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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

鎖定
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英譯名:China Market Economics Society 英譯名縮寫:CMES [1]  研究會是由中共中央黨校指導的集合中國學術界、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有志於研究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於一體的非營利性學術機構。
中文名
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
外文名
China Market Economics Society
機構類別
研究會
研究內容
市場經濟
法定代表人
韓保江 [4] 

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建設宗旨

本會以研究市場經濟理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中國現代化事業服務為宗旨。在工作中,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固:
(一)組織課題研究,着重研究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促進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理論的繁榮和發展,為改革開放提供理論依據;
(二)組織並開展有關市場經濟的國內外學術討論和經驗交流;
(三)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開展人才培訓工作;
(四)接受國內政府機構、行業和企業委託的調查、研究、方案設計與諮詢等項目;
(五)蒐集、整理國內外市場經濟信息和資料,為政府部門和企業服務;
(六)編輯出版市場經濟方面的報刊、圖書、進修教材和其他出版物,反映國內外市場經濟發展動態,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七)為國內外企業建立聯繫創造條件,促進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組織機構

辦公室
處理研究會日常行政事務, 管理財務,辦理領導交辦的事項;
公文管理、機要文電、文印收發、檔案、秘書事務、政務信息、
會議紀要及重要文件的起草,編髮工作簡報組織印刷、發行工作;
組織制訂、修訂本會各項行政規章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安排接待重要領導人和組織本會的各項活動;組織與協調本會重大活動。
學術研究部
制定科研規劃,組織科研協作項目;
負責年度研究課題、 課題的立項、結題、評審及研究課題管理工作;
承擔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託的研究課題;
組織本會對外申請研究課題的申報與管理工作;
負責對重要研究成果向國家申報國家級獎項;
組織協調籌辦的學術交流活動及有關的學術活動。
組織聯絡部
負責吸收會員,管理會籍;
組織會員活動; 組織會員到企事業單位業務考察。
培訓部
培訓市場經濟需要的專門人才,普及市場經濟的基本知識和法律法規;
承擔全國市場經濟研究領域短期、中長期專業培訓;
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專門的培訓服務.利用本會在市場經濟領域的特點和優勢,組織高級經濟管理人員的國外培訓學習.
專業委員會
市場體系建設專業委員會
研究市場體系建立健全的相關條件和發展規律,為我國市場體系建設提供依據;
為各地各類市場的建立設計方案、制定規則,促進區域市場發展和規範化;
建立市場信息傳播媒體,反映市場發展動態,溝通市場供求雙方的聯繫;
為企業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提供政策諮詢、市場策略設計等多種服務;
組織市場專門人才的進修和培訓。
市場信息工作專業委員會
蒐集整理各地投資信息,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投資規律和全國及各地投資環境;
組織各種投資信息交流活動,為各地政府和企業提供投資引資諮詢服務;
培訓投資信息各方面的各類人才;
編輯出版投資信息、信息資料和刊物; 研究國際投資環境,創造投資機會。
鄉鎮企業專業委員會
研究鄉鎮企業發展的歷史趨勢和影響因素,為鄉鎮企業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
舉辦有關鄉鎮企業發展的各種學術研討會議,通過各種方式為鄉鎮企業培訓人才;
組織鄉鎮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促進相互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編輯出版有關書刊資料,為鄉鎮企業建立有效的信息渠道;
為鄉鎮企業開拓市場、引進技術、資金和人才牽線搭橋,推動農村市場化進程。
蒐集整理各地投資信息,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投資規律和全國及各地投資環境。
國有企業專業委員會
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組織有關國有企業發展的國內和國際學術會議;
培訓國有企業所需人才;
編輯出版有關國有企業的書刊資料,反映國有 企業的呼聲和發展動態;
促進國有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產業專業委員會
研究和探索第三產業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為第三產業發展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理論 依據;
舉辦有關第三產業發展的研討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第三產業理論的繁榮;
建立第三產業信息聯絡網絡,為第三產業企業提供決策諮詢和信息服務,為各地第三產業的發展制定規劃;
以多種形式為第三產業培訓所需人才;
編輯出版有關資料,反映第三產業發展動態,為經濟技術合作創造機會。 [2] 

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田紀雲
會長:王珏 常務副會長:周為民 常務副會長:王瑞璞 副會長:楊啓先 副會長:賈春峯 副會長:劉偉
副會長:周明生 副會長:鄭榮德 副會長:閻啓英 秘書長:李連明 副秘書長:趙長茂副秘書長:段若鵬副秘書長:徐志強
杜 鷹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
葉繼善 原國家電力部經濟調節司司長、總會計師
楊偉民 國家發改委 秘書長
郭廷棟 全國人大機關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楊紅燦 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原司長
任 瓏 國家發改委政策法規司 司長
路政閩 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辦公室主任
常曉村 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司長
鄒逸橋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稽查局局長
徐世賢 解放軍總後軍需軍事代表局局長
陳 立 國家計生委辦公廳主任
盧映川 北京市發改委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張秉國 國家財政部條法司巡視員
安金明 北京市旅遊局副局長
黃文夫 全國工商聯研究室巡視員
吳桂英 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張良馴 團中央青工部副部長
李京文 中國工程院院士
李志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經部副部長
洪銀興 南京大學黨委書記、副校長
魏加寧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經部副局長
黃泰巖 中國人民大學校務委員
巴曙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
王子先 商務部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海 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經管學院院長
王 斌 商務部市場運行司副司長
陳建成 北京林業大學經管學院書記
房漢廷 科技部經費監管中心副主任
李 翀 北京師範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原院長教授、博導
劉尚希 財政部科研所副所長
董秀成 中國石油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院長

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市場經濟研究會
英譯名:China Market Economics Society
英譯名縮寫:CMES
第二條 性質:研究會是中國學術界、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有志於研究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
第三條 宗旨:本會以研究市場經濟理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中國現代化事業服務為宗旨。在工作中,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黨校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大有莊100號;辦公場所為:中共中央黨校主樓東配樓三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固:
(一)組織課題研究,着重研究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促進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理論的繁榮和發展,為改革開放提供理論依據;
(二)組織並開展有關市場經濟的國內外學術討論和經驗交流;
(三)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義務開展人才培訓工作;
(四)接受國內政府機構、行業和企業委託的調查、研究、方案設計與諮詢等項目;
(五)蒐集、整理國內外市場經濟信息和資料,為政府部門和企業服務;
(六)編輯出版市場經濟方面的報刊、圖書、進修教材和其他出版物,反映國內外市場經濟發展動態,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七)為國內外企業建立聯繫創造條件,促進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籍管理。研究會對會員會籍實行統一管理。分屬於不同分支機構的會員可由各分支機構分頭進行日常管理和組織活動,但確認其會員身份的會員證須由研究會統一頒發並定期更換。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資料和有關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的形象和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秘書長可專職也可兼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可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經費的管理、使用、審批;
(六)處理其他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