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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十六章對中介合同進行了規範性的描述。 [1]  全文如下
中文名
中介合同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 

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 

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條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1] 

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1] 

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1] 

中介合同第九百六十六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