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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

鎖定
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FEED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FTA),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成立於1984年12月,是以本市飼料行業生產、貿易及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為主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現有各種所有制會員單位230餘家。會員單位涉及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飼料加工、飼料機械的生產、貿易和飼料監督、檢測、科研等。協會下設專家委員會和上海市飼料工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協會擁有東方飼料信息網站和內部期刊《上海飼料》。
中文名
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
外文名
SFTA
成立時間
1984年12月
網    站
東方飼料信息網站
期    刊
上海飼料
地    址
上海市

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協會簡介

本協會的宗旨和職能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國際規範,執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服務、代表、協調、自律的作用;以企業為本,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上海飼料行業的發展。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統計、技能鑑定、行業調研、業務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企業准入資質預審等。 [1] 

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秘書處機構設置與崗位職責
第一章 機構設置與職能
第一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秘書處設立綜合和諮詢服務部及專家委員會等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條 辦事機構的工作職能
一、綜合部
二、諮詢服務部
第二章 崗位設置與職責
第三條 根據協會章程,結合協會工作需要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助理若干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設立部門主管及管理員等。
第四條 秘書長崗位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對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財務管理;
(五)處理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條 副秘書長崗位職責
(一)按照分工和委託協助秘書長工作,對秘書長負責;
(二)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秘書長報告,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三)關注行業熱點、重點、焦點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方案;
(四)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辦事機構部門土管(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主持本部門日常管理工作,對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負責;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本部門的年度計劃;
(三)召集或主持本部門業務會議,對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作出決定;
(四)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向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報告,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五)完成秘書長或分管副秘書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部門管理員職責
(一)承擔本部門日常管理工作;
(二)協助部門主管擬定分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部門職能協助個分支機構工作;
(四)組織與本部門有關的活動;
(五)完成秘書處交辦的其它事宜。
第八條 會計與出納職責見財務管理辦法。
注:協會秘書處機構設置與崗位職責於2007年12月8日秘書長辦公會討論制定,根據行業發展、協會年度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2] 

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會員管理

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2007年7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管理,強化協會組織建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章程》和《社會團體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實行會員制管理。會員制的宗旨是:建立規範科學的會員組織網絡和快速傳遞行業信息系統,及時宣傳貫徹行業法律、法規,普及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新品種、新產品,更有效地提高協會及相關行業工作者(單位)服務質量,增強協會的凝聚力,推動和保障我國飼料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三條 本協會秘書處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飼料業及相關行業的管理、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宣傳、服務等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自願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單位會員入會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二)填寫《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
(三)企業提供當地工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企業簡介;
(四)社會團體提供社團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和章程;
(五)將材料報協會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審核;
(六)秘書處審核同意後頒發會員證書。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不予批准入會:
(一)企業處於破產整頓期間的;
(二)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 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提出建議、批評及監督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技術指導和信息服務的權利;
(四)優先在協會的網站上發表論文、發佈科研成果、產品信息和招聘等相關信息的;
(五) 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貿易洽談會、博覽會、展示會、展銷會、研討會等活動;
(六)有權要求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七)優先參與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培訓考察、交流和相關活動;
(八)有權要求協會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九)有申請退會的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促進協會事業的發展,維護協會聲譽;
(三) 積極參與和協助協會組織各項活動,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四)宣傳、普及飼料業科學知識、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成果;
(五)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搞好本職工作;
(六)按時交納會費;
(七)完成協會交辦的事宜。
第三章 會 費
第十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會員會費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會費標準:
團體會員 :2000元/年 (經營企業年銷售額低於100萬元的,1000元/年)
理事:4000元/年
副會長:10000元-20000元/年(副會長至少10000元/年)
第十二條 會費的使用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其主要用於:
(一)為會員提供信息、宣傳材料等開支;
(二)協會專業委員會經費開支;
(三)舉辦各種活動的補貼性開支;
(四)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等會議的開支;
(五)推動行業發展的公益性事業開支;
(六)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七)辦理會員提案和社團管理條例規定的經費開支;
(八) 秘書處人員及辦公等費用。
第十三條 會費的交納辦法:
(一)每年3 月1 日 起交納本年度會費。
(二)新批准的會員,應於批准入會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當年度會費。6 月30 日 之後入會的,繳納當年會費的二分之一;
(三)會費繳協會秘書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再退還其繳納的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會費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財政業務主管、税務等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四章 會 員 管 理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須按時交納年度會費。
第十七條 協會對業績突出的會員進行獎勵。
(一)對遵紀守法、工作業績突出,羣眾信得過的單位會員授予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先進單位會員、質量信得過會員單位等榮譽稱號;
(二)對在飼料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授予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先進個人稱號;
(三)對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大型活動,並表現突出的單位會員授予不同的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 凡違反以下任何一條的會員,協會有權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
(一)未經協會批准,擅自以協會的名義組織各種活動,如有關展覽、舉辦技術培訓和信息諮詢活動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協會的名義從事與經營、商務有關的活動的;
(三)擅自以協會的名義與境外飼料業或其它組織聯絡的;
(四)不按時繳納會費的;
(五)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六)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被當地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有損於飼料行業者(單位),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受到處罰的會員在協會指定的媒體進行公佈。
第五章 退 會
第十九條 會員要求退會,需以書面申請報告協會秘書處,經秘書處審核後,報請協會理事會批准。退會申請批准後,會員資格即被取消,協會正式書面通知申請退會者(單位)。
第二十條 拒交年度會費達二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一經確認,即取消會員資格和享受的一切權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3] 

