依託單位優勢,為企業技術服務,建立與設計單位、地產開發商的交流溝通渠道,通過網絡、媒體、展會等手段,向國內外進行產品技術推廣。 [2]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材分會組織機構

理事會、秘書工作組、專家委員會、生態環境建材網站、標準質量部、科技發展、技術諮詢部、信息、培訓部。

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材分會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3] 
第一條 本分會名稱為“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築材料分會”,簡稱“生態環境建築材料分會”,根據英文譯名縮寫為“EBMA”。
第二條 本分會是由全國生態環境建築材料生產企業、科研、設計、高校、工程應用單位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組織。本分會是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進行行業管理,促進我國生態環境建築材料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分會接受中國建築材料協會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經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批准,本分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在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和行業間起相互溝通作用,傳達和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反映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組織行業間的橫向聯合,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生態環境建築材料行業的發展;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研究行業技術經濟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業技術進展和發展規劃以及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等方面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及時向政府領導部門和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反映本行業的問題和意見,並通過制定、貫徹行業標準、規範、行規、行約來加強行業管理。用法律手段來對不正當經營及競爭,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行業間及行業內的技術、經濟合作,協調產銷銜接和競爭中出現的問題。逐步改變當前本行業企業小而多、品種結構不合理的現狀。逐步協助一些大的骨幹企業提高技術水平,創名牌企業及名牌產品,擴大其規模效益。自然淘汰一些技術落後與質量低劣的產品,使本行業更健康有序的發展;
(五)開展各種技術服務、培訓、諮詢、轉讓、交流等活動,加強技術情報、市場信息的溝通。幫助企業瞭解國內外最新發展動向及技術熱點,使企業儘快掌握生態環境建築材料的新技術;
(六)積極開展與海內外同行間的聯繫與交流,開展對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展覽會、展銷會,幫助企業開拓市場;
(七)組織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行業技術經濟簡訊和相關資料;
(八)承擔政府部門和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分會享有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分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 優先優惠獲得本分會服務的權利;
(四) 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五) 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分會決議的義務;
(二) 維護本分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 完成本分會交辦工作的義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
(五) 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
第十條 會員申請加入本分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本分會工作規則,自願加入分會;
(二) 企業應是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執照的。
第十一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 向本分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和會員基礎資料登記表;
(二) 分會理事考察同意,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註冊登記,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提出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辦理相關手續後,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果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舉辦的各種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分會工作規則;
(二) 推薦理事單位,報中國建築材料協會審批;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分會設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本分會理事會由理事單位組成。理事單位由分會日常辦事機構徵求會員單位意見,提出名單,經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人事部審查後報建築材料協會會長辦公會批准產生。理事單位在從事生態環境建築材料工作並熱心協會工作人員中推薦一人代表本單位成為協會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理事脱離其代表單位後即不再是理事。可由原單位臨時補充推薦。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醖釀推薦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部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工作;
(八)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分會常務理事會由分會理事會協商推舉產生。根據理事長安排不定期召開會議,處理解決分會工作中急需協商解決的問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駐京)、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如審批新會員、組織召開每年一度的理事會及其它會議) 。
第二十一條 分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分會理事長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人事部徵詢分會秘書處及其有關理事單位意見後,提出人選,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長辦公會核准,經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理事會批准產生。
分會副理事長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人事部徵詢分會秘書處及其有關理事單位意見後,提出人選,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長辦公會批准產生。
分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長辦公會批准產生。
第二十二條 分會理事長和秘書長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分會理事長任職時最高年齡為65週歲,秘書長為在職人員。
第二十三條 分會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並向中國建築材料協會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領導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理事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部開展工作;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費交納標準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分會的實際情況,制定《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生態環境建築材料分會會費交納標準及管理辦法》,並收取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上級協會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財務管理
本分會統一使用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財務帳,單獨列賬,自收自支。
(一)分會統一使用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票據。會費使用民政部印發監製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會議費統一使用財政部印發監製的收據;其它費用統一使用國家税務總局印發監製的發票;
(二)分會應在每年年末向建築材料協會及分會理事會報告當年度的財務收支情況;
(三)按照財務一支筆的原則,分會由秘書長負責簽字報銷發票;
(四)按年度向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會上交會費和管理費。上交會費為分會當年會費總收入的20%;上交管理費為分會當年除會費以外的總收入(税後)的10%;
(五)不得以分會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或含有連帶經濟責任的合同、協議等。特殊情況確需對外簽訂的,須報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批准後方可簽訂。分會開展活動,若隱含連帶責任,也須經建築材料協會批准;
(六)根據《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印章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本分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分會公章由秘書處負責保管,分會對外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公章應符合相關規定並徵得理事長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工作人員及聘用人員的待遇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六章 內設各部及工作職責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為本分會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秘書處內設置培訓部、技術諮詢部、企業工作部、標準質量部等,在秘書處組織協調下在會員內部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秘書處職責
1. 圍繞行業與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承擔調研組織工作;
2. 負責協會的宣傳活動及協會主管刊物的管理;
3.負責協會文件的製作;
4.負責聯繫指導協調各部開展業務工作;
5.負責協會發展會員,聯繫會員單位,會員入會登記、歸檔及印章管理工作;
6.負責定期向建築材料協會報告活動情況。
(1)開展工作的文件、編輯出版的工作簡訊、期刊、技術資料等須報建築材料協會秘書處;
(2)按季度、年度向協會秘書處報送工作計劃,按半年、年度報送工作總結;
(3)開展的重要活動,如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技術交流會、對外出訪、對外交流、考察等,須事先向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秘書處報告。
7.上級部門和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8.協調各部開展工作
培訓部:負責對協會會員進行標準、技術、管理方法、相關政策的培訓。每年培訓部應在年初提出本年度的培訓計劃,包括時間、地點、培訓內容等,交由理事長辦公會通過。秘書處協助培訓部發培訓通知等具體事宜。
技術諮詢部:為發揮國內生態環境建築材料行業的知名專家(包括原專家委員會成員)的作用,成立技術諮詢部。技術諮詢部接受秘書處委託,負責為政府部門和上級協會提供發展規劃問題的調研、負責為協會會員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解答、負責完成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企業工作部:負責對行業的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提供技術服務;負責協助企業組織產品宣傳、參加相關展覽會。
質量標準部:負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第三十六條 分會各部負責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原則上各部主要負責人由分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擔任。根據各部職責和義務,吸收理事或聘任有關專家參加。
第七章 工作規則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分會工作規則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分會修改的工作規則,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2007年5月11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