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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鎖定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05〕第25號
為規範自動質押融資業務,加強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範和化解支付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佈。本辦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中文名
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文件文號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25號
發佈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
生效日期
2005-12-08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廢止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7〕第18號
為規範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範支付清算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25號)同時廢止。 [1] 
中國人民銀行
2017年12月13日

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自動質押融資業務,加強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範和化解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質押融資,是指成員行日間頭寸不足時通過自動質押融資系統向人民銀行質押債券融入資金彌補頭寸,待資金歸還後自動解押質押債券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成員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與人民銀行開展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系統是指以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以下簡稱“會計系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系統(以下簡稱簿記系統)為依託,實現債券自動質押融資還款解押的應用系統。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質押債券是指已由政府、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發行,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可用於質押的其他有價證券。
第六條 成員行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應與人民銀行簽署《自動質押融資主協議》。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室負責為成員行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
第八條 自動質押融資在金融機構清算賬户資金不足清算時方可使用。
第九條 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資質條件自主選擇和確定成員行。
第十條 成員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其分支機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須由其法人授權,並經人民銀行同意;
(二)是人民銀行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
(三)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賬户的甲類或乙類結算成員;
(四)最近三年在銀行間市場無不良記錄。
人民銀行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可優先成為成員行。
第十一條 成員行為全國性商業銀行的,申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由人民銀行總行受理,其他成員行申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應向法人機構所在省市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請,由人民銀行分支行初審後報人民銀行總行受理。
第十二條 成員行向人民銀行申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的批覆、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户確認書(均為複印件),成員行為分支機構的,需要提交法人授權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證明;
(三)上年末法人機構的實收資本金額(不含附屬資本,下同)。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申請成為成員行時不得向人民銀行提供虛假情況。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根據成員行法人機構實收資本金、信用狀況及流動性管理情況設定和調整單日任何時點各成員行自動質押融資最高餘額。暫定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最高額度不超過其實收資本金的2%;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自動質押融資最高額度不超過其實收資本金的5%。在此比例範圍內,人民銀行根據成員行的資信情況,按照不同的比例檔次核定自動質押融資最高限額。
第十五條 除按照第十四條由人民銀行確定成員行的自動質押融資最高額度外,人民銀行可根據金融宏觀調控需要,直接設定成員行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額度。
第十六條 債券質押率是融入資金與擬質押債券面額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第十七條 債券質押率由人民銀行確定,各類債券質押率最高不超過90%。
第十八條 暫定人民銀行為成員行提供自動質押融資的單筆融資資金最低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不足50萬元按照50萬元融資。
成員行可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向人民銀行申報單筆自動質押融資資金的最低金額,並按照單筆自動質押融資的最低金額和相應債券質押率換算單筆質押債券面額最低值。
第十九條 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還款時點由人民銀行確定和設置,並及時向成員行公告。
第二十條 自動質押融資須逐筆融資、逐筆歸還,成員行須在還款時點一次性還本付息;還款時點資金不足時順延至下一還款時點重新計息後還本付息。
第二十一條 成員行歸還資金後,人民銀行即辦理質押債券解押。
第二十二條 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金額單位為萬元,小數點後保留兩位。
第二十三條 日間還款的自動質押融資利率按照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再貼現利率減0.27個百分點確定。日終以後還款的自動質押融資利率按照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再貼現利率加7.20個百分點確定。
第二十四條 自動質押融資利息按照實際使用資金金額和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按照1小時計算,並分別按照日間還款和日終以後還款的自動質押融資利率計算自動質押融資利息。
自動質押融資利息計算公式:
自動質押融資利息 =(融資金額×融資時間×融資利率)/(360×24)
第二十五條 成員行應每半年向人民銀行報告一次自動質押融資業務開展情況。人民銀行不定期對成員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六條 自動質押融資系統各相關單位應加強相互協調配合,建立應急處置方案。
第二十七條 成員行應維護自動質押融資系統終端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提供自動質押融資業務債券質押、解押交易的系統技術維護,保證相關係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 成員行違反第二十七條、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違反第二十八條,使質押、融資、還款、解押延誤或中斷,給有關各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系統無法正常運行,使質押、融資、還款、解押延誤或中斷,有關當事人均有及時排除障礙和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