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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

鎖定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基金會前身是上海科技館基金會,成立於2001年10月23日,2005年1月27日更名為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
中文名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
成立時間
2001年10月23日
基金會前身
上海科技館基金會
口    號
集眾人之力,揚科普之光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簡介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的宗旨是:動員社會力量,集聚各方資源,廣泛開展和支持各類科普教育活動,為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養,促進科普能力建設和創新型城市建設服務。
成立以來,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堅持以《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為指引,致力於動員社會力量發展科普教育事業,共募集資金和實物價值2.35億元,資助公益科普項目1.5億元,資助、舉辦各類公益科普活動600餘場,受益人數超過1500萬人次。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主要資助的項目有:上海科普大講壇,上海生態與健康論壇,上海未來工程師大賽,“明日科技之星”——科技拓展培育基地、開放式學生論壇,上海科技館“動物世界展”、“蜘蛛展”、 神五”“神六”“神七”“航天實物展”、“SARS健康生態展”等;創辦自主品牌科普項目有:流動科技館、科普夏令營、盲人科普之旅、DIY實驗室等。特別是從國外募集了總數300多件、價值超過1500萬美元的世界珍稀野生動物標本,填補了上海乃至國內自然博物館的收藏空白,有力支持了上海科普教育事業發展,取得了較好社會效益,發揮了基金會應有的作用。
為了支持全國科普教育事業的發展,基金會還立足上海、服務全國,每年向老少邊窮地區捐贈數套流動科技館的展品展項。
2007年,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被中宣部、中央文明辦、團中央等十部委授予“第二屆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銀杏獎”光榮稱號;2009年,被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評為“5A級社會組織”;2010年1月,獲國家民政部“全國先進社會組織”表彰。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始終貼近社會熱點普及科學知識,用真情將科普陽光灑向了社會各處,被媒體稱讚為“科技界的普羅米修斯”。 [1]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會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
理事長: 左煥琛
名譽副理事長: 朱曉明 榮智健
榮譽副理事長: 肯尼斯.貝林
常務副理事長: 王小明
副 理 事 長:
朱寄萍 金建敏
馮國榮 姚宗強
鄭時芬 劉鐵成
理事長 助理: 萬紅
秘書長: 俞國珍
理事: (按姓氏筆劃)
朱鳴 楊啓祥 楊詠曼 陳因達 陳 潔
陳振民 鄭時芬 鬱增榮 金國祥 夏秀蓉
夏科家 顧鳳惠 曹振全 瞿 鈞 [2]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監事會
監事長: 蔣應時
副監事長: 顧奎華
監事: 李慧秋 李 鳴 楊國慶 [3] 

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上海科普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社會公眾募集的地域範圍是上海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是:動員社會力量,集聚各方資源,廣泛開展和支持各類科普教育活動,為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養,促進科普能力建設和創新型城市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由社會募集款組成。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200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募集、管理資金,資助、獎勵和舉辦科普活動等。具體為:
(一)募集、使用和管理所募集的資金和實物,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二)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養,促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三)設立有影響度的科普獎項,促進人才培養,推進科普事業發展;
(四)開展和資助各類科普活動;
(五)幫助弱勢羣體獲得科學知識。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超過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二)熱心公益事業發展;
(三)在社會各界有較大影響的代表人士;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權;
(三)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
(五)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執行本基金會決議,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榮譽理事以及監事會成員 ;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設立、合併;
(五)增補或罷免理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不超過7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或由理事會聘任;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有特殊貢獻的可適當延長。秘書長一般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須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剝奪政治權力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兩屆。有特殊貢獻的可以連選連任,但需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及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安排;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各界的合法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銀行利息及通過資金運作的收益,如購買國債、投資基金的利息收益、委託金融機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以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無形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科普活動;
(二)頒發科普獎項;
(三)資助科普創新項目;
(四)資助弱勢羣體開展科普活動;
(五)支付各類工作成本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大型公開的義賣、義演、義展等活動;
(二)投資資金500萬元以上的項目與活動;
(三)依法實施或依法委託實施資金增值的投資方案。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決定撤銷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上海科技館的公益性科普活動;
(二)向其他公益性單位捐贈。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2日第二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