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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鎖定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 [23]  )成立於1993年4月,是民政部註冊、生態環境部領導的從事環境保護公益事業的全國性5A級公募基金會。 [20] 
基金會自成立以來,致力於為社會各界搭建綠色、開放、共享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平台,在資金、項目、信息、技術四個方面,為政府、企業和社區間的合作交流創造條件,凝聚各方力量保護生態環境,助力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已經在環境教育與宣傳、環境法治培訓和公益訴訟、生態環境評估監測、水環境保護與社區學校清潔飲水、野生物種與棲息地保護、森林草原濕地海洋保護、植樹植草生態恢復與生態扶貧、災後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綠色交通綠色出行、生產者責任制度延伸制度、綠色能源和清潔電池利用與回收、綠色包裝和綠色物流、綠色低碳生活、碳匯林等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等減污降碳領域開展了形式多樣、內涵豐富的數百個環保公益項目和活動,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社會效益,有關項目和個人多次獲得中華慈善獎等各類獎項,具有良好的社會公信力、創新力和影響力。 [3] 
中文名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外文名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CEPF
成立時間
1993年4月
組織性質
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發展歷程

1992年6月3日,聯合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時任國家環境保護局局長曲格平獲得聯合國環境大獎和10萬美元獎金,以此為基礎,在1993年4月創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題詞“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並捐出自己當月工資給予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長萬里、原國務院副總理兼外交部長黃華、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思危蔣正華先後出任名譽理事長,曲格平任理事長,由此開啓了國家環境保護公益事業歷史的新紀元。 [4]  [21] 
1993年至2000年,7年中,基金會先後組織開展了“中華綠色版圖”“全球 500佳”“中國青年優秀環保企業家”“中華環保志願者”“共建綠色家園植樹、領養樹”“為了地球上的生命”“長江源環境與生態保護”“消除白色污染,倡導綠色消費”“保護母親河”“綠色使者”“共圓綠色夢”“綠水青山行動”“保護藏羚羊行動”等系列具有影響力的活動,實現了從無到有的過程。 [4]  [21] 
黨的二十大之後,基金會將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實績實效,踐行初心使命。圍繞生態環境保護中心工作,聚焦高質量發展,履行宗旨使命,以向善、進取、高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努力搭建綠色、開放、共享的生態環境保護公益平台,立足國內,面向世界,積極動員社會力量,不斷做大做強,為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建設美麗中國積極貢獻力量。 [4]  [21]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組織宗旨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宗旨:廣泛募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保護環境、造福人類。 [3]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組織結構

