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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人民法院
鎖定
- 中文名
- 專門人民法院
- 相關法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受理案件
- 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
- 含 義
- 中國在特定部門或地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
內容介紹
中國在特定部門或地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除明確規定必須設立軍事法院外,對於其他專門法院的設置,不作具體規定,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
因為某些案件與特定部門的專門業務有關,或者某些刑事案件犯罪的人是特定部門的專職人員,由一般法院審理不方便或有困難,國家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該部門專職人員犯罪或與該部門工作有關的犯罪案件。英國、美國、蘇聯等國都設有軍事法院或軍事法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中國設立軍事法院和其它專門人民法院。根據實踐需要,現已設立了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級專門人民法院按照本系統管理結構設立和劃分管轄範圍。不服下級專門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依專門人民法院的系統上訴。海事法院行使相等於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不服海事法院一審裁判的當事人直接上訴於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為二審終審。鐵路運輸法院只有基層和中級法院二級,不服中級法院一審裁判的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可直接向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