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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救

鎖定
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潘躍)在北京舉辦的“中國國際緊急救援與防護高峯論壇”上,多位法律專家談及中國救援中的專業培訓與立法保障,呼籲為救援者裝備職業技能、提供免責保障等“護身符”。
近年來,社會公眾對於“老人倒地扶不扶”的討論越來越多。實際上,這個問題的出現,並不是一個簡單的社會道德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是專業技術問題。如果有專門的職業鑑定機構,有專門的職業培訓,有針對緊急救援者的院前急救免責保障,有發達的救援體系,突發事件中就會有更多生命得以挽救。
會上,浙江杭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路江通認為,“見死不救”現象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大多數公民缺乏急救知識,不敢貿然施救。在這種情況下,《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中提出了“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傷病員按照操作規範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免責條款。這一條款一方面強調了專業技能,一方面強調了法律保護,在立法上具有創新意義。
會上,有關緊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培訓與法律保障議題引起強烈共鳴。“為了更好地應對災害、事故的發生,提高救援人員素質、大力推進救援行業的發展,開展緊急救援職業鑑定工作刻不容緩。”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高子程呼籲,出台緊急救援職業鑑定的相關法規、設立緊急救援職業鑑定機構、實行緊急救援職業鑑定培訓及考試製度和麪向社會頒發緊急救援職業資質證書等工作必須儘快推進。 [1] 
中文名
不敢救
類    型
社會現象
近“一大學生為救落水兒童溺亡”的新聞衝擊了不少人的眼球,人們為大學生的見義勇為點贊,為其溺亡惋惜。然而,關於此事的另一個版本引發關注:當地警方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孟瑞鵬不是救人溺亡,而是不慎落水。對此,孟瑞鵬的親屬和同學聲稱“不求回報,只要公道”。真相究竟是怎樣的?而據濮陽警方2日凌晨公佈消息,經還原事實真相認定,孟瑞鵬溺亡前有救人行為。(3月2日《河南商報》)
其實,這件事情如果從邏輯上來考慮並不難解。如果説這位大學生是和另外兩個孩子一起落水的,按照常理,大人肯定會比孩子更有能力自救。兩個小女孩一個7歲,一個4歲,基本上毫無自救能力,甚至連呼救的能力都沒有。而另一方是一位風華正茂的大小夥子。但結局卻讓人大跌眼鏡,兩個孩子被救上岸,安然無恙。大小夥子卻溺水身亡了。而他的外套、手機、錢包更是放在了岸上。這怎麼解釋?
一個人被淹死了並不冤;為了救人而見義勇為犧牲了更不冤。但是如果這個人明明是為救人見義勇為而獻出了生命,到頭來被救的人不承認,更被教唆抵賴而推卸最起碼的道義責任,那這個為見義勇為而犧牲的年輕人實在太冤枉了。而且這樣的冤枉不僅委屈了見義勇為者本人和家屬,更給社會放出了又一個不祥的信號,那就是人們再遇到落水或落難之人,千萬不要出手,不然不僅死了白死,更説不定還要被追究相關的責任。這個已經死去的大學生不就被説成“他用腳往後一跺,那個欄杆掉下去了,然後我們三個都掉下去了。”
孩子不會説謊,也説不好這麼圓滿的謊言。大人們之所以這麼處心積慮教唆孩子,用意更不難理解。一個還未出校門的大學生為了救自己的兩個孩子就這樣犧牲了,被救者雖然不用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但從情理和道義上來説也應有所表示,而這樣的表示更必須要一定的經濟基礎。從這個角度上説,家裏肯定還要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而乾脆矢口否認,讓孩子也與救人者劃分的乾乾淨淨,什麼責任也不承擔,什麼損失當然也就避免了。
這樣一種推卸行為不僅讓社會心寒,更是一種極其卑劣的道德淪喪行為。時下“不敢扶”已成為我們社會一種難以啓齒的傷痛。“不敢扶”主要是人們怕“訛詐”。但是沒想到“扶人有風險”,“救人”同樣“危機四伏”了,而且這種“危機”並不是來自於救人行為的本身,而是另外一種的“道義風險”。其實許多見義勇為者也同這位大學生的親屬一樣,“不求回報,只要公道”。而一個大學生為救孩子犧牲了生命,被救者竟連這點起碼的“公道”都這樣吝嗇,不説你們無顏見這位大學生的英靈,又怎麼有顏看到自己兩個鮮活的女兒?
我們社會已經“不敢扶”了,難道又要“不敢救”了?有些問題雖然屬於道德範疇,但卻不能僅僅把其當成道德問題來處理。見義勇為要承擔風險,但受益者卻推脱抵賴不承擔絲毫道義責任,同樣要讓其承擔更大的風險。這樣的行為實際上和那種乘機訛詐扶老同樣的無恥卑鄙,同樣的影響極壞。因此,對這樣的現象必須給予嚴懲重罰。否則,人們“不敢扶”,遇到落難者的呼救,更可能“不敢救”了。(責編:呂守奎、王彤)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