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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鎖定
上訴人具有上訴權,並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訴的主體。在刑事訴訟中,上訴人是: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的同意,可以代為提出上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上訴人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法定上訴權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 [1] 
中文名
上訴人
定    義
具有上訴權,並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訴的主體
對    稱
被上訴人
概    念
請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人
被上訴人(respondent or appellee)的對稱。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間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人。
在我國,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享有上訴權,都可通過自己的上訴行為而成為上訴人。共同訴訟人因其種類不同,成為上訴人的情況亦不同。
上訴人與提起上訴的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具有上訴權、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提起上訴的人,後者包括提起上訴的上訴人及代理上訴人提起上訴的人。二者並非時時同一。在上訴人自己親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二者是同一的。但是,在其他情況下,如上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代為提起上訴時,二者又是分離的。不過,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與代為提起上訴的人,其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同等的。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