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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

鎖定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簡稱中國民促會)是一個全國性、非營利性、聯合性、自願結成的獨立社團法人。1992年經原外經貿部(現商務部)批准成立,2007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ECOSOC)非政府組織特別諮商地位。具有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WSSD)諮商地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BD)觀察員資格。2010年被民政部評選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2016年和2022年兩次獲得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全國性社會團體4A級。具有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税務局公佈的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税資格。
截止到2022年底,中國民促會共有國內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175個,已與198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建立了合作關係,其中已與23個國家或地區的109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開展了公益項目合作,項目遍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覆蓋行業發展與支持、社企合作、氣候與環境、性別主流化、鄉村振興、衞生與健康等領域,受益人數達968萬。 [1] 
中文名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NGO Cooperation
前    身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
成立時間
1992年
社會組織等級
4A級 [3]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願景與使命

願景:公平享有發展機會
使命:推動中外民間協同,助力全球持續發展。 [7]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發展歷史

1992年
7月22日,中國民促會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成立
1993年
中國民促會經民政部批准成立
1994年
中國民促會在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
1995年
參加聯合國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
1996年
啓動為期7年的中國-菲律賓民間組織交流項目
1999年
首次發佈機構年度報告,創刊中英文版《國際民間組織合作論壇》,建立中國民促會中英文雙語網站
2000年
舉辦第三屆國際民間組織合作研討會
2001年
中國民促會開始與美國環保協會(EDF)合作
2002年
與德國基督教發展服務社(EED)合作,開啓了為期18年的民間組織能力建設項目
2003年
“跨國公司與公益事業高級論壇暨公益項目展示會”經過近三年的籌備於11月在北京召開,來自政府、國內外NGO組織、國際多邊組織、跨國公司、國內企業及媒體等共300多名代表參加了此次活動
2004年
受聯合國糧農組織、亞洲土地改革和鄉村發展民間組織聯盟的委託,在京舉辦“第27屆聯合國糧農組織亞太地區民間組織磋商會”
2006年
獲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民政部確定的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資格
2007年
獲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非政府組織特別諮商地位
發起成立中國民間氣候變化行動網絡項目(CCAN)
首次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截至2023年已連續參與15屆
2008年
為配合北京奧運會,中國民促會綠色出行網絡與清華大學交通研究所合作開發“ 綠色出行碳減排網上計算器”
5.12汶川大地震之後,中國民促會成立應急小組積極開展救災工作,並獲得商務部頒發的榮譽證書
2009年
中國民促會綠色出行基金在民政部登記註冊
正式出版《民間組織操作指南》
中國民促會作為創始機構之一開始舉辦東亞民間社會論壇,開啓了連續十屆的中日韓民間社會論壇
2010年
被民政部評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中國民促會發起成立中國發展有效性網絡(CEDN)
2011年
獲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WSSD)諮商地位
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觀察員資格
中國民促會施永青農村發展基金在民政部登記註冊
2012年
中國民促會在德國糧惠世界(BftW)支持下啓動中國氣候變化教育項目
獲得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專項資金支持
中國民促會成立二十週年
2013年
主辦第二屆中國-歐洲-南美民間組織對話會,並出版英文案例集
2014年
發起成立中國民間社會性別網絡(CCGN)項目
受商務部援外司委託開展“民間力量在對外援助事業中的地位與作用”課題研究
2015年
中國民促會家長與教師合作委員會(CPTA)成立
中國民促會開通微信公眾號
聯合桃源居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愛德基金會共同出資400萬元發起成立北京市第一家社區基金會——北京市思誠社區公益基金會
2016年
獲得年度非營利組織免税資格
首次參加二十國集團民間社會會議(C20)
首次參與金磚國家民間社會論壇
2017年
主辦臨時活動備案工作座談會,北京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應邀參會
中國民間氣候變化行動網絡(CCAN)成立十週年,在北京舉辦CCAN十週年戰略會
2018年
啓動歐盟支持的“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與社會治理項目”
瀾湄合作博覽會暨瀾湄合作滇池論壇期間,在昆明主辦首屆瀾湄國家民間組織論壇
2020年
與原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脱鈎
首次參與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並舉辦專題論壇
獲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觀察員資格
2021年
首次參與中國-東盟博覽會並舉辦分論壇
首次參加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
2022年
中國民促會成立三十週年
首次參加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並在日內瓦萬國宮舉辦邊會 [5] 
2023年
2023年12月28日,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第八屆會員大會在北京召開。 [9]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榮譽

