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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及聲明書

鎖定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亦稱《中蘇協定》。中國政府代表顧維鈞與蘇聯政府代表加拉罕1924年5月31日在北京共同簽署。全文15條,另附7件聲明書。其主國內容是:蘇聯政府遵循兩次對華宣言精神,廢止沙俄政府與中國訂立的一切不平等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及合同,在相互平等的基礎.上重訂條約;蘇聯承認外蒙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尊重在該領土內的中國主權;放棄沙俄時期在中國的一切租借地,放棄庚子賠款的俄國部分,取消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取消中東鐵路商業事務外的一切特權,並同意由中國贖回鐵路。贖回前一切有關中國國家地方主權的各項事務,概由中國政府辦理;兩國將重新劃定疆界,目前仍維持現有疆界。同日,中蘇兩國恢復正常外交關係。該協定是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對外簽訂的第一個平等條約,受到了中國人民的歡迎,並由此掀起一場聲勢浩大的要求廢除一切不平等條約的愛國運動。 [2] 
中文名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及聲明書
地    點
北京
涉及人物
顧維均與蘇聯外長加拉罕
發佈時間
1924年5月31日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及聲明書大綱及申明書全文

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
大中華民國、大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願將彼此平日邦交恢復,協定解決兩國間懸案大綱,為此派定全權代表如左: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特派顧維鈞;
大蘇維亞社會聯邦共和國政府特派喀拉罕;
兩全權代表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閲,均屬妥恰,議定各條如左:
第一條 本協定簽字後,兩締約國之平日使領關係應立即恢復。中國政府允許設法將前俄使領館舍移交蘇聯政府。
第二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於本協定簽字之後一個月內,舉行會議,按照後列各條之規定,商訂一切懸案之詳細辦法,予以施行。此項詳細辦法應從速完峻,但無論如何,至遲不得過自前項會議開始之日起六個月。
第三條 兩締約國同意在前條所定會議中,將中國政府與前俄帝國政府所訂立之一切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及合同等項概行廢止,另本平等、相互、公平之原則,暨一千九百十九與一千九百二十兩年蘇聯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訂條約、協約、協定等項。
第四條 蘇聯政府根據其政策及一千九百十九與一千九百二十兩年宣言,聲明前俄帝國政府與第三者所訂立之一切條約、協定等項,有妨礙中國主權及利益者,概為無效。締約兩國政府聲明,嗣後無論何方政府,不訂立有損害對方締約國主權及利益之條約及協定。
第五條 蘇聯政府承認外蒙為完全中華民國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該領土內中國之主權。
蘇聯政府聲明,一俟有關撤退蘇聯政府駐外蒙軍隊之問題,即撤兵期限及彼此邊界安寧辦法,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商定,即將蘇聯政府一切軍隊由外蒙盡數撤退。
第六條 兩締約國互相擔任,在各國境內,不準有為圖謀以暴力反對對方政府而成立之各種機關或團體之存在及舉動,並允諾,彼此不為與對方國公共秩序、社會組織相反之宣傳。
第七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將彼此疆界重行劃定,在疆界未行劃定以前,允仍維持現有疆界。
第八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將兩國邊界江湖及他種流域上之航行問題,按照平等、相互之原則,在前條所定之會議中規定之。
第九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前條所定之會議中,根據下開原則,將中東鐵路問題解決:
一、兩締約國政府聲明,中東鐵路純屬商業性質;並聲明,除該路本身營業事務直轄於該路外,所有關係中國國家及地方主權之各項事務,如司法、民政、軍務、警務、市政、税務、地畝(除鐵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國官府辦理。
二、蘇聯政府允諾,中國以中國資本贖回中東鐵路及該路所屬一切財產;並允諾,將該路一切股票、債票移歸中國。
三、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會議中,解決贖路之款額及條件暨移交東路之手續。
四、蘇聯政府擔任對於中東鐵路在一千九百一十七年三月九日革命以前所有股東、持債票者及債權人負一切完全責任。
五、兩締約國政府,承認對於中東鐵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兩國解決,不許第三者干涉。
六、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條第三項所規定事項未經解決以前,特行規定《暫行管理中東鐵路辦法》。
七、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未將中東鐵路各項事宜解決以前,兩國政府根據西、俄歷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九月八日所訂《中俄合辦東省鐵路合同》所有之權利,與本協定及《暫行管理中東協定》暨中國主權不相牴觸者,仍為有效。
第十條 蘇聯政府允予拋棄前俄政府在中國境內任何地方根據各種公約、條約、協定等所得之一切租界等等之特權及特許。
第十一條 蘇聯政府允予拋棄俄國部分之庚子賠款。
第十二條 蘇聯政府允諾取消治外法權及領事裁判權
第十三條 兩締約國政府允在本協定第二條所定之會議中,訂立商約時,將兩締約國關税税則採取平等、相互主義同時協定。
第十四條 兩締約國允在前條所定之會議中,討論賠償損失之要求。
第十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日起即生效力。
大中華民國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千九百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訂於北京
顧維鈞
喀拉罕 [1] 

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及聲明書歷史評價

根據1924年中蘇《協定》的規定,中國政府擁有對外蒙古地區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行使管轄的權利,即擁有全部主權,外蒙古地區作為中國的一個組成部分,與中國的其他地區處於完全相同的地位。蘇聯政府不得不承認中國對外蒙古的領土主權、承諾從外蒙古撤軍,但它並不願意放棄對外蒙古的控制。它採取了兩面手法,在口頭上承認中國對外蒙古的領土主權的同時,它通過與外蒙古當局簽訂1921年的政治性條約,對外蒙古當局進行默示承認;它拖延關於外蒙古問題的中蘇談判,利用這段時間鞏固了外蒙古人民黨政權,完善了蘇聯對外蒙古的控制體系,使中國政府此後難以據約恢復對外蒙古的管轄。 [3] 
參考資料
  • 1.    《二十世紀中國實錄》編. 二十世紀中國實錄 第2卷[M]. 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 2002.09:1203-1204.
  • 2.    王新生, 孫啓泰主編 .中國軍閥史詞典.北京:國防大學出版社,1992:102.
  • 3.    樊明方著. 1911-1921年的外蒙古[M]. 西安:西北工業大學出版社, 2015.09:24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