基金會組織結構 基金會組織結構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辦事機構經環境保護部批覆,設立了辦公室/人事保衞處、基金管理部、項目管理部、宣傳聯絡部、表彰工作部、項目開發部7個內設機構,各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辦公室/人事保衞處主要職責:
(一)承辦舉行基金會理事會會議的具體工作和理事日常聯絡、服務工作;
(二)負責起草基金會綜合性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總結、政務信息和綜合性工作報告等工作,協助基金會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三)負責基金會會務會、秘書長辦公會議、秘書長專題會議的籌備、記錄、編寫會議紀要等工作,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基金會的文、電、印章和檔案的管理工作,審核基金會文件的文字、格式、內容;
(五)負責基金會黨務、紀檢、監察、人事、機要、保衞、後勤等工作;
(六)負責基金會代表處管理,協調項目實施工作;
(七)承辦與民政部的日常工作聯繫和基金會年度工作檢查等相關工作;
二、基金與財務管理部職責:
(一)負責起草和修訂基金會基金管理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編報基金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檔案管理工作;
(三)負責基金會日常財務管理、資金管理和審計工作;
(四)負責擬訂基金會的基金保值、增值和投資計劃,並承辦基金安全運作和增值工作;
(五)負責組織基金會開展接受捐贈、募集資金活動和對捐贈統計、公佈工作;
(六)負責基金會專項基金的歸口管理工作,彙總專項基金資料,並建立專項基金信息庫。
三、項目管理部職責:
(一)負責起草和修訂基金會項目管理和資助活動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起草基金會項目及資助活動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聘請基金會項目專家、顧問和聯繫工作;
(四)負責基金會項目、資助活動管理工作,彙總項目活動資料並建立項目活動信息庫;
(五)組織和承擔基金會項目實施工作;
(六)承擔募集基金會項目資金工作。
四、宣傳聯絡部職責:
(一)負責起草和修訂基金會宣傳聯絡、國際合作和外事管理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擬訂基金會宣傳聯絡、國際合作和外事管理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基金會宣傳聯絡、國際合作和外事活動的管理、策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聯絡新聞媒體、國內外相關組織,建立宣傳、聯絡信息數據庫;
(五)負責基金會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六)承擔募集基金會宣傳項目資金。
五、表彰工作部職責:
(一)負責起草和修訂基金會表彰工作(中華環境獎)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制訂基金會表彰工作(中華環境獎)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基金會表彰工作(中華環境獎)組織委員會和專家評選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日常工作聯絡和服務工作;
(四)負責基金會表彰工作(中華環境獎)評選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基金會表彰工作(中華環境獎)的宣傳策劃,組織開展表彰工作(中華環境獎)宣傳工作;
(六)承擔基金會募集表彰工作資金。
六、項目開發部的職責:
(一)負責起草和修訂基金會持續性項目開發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基金會持續性項目的策劃、研究工作;
(三)負責起草基金會持續性的項目開發的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基金會持續性項目開發和實施工作;
(五)負責基金會持續性項目的社會宣傳、成果展示活動;
(六)承擔募集基金會持續性項目的實施資金。
七、事業拓展部的職責:
(一)負責起草和修訂基金會拓展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基金會拓展性工作和項目的策劃、研究工作;
(三)負責起草基金會拓展性工作和項目開發的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基金會拓展性項目開發和實施工作;
(五)負責基金會拓展性項目的社會宣傳、成果展示活動;
(六)承擔募集基金會拓展性項目的實施資金。
八、網絡信息辦的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網絡安全管理;
(二)負責官方網站及新媒體平台的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
(三)負責綜合辦公信息系統(OA平台)運維和郵件系統管理;
(四)統籌管理慈善中國平台信息發佈、互聯網公募平台註冊和維護;
(五)公益項目的策劃和執行;
(六)承擔會內交辦的其他工作。
[2]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縮寫為:CEP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廣泛募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保護環境、造福人類”。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本基金會的發起人和社會有關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的管理、宣傳教育、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及項目;
(二)支持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示範項目;
(三)開展和資助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資助和開展保護環境、促進環保事業發展的活動及項目;
(五)按照規定經批准,組織開展“中華環境獎”以及其他環境保護方面的表彰和獎勵活動;
(六)資助和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項目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1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環保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志願為本基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地參與議事;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的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會議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説明。
(三)理事有權調閲本基金會的有關文件,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瞭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併為議題準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瞭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四)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資計劃;
(五)審定年度計劃、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六)審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臨時決議案;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事項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九)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年度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體理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簽名通過。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立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根據理事會有關資產運作要求,實現資產的安全並保值增值;
(五)組織擬訂重要的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組織協調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倡導文化建設,培育職業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優勝劣
汰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要並得到發展;
(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十一)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運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資的收益;
(四)政府撥款和其它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資助和開展環境保護工作,以及有利於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需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
(二)募捐資金預計在3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國(境)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3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環境保護公益目的的活動或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22日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3]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第五屆理事會