2004年
中國民促會國際顧問杜丹德博士榮獲“中國政府友誼獎”並受到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的親切接見
中國民促會成為亞洲土地改革和鄉村發展民間組織聯盟(ANGOC)理事會成員單位
2006年
中國民促會國際顧問雷朵莉女士榮獲“中國政府友誼獎”並受到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等國家領導人的接見
中國民促會加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和全球公民參與聯盟(CIVICUS)
2007年
中國民促會獲得第四屆“中國最佳企業公民NGO組織獎”
2008年
5.12汶川大地震之後,中國民促會成立應急小組積極開展救災工作,獲得商務部頒發的榮譽證書。
中國民促會秘書長黃浩明榮獲全國優秀慈善工作者稱號並受到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接見。
2010年
中國民促會獲得民政部“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2011年
中國民促會獲得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大會(WSSD)諮商地位。
中國民促會獲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觀察員資格。
2013年
中國民促會提交的研究課題《我國社會組織國際化戰略與路徑研究》獲民政部“中國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理論研究部級課題一等獎。
2016年
中國民促會獲得民政部中國社會組織評估全國性公益社團4A等級。
2018年
中國民促會主辦的首屆瀾湄國家民間組織論壇,入圍“2018年中國民間組織走出去十大事件”。
2020年
中國民促會被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授予“優秀合作伙伴”榮譽稱號。
2022年
中國民促會再次獲得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全國性社會團體4A等級
中國民促會被海洋藍絲帶保護協會授予“2017-2022年度優秀合作伙伴”榮譽稱號 [6]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業務範圍

(一) 通過與國外民間組織、國際多雙邊機構和國內外企業以及熱心公益事業的個人或組織(以下簡稱合作伙伴)的聯絡和交流,促進合作伙伴與中國老、少、邊、窮及其他地區公民社會和民間機構的合作發展。
(二) 為中國老、少、邊、窮及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籌集資金,接受合作伙伴提供的各種捐贈,代表會員組織及受援地區或單位與合作伙伴簽定的項目合作協議和相關文本,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協調、監督。
(三) 從事中國老、少、邊、窮及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設計、管理和實施工作,按照合作伙伴的要求提交項目進展報告、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四) 舉辦與援助項目有關的各類國內外培訓活動和經驗交流會,促進人力資源開發、經濟技術開發,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五) 協調中國同國外民間組織的合作伙伴關係,在中國政府的協調下,為合作伙伴在華開展合作活動提供諮詢服務和有關便利條件。根據國家法規,協助國外民間組織來華工作人員辦理入境、居住、旅行等手續。
(六) 參加有關國際民間組織的會議和活動,舉辦國際民間組織合作研討會或其他國際研討會。
(七) 編制年報、簡報、專刊和錄象資料等,宣傳中國民間組織與國外民間組織、國際多雙邊機構和國內外企業以及熱心公益事業的個人或組織合作的成果和經驗。 [2]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工作成果

中國民促會自成立以來,積極參與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事業,並始終與國際上從事發展和合作的民間組織和多雙邊機構保持着良好的合作關係。
截止到2011年12月底,中國民促會已經與176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其中已有19個國家或地區的92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通過中國民促會向我國提供了人民幣5.74億元的資金援助,從國內各方籌集項目配套資金人民幣3.52億元。項目遍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112個區縣。此外,中國民促會利用機構優勢,廣泛參與國際事務,加強雙邊民間組織的交流和互動、參與區域民間組織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民間組織社會功能。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組織章程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章程 [8] 
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1日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NGO Cooperation,縮寫:CANGO。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社會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企事業單位、公益人士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加強與國內外民間組織、政府、企業和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在社會發展、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和公民社會互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支持基層民間組織的能力建設,提供技術支持、諮詢和服務,促進社會建設的協調和發展。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通過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國際多雙邊機構和國內外企業以及熱心公益事業的個人或組織(以下簡稱合作伙伴)的聯絡和交流,促進合作伙伴與中國老、少、邊、窮及其他地區公民社會和民間機構的合作發展;
(二)為中國老、少、邊、窮及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籌集資金,接受合作伙伴提供的各種捐贈,代表會員組織及受援地區或單位與合作伙伴簽訂項目合作協議和相關文本,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協調和監督;
(三)從事中國老、少、邊、窮及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設計、管理和實施工作,按照合作伙伴的要求提交項目進展報告、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四)舉辦與援助項目有關的各類國內外培訓活動和經驗交流會,促進人力資源開發、經濟技術開發,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五)開展同境外非政府組織建立合作伙伴關係,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為境外合作伙伴在華開展合作活動提供諮詢服務和有關便利條件;
(六)參加有關國際民間組織的會議和活動,舉辦國際民間組織合作研討會或其他國際研討會。開展海外援助工作,為發展中國家民間組織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資金援助和項目合作;
(七)編制年報、簡報、專刊和視頻資料等,宣傳中國社會組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國際多雙邊機構和國內外企業以及熱心公益事業的個人或組織合作的成果和經驗。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國內社會組織或在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事業發展過程中起到推動作用和有專項研究成果的個人,經申請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中國民促會提供的信息、資料、中英文簡報、諮詢和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機構發生重大事項變更,須在一個月內向中國民促會提交人事變更、業務變動和即期變更的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授權、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團體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會員監督本團體的財務,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立監事會主席1人。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本團體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監事會職責:
(一) 對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本團體的財務審計過程和結果進行審查;
(三)對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有問責權、停職檢查權;
(四)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向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作監察工作報告。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召開,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會召開監事會議要形成會議記錄,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確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財政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專業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薪酬標準包括崗位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其標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按照國家的相關法規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6年10月21日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