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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容忍法令
鎖定
不可容忍法案,當時英政府稱為強制法案,是用來形容一系列英國議會在1765年通過的法律,該法與英國在北美的殖民地有關。這些法案引發了隨後成為十三個殖民地人民的憤怒和抵抗,同時也是引發美國革命的重要因素。
- 中文名
- 不可容忍法令
- 外文名
- Intolerable Acts
- 事 件
- 波士頓傾茶事件
- 法 令
- 波士頓港口法案
- 通過時間
- 1765年
不可容忍法令背景介紹
1763年七年戰爭結束後,十三殖民地和英國的關係持續惡化。戰爭使英國政府深陷債務之中,因此英國議會頒佈一系列措施來增加殖民地税收。議會認為這些法案是合法手段,如1765年印花税法案,和1767年湯森法案,均為用於徵收殖民地應該分攤的大英帝國維護資金的份額。雖然抗議導致印花税和湯森法案的撤銷,但是議會在1766年宣示法案中堅持,“無論什麼情況”下,都擁有立法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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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許多殖民地人民對大英帝國產生了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在英國憲法之下,大英臣民的財產,不可未經本人同意而剝奪。因此,由於殖民地在議會中未有直接代表,一些殖民地人民認為議會無權向他們收税,這個觀點可以從“無代表,不納税”這個口號中看出。湯森法案之後,一些殖民地評論家沿此思路下去,甚至開始質疑議會究竟有沒有合法的殖民地管轄權。對殖民地的議會至上原則涉及範圍的質疑,是美國革命形成的潛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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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年12月16日,一羣殖民地人民摧毀了波士頓重達幾噸的茶葉,此行為被稱為波士頓傾茶事件。殖民地人民參與此事是因為議會禁止除了來自東印度公司之外的茶葉的進口。1774年1月,消息傳到英國,議會迴應以一系列對波士頓傾茶行為懲戒性質的法案,恢復英國在馬薩諸塞的權威,在其他方面,則重組美洲的殖民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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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年4月22日,首相諾斯勳爵在下議院為此計劃的辯護中説道:“美國人在您的臣民身上塗柏油和粘羽毛,劫掠您的商人,燒燬您的船隻,否認對您法律和權威的服從;但是,我們卻表現得仁慈和一直容忍,所以現在我們必須採取不同的道路。無論結果如何,我們必須冒險一些;如果我們不這樣做,一切就都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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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容忍法令法案
1774年3月,英國政府連續頒佈五項高壓法令:
司法管理法例(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傾茶事件的案犯被要求引渡到其他殖民地甚至英國受審。雖然該法也規定證人可以得到旅費的補償,但是實際上很少有人能有能力離開工作,橫渡大洋去出庭作證。喬治·華盛頓稱之為“殺人法”,因為他認為,此法允許英國官員侵擾美國人卻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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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營條例(Quartering Act):在喬治·格倫維爾首相頒佈1765年軍隊駐紮法的基礎上,再徵用居民的私人住宅供英國軍隊住宿。(但是歷史學家大衞·艾默曼1974年的研究認為,這是虛構的,法案只允許軍隊駐紮在無人建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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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法(Quebec Act):把俄亥俄河以北,賓夕法尼亞以西的大片土地劃歸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管轄,規定天主教為魁北克省的官方宗教,設立高度中央集權的魁北克省政府。該法案刪去了在宣誓效忠上指向新教信仰的部分,並且保證了天主教的自由宗教活動。該法案得罪了英國殖民地不同的利益集團。許多人擔心魁北克的天主教設立,擔心法裔加拿大人被拉攏去幫助壓制英裔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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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容忍法令主要影響
許多殖民地人民認為強制性法案侵犯了他們憲法賦予的權利和殖民地憲章。因此,他們認為這些法案是對所有英屬美洲自由的威脅,而非僅僅是馬薩諸塞。例如,弗吉尼亞殖民地的理查德·亨利·李將這些法案描述為“用於破壞美洲自由的最邪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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