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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協會

鎖定
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協會 [1]  成立於2011年8月。協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羣眾性的民間社會團體。2016年6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八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協會在名單中。 [2] 
中文名
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協會
成立時間
2011年8月
性    質
非法社會組織 [2] 
目    標
致力於胎教和0-3歲嬰幼兒的研究

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由致力於幼兒教育的高級知識分子、幼兒類高等院校、教育科研單位、學前兒童育機構、報刊雜誌和出版社等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會員遍佈全國各地。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協會下設理事會,負責協會的日常事務。協會自成立以來,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團結和組織廣大幼教工作者,致力於研究胎教和0-3歲嬰幼兒的發育、教育規律,促進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質量的提高。

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協會”
第二條 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協會是由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協會自成立以來,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團結和組織廣大幼教工作者,致力於研究胎教和0-3歲嬰幼兒的發育、教育規律,促進中國嬰幼兒早期教育質量的提高,積極開展各種羣眾性的學術活動。
第四條 本協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積極宣傳和倡導黨的各項教育方針政策,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會務工作,促進中國幼教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究活動;
(二)舉辦學術會議,交流、推廣科研成果和先進經驗;
(三)向社會宣傳、普及科學的幼兒早期教育知識,為早教工作者、家長及相關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四)開展國際合作與國際交流;
(五)開展有利於嬰幼兒健康成長的活動。
(六)對會員進行聯絡、協調、服務,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七)根據本會章程開展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本會理事會召集全體理事、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代表參加。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通過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參加,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設會長1名、副會長2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理事長1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負責全面領導理事會工作,副會長和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協會工作,有全面的良好綜合素質和業務素質;
(三)有很強的業務知識和豐富的社團組織工作經驗;
(四)有良好的社會工作關係,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
(五)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週歲。熱心本會活動且身體健康者可適當放寬。
第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理事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協會出席社會活動。
第十八條 本協會常務工作機構是本會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 本協會視需要設名譽理事、名譽會長、榮譽會長、特聘顧問等若干榮譽職務,由理事會聘任。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制是本協會的基本組織形式,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是指以個人名義加入協會的會員;團體會員是指以單位名義加入協會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二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和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早期教育及相關研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者;
2、幼兒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及相關專業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或具有5年以上教齡的教學工作者;
3、親子園、託兒所具有5年以上教齡的優秀教師、保健人員、園長;
4、熱心早教事業做出一定成績的行政幹部;
5、熱心早教事業做出一定成績或貢獻的其他人士。
(四)團體會員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管理嚴格,遵紀守法,具有良好信譽與業績,積極參加本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主要對象是早教培訓機構及與本協會業務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協會或協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二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四) 對本協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五)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第二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與本會交流業務信息,或根據需要向本會提交學術論文,提供有關學術資料;
(五)向本協會推薦人才,訂閲本會刊物;
(六)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和任務;
(七)維護本協會聲譽,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八)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九)積極參加(協助)本協會開展相關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會員退會、除名
(一)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必須提前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有關證件。
(二)會員無故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或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本協會將自動終止其服務(會期內未享受到的服務則視為自動放棄)。
(三)凡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損害本會名譽、形象、利益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作除名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在使用本協會授予的各種職務和榮譽時,必須嚴謹認真,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在社會中進行招搖撞騙,一經發現,本協會將取消其所有本協會授予的榮譽和會籍資格,並在相關媒體予以公佈。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個人和社會團體的捐贈;
(三)其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資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會費應用於與本會宗旨相一致的各項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活動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本協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