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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
鎖定
相關規定
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在第191條首次明確規定了洗錢罪。雖然在修訂過程中,立法機關曾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確定為“毒品犯罪、黑社會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嚴重犯罪”,但最終還是刪去了原定的“貪污賄賂犯罪”以及“等嚴重犯罪”的概括性規定。這樣,1997年刑法中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三類,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走私犯罪。200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三)》為了體現對恐怖犯罪活動的打擊,將恐怖活動犯罪增加規定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六)》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規定修改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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