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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

鎖定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簡稱中國民促會)是一個全國性、非營利性、聯合性、自願結成的獨立社團法人。1992年經原外經貿部(現商務部)批准成立,1994年在民政部登記註冊。4A級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非政府組織特別諮商地位、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諮商地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觀察員資格、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觀察員資格。具有非營利組織免税資格及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資格。
截至2023年底,中國民促會共有國內團體會員和個人專家會員166個,已與全球53個國家和地區的200餘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建立交流與合作關係。已在國內31個省市自治區開展公益慈善項目,覆蓋鄉村與社區發展、氣候變化與環境保護、性別平等、衞生與健康、志願服務、社會組織賦能、公益研究與倡導等領域,受益人數達970萬。
2023-2027年,中國民促會將在新的五年戰略規劃指導下,全力打造“國際化樞紐”和“走出去平台”,在為國內社會組織賦能的基礎上,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國際事務,推動社會組織“走出去”,促進社會組織與企業海外合作,以實現“推動中外民間協同,助力全球持續發展”的使命。 [1] 
中文名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NGO Cooperation
別    名
中國民促會 [10] 
前    身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
成立時間
1992年
社會組織等級
4A級 [3]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願景與使命

願景:公平享有發展機會
使命:推動中外民間協同,助力全球持續發展。 [7]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發展歷史

1992年
7月22日,中國民促會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成立
1993年
中國民促會經民政部批准成立
1994年
中國民促會在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
1995年
參加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
1996年
啓動為期7年的中國-菲律賓民間組織交流項目
1999年
首次發佈機構年度報告,創刊中英文版《國際民間組織合作論壇》,建立中國民促會中英文雙語網站
2000年
舉辦第三屆國際民間組織合作研討會
2001年
中國民促會開始與美國環保協會(EDF)合作
2002年
與德國基督教發展服務社(EED)合作,開啓了為期18年的民間組織能力建設項目
2003年
“跨國公司與公益事業高級論壇暨公益項目展示會”經過近三年的籌備於11月在北京召開,來自政府、國內外NGO組織、國際多邊組織、跨國公司、國內企業及媒體等共300多名代表參加了此次活動
2004年
受聯合國糧農組織、亞洲土地改革和鄉村發展民間組織聯盟的委託,在京舉辦“第27屆聯合國糧農組織亞太地區民間組織磋商會”
2006年
獲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民政部確定的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資格
2007年
獲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非政府組織特別諮商地位
發起成立中國民間氣候變化行動網絡項目(CCAN)
首次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截至2023年已連續參與15屆
2008年
為配合北京奧運會,中國民促會綠色出行網絡與清華大學交通研究所合作開發“ 綠色出行碳減排網上計算器”
5.12汶川大地震之後,中國民促會成立應急小組積極開展救災工作,並獲得商務部頒發的榮譽證書
2009年
中國民促會綠色出行基金在民政部登記註冊
正式出版《民間組織操作指南》
中國民促會作為創始機構之一開始舉辦東亞民間社會論壇,開啓了連續十屆的中日韓民間社會論壇
2010年
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中國民促會發起成立中國發展有效性網絡(CEDN)
2011年
獲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WSSD)諮商地位
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觀察員資格
中國民促會施永青農村發展基金在民政部登記註冊
2012年
中國民促會在德國糧惠世界(BftW)支持下啓動中國氣候變化教育項目
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專項資金支持
中國民促會成立二十週年
2013年
主辦第二屆中國-歐洲-南美民間組織對話會,並出版英文案例集
2014年
發起成立中國民間社會性別網絡(CCGN)項目
受商務部援外司委託開展“民間力量在對外援助事業中的地位與作用”課題研究
2015年
中國民促會家長與教師合作委員會(CPTA)成立
中國民促會開通微信公眾號
聯合桃源居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愛德基金會共同出資400萬元發起成立北京市第一家社區基金會——北京市思誠社區公益基金會
2016年
獲得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税資格
首次參加二十國集團民間社會會議(C20)
首次參與金磚國家民間社會論壇
2017年
主辦臨時活動備案工作座談會,北京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參會
中國民間氣候變化行動網絡(CCAN)成立十週年,在北京舉辦CCAN十週年戰略會
2018年
啓動歐盟支持的“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與社會治理項目”
瀾湄合作博覽會暨瀾湄合作滇池論壇期間,在昆明主辦首屆瀾湄國家民間組織論壇
2020年
與原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脱鈎
首次參與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並舉辦專題論壇
獲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觀察員資格
2021年
首次參與中國-東盟博覽會並舉辦分論壇
首次參加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
2022年
中國民促會成立三十週年
首次參加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並在日內瓦萬國宮舉辦邊會 [5] 
2023年
2023年12月28日,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第八屆會員大會在北京召開。 [9]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榮譽