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章程
(2007年7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FEED TRADE ASSOCIATION。縮寫SF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飼料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國際規範,執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行業中發揮服務、代表、協調、自律的作用;以企業為本,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上海飼料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服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飼料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提高國內外市場競爭力;
(二)收集、整理國內外飼料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信息。開展行業宣傳報道,辦好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組織經貿合作與技術交流,提供、發佈行業信息和諮詢服務,組織研討會、展覽會、學術講座等活動,推介行業產品;
(四)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
(五)調查研究國內外飼料工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訂飼料工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法規、行業規劃和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六)制定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
(七)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行業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八)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行業評估論證、職業技能鑑定、企業准入資質和產品申報預審、行業統計、行業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等職能;
(九)推進行業品牌建設,開展名牌產品和行業優質產品的推薦、評選和推介工作;
(十)為行業和企業應對國際貿易爭端提供服務;
(十一)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業務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行業統計、職業技能鑑定、名優產品推薦和評選、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企業准入資質預審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團體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飼料加工、飼料添加劑、飼料機械與飼料有關的經營貿易、信息服務企業、個體工商户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退回會員證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審查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 決定聘請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的知名人士為本協會的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十)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理事出任者原則上應是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也可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委託單位其它負責人出任。在協會屆內更換理事出任者的,理事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協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會費的管理按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後程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服務局和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4] 

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依據《上海市飼料行業協會章程》,以民主協商、公平參與、自我管理為原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協會會員參與議事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涉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加工企業和加工機械企業及流通領域等相關問題提出議案。
第三條
會員議案的內容包括:
(一)關於行業協調方案的建議;
(二)關於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加工企業和加工機械企業及流通領域等管理決策的建議;
(三)舉報違法、違規、違反協會工作條例和同行協議的行為;
(四)關於行業協會運作和發展的建議;
(五)其他涉及飼料行業發展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
議案須註明提案會員。議案內容須簡潔清楚,原則上一個議案只能包括一項具體建議。議案須附議案説明。
第五條
會員議案須有5家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方可成為正式議案,附議會員必須達到15家以上,該議案方可立案,提交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表決。政府部門根據宏觀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協會提出的協調意向,協會應據此制定和提出相應議案。該類議案直接立案,提交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表決。
第六條
在協會會員大會開會期間,會員向會員大會提交議案。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向理事會提交議案。
第七條
秘書長負責對議案進行分類、調查、核實,並提交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表決。對於涉及舉報違規行為的議案,暫時不能處理的,須向提出議案的會員單位説明原因。
第八條
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權對會員議案進行表決。表決辦法採用投票制。
第九條
表決程序:
(一)議案説明;
(二)對議案進行討論;
(三)表決;
(四)計算表決結果;
(五)通報表決結果;
(六)投票人對錶決結果簽字確認。
第十條
協會會員大會在表決時,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有到會成員2/3以上同意即可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表決時,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有到會理事2/3以上同意即可通過。
第十二條
表決後,有關表決的文件由協會秘書長負責答覆和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協調方案視為行規,會員應自覺遵守並貫徹實施。如有不同意見,可通過提案請會員大會、理事會重議,但在行動上必須與決議和協調方案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則視為違反行規,按《章程》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議事規則,經二OO三年 七 月 十一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生效。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