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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

鎖定
被上訴人是上訴人的對稱,即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判而提起上訴的人的對方當事人。
中文名
被上訴人
外文名
The appellant

被上訴人名詞解釋

享有上訴權、提起上訴的人為上訴人,被提起上訴的人則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訴訟地位僅僅是由上訴行為以及上訴行為的先後順序而決定的。

被上訴人範圍界定

在我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的範圍大體是一致的,能夠成為上訴人的人,也有可能成為被上訴人。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可以成為被上訴人,但是不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能成為上訴人。
在一審程序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情況下,應以提起上訴的時間先後來確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先提起上訴的為上訴人,後提起上訴的為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可以是原審案件的原告人,也可以是原審案件的被告人。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只有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有被上訴人的稱謂。沒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中,則沒有被上訴人的稱謂。因為檢察機關認為一審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提起的是抗訴、而不是上訴,原審被告人不能稱為被上訴人;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因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在訴訟地位上不處於與被告人相對應的原告人的地位,所以不能稱檢察機關為被上訴人。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基於其訴訟行為的統一性和一致性,只要其中一人被提起上訴,則其他共同訴訟人亦成為被上訴人。在普通共同訴訟人中,基於其訴訟行為的獨立性,每個人都可以因對方當事人的上訴而單獨成為被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