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

鎖定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CHINA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CHCA),是由全國公路建設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自願組成,經交通運輸部、民政部批准,依法登記註冊的全國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1] 
中文名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
外文名
CHINA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CHCA
註冊機構
民政部
業務主管
交通運輸部
登記證號
4633
社會信用代碼
5110000050001891XN
組織狀態
正常
法定代表人
許建盛(民政部公告第530號准予變更) [4]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發展歷史

2023年11月30日,民政部發布2023年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公告,該單位被評為4A級全國性社會團體 [5]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主要職能

協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加強公路建設行業的經營管理和技術交流與合作,面向全國公路建設從業單位,促進公路建設行業的進步與發展,維護全體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服務,使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在公路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公路行業協會是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接受交通部、民政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組織結構

理事長:
                     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組織機構
王彤宙 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黨委書記、董事長
副理事長:
任鴻鵬 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裁
王立新 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裁
馬澤平 中國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裁
都業洲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董事長
盧 山 中國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郭主龍 中交路橋建設有限公司 董事長
何義斌 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伯航 貴州橋樑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劉剛亮 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王振江 山東高速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申屠德進 浙江交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熊國斌 四川公路橋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趙楨遠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董事長
丁 峻 湖北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許建盛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 副理事長
代理秘書長:
李志強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 代理秘書長
副秘書長:
王洪濤 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 黨委書記、董事長
費雪良 中國公路工程諮詢集團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李曉峯 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方勝利 中國建築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黨委書記、董事長
張忠強 匯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詠梅 河北廣通路橋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成琪 山東暢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黃風雷 安徽開源路橋有限責任公司 黨委書記、董事長
劉衞峯 藍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肖光書 福建路橋建設有限公司 總經理
劉鎮庭 廣東鴻高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朱長江 新疆北新路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遲 爽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 副秘書長
李 寧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 副秘書長
監事長:
袁秋紅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 監事長
李明華 中國公路工程諮詢集團有限公司 原副總經理、總法律顧問 [2]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CHCA。本會是由全國公路行業及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秉承“服務為本、創新發展”理念,致力於服務國家、行業、會員和社會,致力於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強化行業自律,強化社會責任,強化自身建設,積極推進公路行業科學、高質量發展,為建設交通強國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做出應有的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針對行業發展熱點、難點,組織開展行業調研,積極為黨和政府建言獻策,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反映行業呼聲和企業訴求;
(二)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從業行為。協助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政策和要求,參與行業治理;組織制定行規、行約,規範從業行為,引導企業加強誠信建設;協助開展企業資質審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審核;依法依規開展會員信用評價等管理工作;協調行業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
(三)提供諮詢服務。根據工程項目建設和企業發展需要,開展企業發展規劃、技術方案、招投標文件、創新創優規劃、安全生產管控、法律和保險等諮詢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評價和企業、工程項目管理體系、施工(安全、管理)標準化以及運行評估等諮詢活動;;
(四)引導和推動行業創新和技術進步。組織開展公路交通優質工程獎、協會科學技術獎等先優評選表彰活動;組織公路工程工法認定;開展本會標準的制修訂、發佈和管理工作;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委託,參與或組織國家和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
(五)推廣行業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有利於推動行業發展和進步的各種技術、經驗交流、論壇、展覽和宣介等活動,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促進行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管理創新和技術進步,提升行業從業人員建設理念和行業管理水平;
(六)組織宣貫培訓活動。開展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工法、標準、新技術等宣貫培訓;組織編寫行業書籍和培訓教材;提供各類職業、崗位等培訓和繼續教育服務,提升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能力;
(七)提供信息服務。建立行業和會員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分析行業和會員信息,暢通信息收集和發佈渠道,依照相關規定,編輯出版行業發展報告和會刊,為行業管理部門和會員提供及時可靠的行業信息服務;
(八)開展國際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服務國家“走出去”戰略,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聯繫國際相關行業組織,開展國際工程技術和經驗交流,助力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和規則的研究制定,應對國際工程糾紛,維護國家和行業企業合法權益,提升行業企業在業界的國際話語權;
(九)提升協會治理能力。不斷加強協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誠信自律建設和服務能力建設;組織會員開展交流活動,協調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履行社會責任,擴大社會影響,提高社會公信力;
(十)協助開展公路養護、運營管理等有關工作;
(十一)承擔行業管理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工作;
(十二)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推動行業優化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
(三)從事公路投資、建設、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機械設備、材料生產和供應單位,工程信息化服務單位;公路管理、養護、收費運營等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地方行業協(學)會;與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有關的其他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中國公路建設行業協會入會登記表;
2.營業執照或其他類型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3.單位簡介。
(三)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免費獲取本會提供的有關出版物或信息資料;
(五)懸掛本會會員標誌、在本會網站上進行會員形象宣傳;
(六)要求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七)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七)承擔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拒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將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66人,且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履行會員義務;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具有一定的行業影響力;
(五)選派代表熟悉行業情況,勤勉盡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一)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二)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51人且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每屆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時,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7-23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2。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籤。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十一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迴應社會關切。新聞發佈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協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2021年11月21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