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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預防醫學會

鎖定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成立於1988年,經過二十年的發展,學會已從建會初始的5個專委會,500餘名會員,發展到現在有6個工作委員會,22個專業委員會,1500餘名個人會員和49個單位會員。
中文名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
類    型
醫學會
成    立
1988年
人    員
1500餘名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學會簡介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在履行職責、開展學術交流、科普宣傳、繼續教育、科技諮詢服務、期刊雜誌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為在本市社團及全國預防醫學領域具有廣泛影響的學術團體之一,成為促進預防醫學事業發展和繁榮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學會章程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章程 [1]  (2011年9月28日經上海市預防醫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上海市預防醫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ghai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縮寫為SPMA。第二條 上海市預防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本市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繫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預防醫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全市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預防醫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預防醫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預防醫學人才成長和提高,促進預防醫學與經濟發展相結合,保障城市公共衞生安全,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單位是上海市衞生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設在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會法定住所地域為上海市長寧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開展國內外預防醫學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促進預防醫學的發展;
(二)普及預防醫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反對迷信和偽科學;
(三)為本市預防保健、衞生防病和公共衞生突發事件處理等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決策提供諮詢;
(四)編輯出版《上海預防醫學》雜誌,編譯專著及有關科技文獻資料;
(五)反映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意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六)發現和推薦人才,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科技論著和科普作品;
(七)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預防保健科技項目的論證和評估,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
(八)舉辦各類學習班,開展繼續教育,幫助會員知識更新,提高預防保健學術水平;
(九)加強預防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往,促進國內外民間科技合作和學術交流;
(十)推廣預防醫學科技成果,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普及預防醫學科學知識,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組織繼續教育和“四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各項活動,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承認和履行本會章程並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會員入會由本人或單位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批准為會員。
第十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組成,個人會員是本會組織的主體。對本會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會員可授予名譽會員和資深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的條件: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預防醫學科技人員和管理工作者;
(二)承認和履行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個人會員
1、具有相當助理研究員,主管(治)醫(技)師、講師、編輯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技術職稱者;
2、獲得碩士或以上學位者;
3、從事公共衞生、預防醫學領域工作並作出顯著業績者;
4、從事衞生管理工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貢獻的預防醫學工作者。
(五)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在本市註冊的科研、教學、生產等獨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登記的有關學術性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和支持本會工作,均可申請入會。
(六) 名譽會員和資深會員
凡對本會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重大貢獻,並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或積極贊助並熱心參加和組織與本會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的中外專家、學者,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上海市預防醫學會名譽會員”或“上海市預防醫學會資深會員”的稱號。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由本人或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書,個人會員由專業委員會初審並推薦;
(二)經理事會授權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在本會登記註冊併發給“上海市預防醫學會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
(四)優先在本會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五)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六)獲得本會其他服務的優先權;
(七)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須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二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申訴。
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因年高、體弱等原因不再繼續擔任本會理事等職務者,經理事會討論提議,可予以表彰或聘為“上海市預防醫學會名譽會長、顧問”。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人數須佔會員總數的10%左右。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和審議通過擬聘名譽會長、顧問的提議;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有關提案決議和決定;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學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作出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本會組織細則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七)制訂並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決定獎勵、表彰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二十二條(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宜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所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追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一般由學科專家擔任。確因工作需要,年齡超過70週歲的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鬚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本會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可由本會副會長或秘書長等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良好的個人信譽;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章程規定的原則,制定會議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有關學會規章制度,由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發佈本理事會決議;
(四)處理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如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由掛靠單位委派的,由掛靠單位按其編制管理權進行管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組織與財務、學術與交流、科普與出版、教育與培訓、標準與規範建設、科技與開發等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任務。
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分別成立各專業委員會。其條件是:有自己的學科理論基礎和專著,有一定數量的會員,有學科帶頭人,能獨立開展活動,有經費支持。經理事會批准,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准予。專業委員會為本會開展專科學術活動的組織。
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活動,專業委員會不冠以“上海”,不另訂章程和刻制印章,委員由各單位協商產生,正副主委和秘書由所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加強與會員間聯繫,在會員多的基層,可建立會員小組,也可在同一地區聯合若干會員較少的基層單位建立聯合會員小組。會員小組可推舉組長一人,負責學會與會員間的聯繫。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會費標準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學會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分配、挪用。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贈和其他資助的,應遵守捐贈、資助人的意願,並向社會公佈。
本會依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換屆或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現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和一年內無正常活動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過半數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統一設計、製作會員證、會徽。
本會會徽用本會英文譯名縮寫SPMA組成帆船形圖案,水波為S,小帆為P,大帆為A,大小帆共同構成M。以示上海市預防醫學事業不斷髮展,不斷前進。外雙圈上下為中英文學會全稱。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