一、理事長兼秘書長
徐 光
二、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排列)
汪 勁
郭瑞林
三、理事(按姓氏筆劃排序)
丁亞冬  中國扶貧基金會副秘書長
馬 駿  清華大學金融與發展研究中心(北京)主任
王 衞  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副司長
姚 瑤  阿里巴巴公益基金會秘書長
陳娟玲  伽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關總經理
餘 放  安利中國總裁、安利公益基金會常務副主席
汪 勁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大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博士生導師、北大核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楊 穎  華語影視演員
鄭勝濤  神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駱建華  全國工商聯環境服務業商會副會長兼首席環境政策專家
吳懷民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二級巡視員
徐 光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理事長兼秘書長
徐華清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主任
徐春妮  北京電視台主持人
塗瑞和  聯合國環境署駐華首席代表
郭瑞林  原中紀委、監察部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局長
高 潔  全國人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陶傳進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
孫 懿  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執行秘書長
四、監事(按姓氏筆劃排序)
張曉青  中國慈善聯合會副秘書長
趙 瑩  生態環境部宣傳教育司副司長
易維佳  中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19]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公益項目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環境獎

為表彰和獎勵為中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集體和個人,促進中國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於 2000 年設立了“中華環境獎”。2009 年在中央清理評比達標表彰工作中,中華環境獎作為生態環境部五個保留獎項之一得到保留。 [7]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生物多樣性保護

  • 綠色慈善信託
  • 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
  • 桃花源生態保護項目
  • 螞蟻森林公益保護地
  • 滴碳守護公益項目
  • 中航信託
  • 保護穿山甲項目
  • 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歐萊雅
  • 抗疫復甦-食物與生物多樣性專項基金
  • 美樂家自然環保基金
  • 巨樹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保護項目
  • 稀物集香格里拉珍稀物種公益基金
  • 綠電方舟公益項目
  • 國航長江生態保護基金
  • 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益項目
  • 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國航守護長江生態行
  • 生態文明公益項目
  • 奧妙潔淨未來
[8]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應對氣候變化

  • 萬年冰川公益項目
  • 碳達峯碳中和基金
  • “為愛發電”低碳校園
  • 低碳校園行動
  • 勝科可持續發展綠色環保項目
  • 厚土計劃-東北黑土地保護項目
  • 振華綠色轉型與可持續發展基金
  • 舊鞋新生公益項目
  • 碳中和基金
[9]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合作與交流

  • 能源與環境青年人才培養計劃
  • 綠碳行動
[10]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環境法治建設

  • 中國環境法治公益平台項目
  • 環保民間組織能力建設基金
  • 環境法律能力提升項目
  • 環境損害鑑定公益基金
  • 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修復基金
  • 環境公益訴訟專項基金
[11]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環境科技

  • 港口海岸生態保護修復項目
  • 工業副產石膏循環利用專項基金
  • 綠色出行專項基金
  • 再生資源產業專項基金
  • 電池污染防治和救助專項基金
  •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進基金
  • 綠色交通公益基金
  • 新未來基金-汽車環保科技領域及其他環保領域項目
[12]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環境宣傳與倡導

  • 贈與亞洲__百事無廢校園建設和公眾教育2020-2023年項目
  • 愛心閲覽室
  • 陳江和基金公益項目
  • 綠色回收公益專項基金
  • 生態文化基金
  • 天天都是回收日專項基金
  • 環保臍幻之旅
  • 寶潔中國先鋒計劃
  • 東陶水環境專項基金
  • 嘉吉“創綠行動”環保宣教公益項目
  • 環保科普片
  • 綠色低碳主題實踐項目
  • “生態島環保公益宣傳教育”物資捐贈項目
  • 安利環保基金
  • 汰漬關愛環境基金
  • 歸國華僑鄭文泰紀錄片項目
  • 保護長江公益宣傳項目
  • 恆天然基金
  • 歐萊雅美好基金
  • “罐蓋新生”公益項目
  • 哈囉低碳出行公益基金
  • 少年藍色先鋒培養計劃
  • 地球小姐公益基金
  • 環境獎宣傳
  • 美麗中國基金
  • 綠色可持續發展
  • 中摩合作太湖藍藻水華-綜合信息平台建設與示範項目二期
  • 綠色生活基金
  • 大眾汽車環境教育基金
  • 亞太森博社區公益項目
[13]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生態恢復