2004年
中國民促會國際顧問杜丹德博士榮獲“中國政府友誼獎”並受到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的親切接見
中國民促會成為亞洲土地改革和鄉村發展民間組織聯盟(ANGOC)理事會成員單位
2006年
中國民促會國際顧問雷朵莉女士榮獲“中國政府友誼獎”並受到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等國家領導人的接見
中國民促會加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和全球公民參與聯盟(CIVICUS)
2007年
中國民促會獲得第四屆“中國最佳企業公民NGO組織獎”
2008年
5.12汶川大地震之後,中國民促會成立應急小組積極開展救災工作,獲得商務部頒發的榮譽證書。
中國民促會秘書長黃浩明榮獲全國優秀慈善工作者稱號並受到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接見。
2010年
中國民促會獲得民政部“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2011年
中國民促會獲得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WSSD)諮商地位。
中國民促會獲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觀察員資格。
2013年
中國民促會提交的研究課題《我國社會組織國際化戰略與路徑研究》獲民政部“中國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理論研究部級課題一等獎。
2016年
中國民促會獲得民政部中國社會組織評估全國性公益社團4A等級。
2018年
中國民促會主辦的首屆瀾湄國家民間組織論壇,入圍“2018年中國民間組織走出去十大事件”。
2020年
中國民促會被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授予“優秀合作伙伴”榮譽稱號。
2022年
中國民促會再次獲得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全國性社會團體4A等級
中國民促會被海洋藍絲帶保護協會授予“2017-2022年度優秀合作伙伴”榮譽稱號 [6]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推動國際合作。通過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國際多雙邊機構和國內外企業以及熱心公益事業的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合作伙伴)的聯絡和交流,推動合作伙伴和國內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二)推動國內社會組織國際化成長。發揮平台優勢,為國內社會組織提供培訓和個性化輔導;為國內社會組織走出去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三)發揮行業引領作用,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示、論壇和會議活動,分享行業信息,促進行業發展;
(四)圍繞公益慈善領域的國內外社會組織的國際合作和交流進行行業研究、開展諮詢服務、提供政策建議。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2]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工作成果

中國民促會自成立以來,積極參與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事業,並始終與國際上從事發展和合作的民間組織和多雙邊機構保持着良好的合作關係。
截止到2011年12月底,中國民促會已經與176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其中已有19個國家或地區的92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通過中國民促會向我國提供了人民幣5.74億元的資金援助,從國內各方籌集項目配套資金人民幣3.52億元。項目遍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112個區縣。此外,中國民促會利用機構優勢,廣泛參與國際事務,加強雙邊民間組織的交流和互動、參與區域民間組織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民間組織社會功能。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組織章程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章程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章程(2023年12月28日第八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簡稱:中國民促會)是由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企事業單位、公益人士和其他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
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NGO Cooperation,縮寫為CANGO。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與國內外民間組織、政府、企業、慈善界和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在社會發展、鄉村振興、環境保護和民間社會互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支持基層社會組織的能力建設,提供技術支持、諮詢和服務,促進社會建設的協調和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本會的網址:www.cango.org。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國際合作。通過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國際多雙邊機構和國內外企業以及熱心公益事業的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合作伙伴)的聯絡和交流,推動合作伙伴和國內外社會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二)推動國內社會組織國際化成長。發揮平台優勢,為國內社會組織提供培訓和個性化輔導;為國內社會組織走出去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三)發揮行業引領作用,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展示、論壇和會議活動,分享行業信息,促進行業發展;
(四)圍繞公益慈善領域的國內外社會組織的國際合作和交流進行行業研究、開展諮詢服務、提供政策建議。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單位和個人;
(四)自願從事和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活動;
(五)無失信和違法記錄。
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申請書;
2.資質證書;
3.誠信和守法承諾書。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有重要人事變更或聯繫信息變動的,須在一個月內向本會提交即期變更的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除名後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3 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57人,且一般不得超過會員的1/3。
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常務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人品好,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或業務能力較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 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換屆工作中醖釀提名負責人人選,應當充分聽取行業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
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
(十五)審議住所變更事項;
(十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除視頻會議外,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7-11 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並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並備會員查詢。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範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七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3年12月28日第八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