  • 螞蟻森林公益項目
  • 公益植樹
  • 力士綠哈達
  • 卡特彼勒公益林
  • 一棵樹守護生態文明-一棵樹守護生態文明
  • 三菱電機生態環保公益基金
  • 為最美公路抵馭沙暴(一帶一路生態保護工程)
  • 公益造林項目
  • 美麗庫布其•碳中和行動計劃
  • 新疆伊犁地區鹽鹼地生態修復引種薰衣草項目
  • 社區濕地生境提升公益項目
  • 新疆凱領環保公益基金
  • 三江源沁源行動環保公益基金
  • 一棵樹守護生態文明-旭輝林防沙造林計劃
  • 暇步士公益林
  • 旭輝公益基金
  • 蘇尼特右旗生態扶貧基金
  • 康恆環境基金
  • 幻方量化生態公益林
[14]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海洋保護

  • 極氪×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藍星衞士
  • 神奇海洋公益項目
  • 優衣庫海洋環境保護項目
  • 與海洋課堂一起長大
  • 環中國海洋保護行動
  • 悦榕企業環保社會基金
  • 南海物種守護計劃
  • 特普愛海岸衞士基金
  • 迪士尼海洋保護環境教育公益計劃
  • 守護蔚藍海洋
[15]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綠色發展

  • 青山公益專項基金
  • 自然堂喜馬拉雅公益專項基金
  • 隆化定點扶貧
  • 修建上少寨公路橋項目
  • [公益寶貝]生態脱貧- —友好發展計劃項目
  • 豐田隆化可持續發展鄉村項目
  • 農村環境整治
  • “和路雪•心路計劃”基金
  • 生態扶貧專項基金
  • 新疆環保公益
  • 2020公益林項目
  • 大熊貓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與可持續生計發展項目
  • 新疆生態扶貧
  • 生態種植及環保扶貧
  • 環境保護產業公益基金-環境保護產業公益基金
[16]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應急慈善

  • 救災及災後生態恢復
  • 河南救災與生態重建
  • 支援抗疫醫療廢物處置
  • 百鄉千村災後重建
  • 河南災後水工程援建
  • 災區固廢環境守護
  • 三達膜淨水公益項目
  • 新冠肺炎環境防控項目
  • 馳援甘肅青海地震
  • 支持醫療廢棄轉運設備項目
  • 抗擊新冠肺炎醫院援助基金
  • 美樂家援豫救災實物捐贈項目
  • 河南救災抗疫物資捐贈項目
[17]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其他

  • 保護站光伏發電建設
  • 綠色創新專項基金
  • 蒙牛營養普惠項目
  • 生態扶貧電商平台
  • 綠色衣物回收
  • 博天環境專項基金
  • 菜鳥綠色聯盟公益專項基金
  • 邁向生態文明 向環保先鋒致敬
  • 曲格平獎學金
  • 大學生小額資助
  • 涓流計劃安全飲水
  • 環保行動者資助基金
  • 呵護健康我們在行動
  • 生態扶貧電商平台
[18]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相關活動

2021年4月8日,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與合作伙伴共同發起公益活動“U+校餐計劃”, 旨在幫助鄉村在校學生提升校餐的營養健康、食品安全、減少浪費,同時引導學生均衡飲食,養成勤儉節約、愛惜糧食的好習慣,建設資源節約型校 [1]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研究成果

由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青山公益專項基金支持,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和生態環境部宣傳教育中心共同組織編寫的《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優秀案例集》(以下簡稱《案例集》),由中國環境出版集團、哈爾濱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此書系國內首次正式出版的環保設施向公眾開放優秀案例集。 [6] 
作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環境法治叢書》的一部分,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編寫的《生態環境常用法律法規彙編》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該書遵循“全面準確,現行有效”的編寫原則,從海量法律法規文件中,精選重要且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等文件近400件。 [5]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所獲榮譽

作為慈善法頒佈後批准的全國首批公益慈善組織,基金會連續被評為國家級“5A”社會組織,多次獲民政部“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環境保護部“先進集體”和“先進黨組織”等榮譽。先後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專門諮商地位”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諮商地位,是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會員,連續多年入選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全球智庫評估“全球環境智庫百強榜”。 [2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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