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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鎖定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原名上海市銀行(外匯)同業協會,成立於1992年12月22日,1998年改為現名。公會是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依法設立的由設在上海市行政區內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銀監局。經考證,現今的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是成立於1918年的上海銀行公會的歷史延續,兩者一脈相承。 [1] 
截至2022年1月31日,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有會員單位254家,涵蓋中外資法人銀行、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分行、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村鎮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外資金融機構駐滬代表處、金融科技公司等各類型金融機構。 [4] 
中文名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外文名
Shanghai Banking Association
主管單位
上海銀保監局 [4] 
登記單位
上海市民政局 [4] 
屬    性
社會團體法人
社團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428號由由世紀廣場2號樓20層
成立時間
1992年至今
組織起源
1918年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會員數量
254家(截至2022年1月31日) [4]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登記信息

組織狀態:正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1310000501773765A
社會組織名稱: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社會組織類型:社會團體
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證書有效期:2022-01-04至2023-07-28
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陳其昌
成立登記日期:1992-12-09
註冊資金:5萬元
業務範圍:行業協調、業務研討、信息交流、人員培訓、反映意見、維護會員權益。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428號2號樓20層 [10]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歷史沿革

創立於1918年7月8日的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於1992年12月22日恢復成立,時名上海市銀行(外匯)同業協會,1998年更名為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公會是由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相關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專業性、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其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銀保監局。
從近代中國最重要的工商社團之一,到如今國內創立時間最長、會員類型最廣、會員數量最多的地方性銀行業自律組織之一。 [4]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公會宗旨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
公會履行行業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責,旨在維護上海銀行業良好秩序和健康發展環境,實現會員共同利益,為促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公會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強化行業自律,維護會員權益,推進行業協調,促進信息交流,保障上海銀行業健康發展,促使會員共同利益的實現。
公會致力於建設成為與上海銀行業地位相匹配,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適應的職業化、專業化、國際化的高水準行業組織。 [2]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組織體系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組織架構

會員大會是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三十七家會員理事單位組成。會員理事包括二十五家中資理事單位、十二家外資理事單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銀行上海市分行為當然理事單位。公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包括2家中資監事單位、1家外資監事單位,設監事長一名。
秘書處是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協助理事會處理公會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現設六個部門,包括辦公室、自律規範部、協調維權部、教育培訓部、會員服務部、綜合管理部。
公會下設專業委員會等專業機構,在公會理事會的領導下,根據公會章程和相關規定,分別在不同專業領域引領會員單位開展工作。公會現設23個專業委員會及6個聯席會議。 [7]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理事會

第十五屆理事會(2024.03- )
會長:張為忠
會長單位:浦發銀行 [11] 
第十四屆理事會 (2021.08 - 2024)
會長
  • 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 陳其昌黨委書記、行長
常務副會長
  • 上海銀行業保險業糾紛調解中心 左家燕黨支部書記
副會長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汪素南行長
  • 上海銀行 金煜黨委書記 董事長
  • 上海農商銀行 徐力黨委書記、董事長
  •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楊傳東華東區總經理兼上海分行行長
  •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何長明副行長
理事
  • 上海華瑞銀行 侯福寧黨委書記、董事長
  • 國家開發銀行上海市分行 張成副行長
  • 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 王順副行長
  • 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 張守川黨委書記、行長
  • 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周濤副行長
  • 交通銀行上海市分行 徐斌黨委書記、行長
  • 中信銀行上海分行 賀勁松行長
  • 中國民生銀行上海分行 俞越副行長
  • 招商銀行上海分行 萬鋼分行紀委書記、行長助理
  • 興業銀行上海分行 夏維淳黨委書記、行長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分行 汪素南行長
  • 寧波銀行上海分行 徐雪松行長
  • 北京銀行上海分行 區瑞光黨委書記、行長
  • 南京銀行上海分行 楊立國行長
  • 中國工商銀行票據營業部 董繼松黨委書記 總經理
  • 興業銀行資金營運中心 馬大軍總經理
  • 中國銀聯上海分公司 唐善明副總經理
  •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林志忠主要負責人
  • 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陳兵黨委書記、總經理
  • 交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竺葉羣執行董事、總裁
  •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池泰倫上海分行行長
  •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楊驥副行長
  • 瑞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李雪梅首席風險控制官
  • 恆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王琳上海分行行長
  • 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徐興豪上海分行行長
  • 大華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符懋贊行長兼首席執行官
  • 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 陳峯行長
  • 正信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曹八陽執行董事、行長
  • 德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章良行長
  •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餘冰上海分行行長
監事長
  • 郵政儲蓄銀行上海分行 路文斌黨委書記、行長 [8]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專委會

  • 公司業務專委會
  • 投行與銀團業務專委會
  • 普惠金融專委會
  • 跨境金融與自貿業務專委會
  • 個人業務專委會
  • 銀行卡專委會
  • 數字金融專委會
  • 金融市場業務專委會
  • 金融科技專委會
  •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委會
  • 法律專委會
  • 合規專委會
  • 反洗錢專委會
  • 風險管理專委會
  • 資產保全專委會
  • 人力資源管理專委會
  • 公共關係專委會
  • 安全保衞專委會
  • 廉潔金融專委會
  • 研究發展專業委員會
  • 外資銀行專委會
  • 村鎮銀行專業委員會
  • 財務公司專委會 [9]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聯席會議

  • 在滬總行信用卡中心聯席會議
  • 上海財富管理機構聯席會議
  • 上海銀行業資金業務聯席會議
  • 上海地區資產管理公司聯席會議
  • 在滬金融租賃機構聯席會議
  • 外資銀行代表處聯席會議 [9]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會員構成

第十一屆理事會(2013.10 - 至今)
會長單位
  • 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
副會長單位
理事單位
理事單位-中資
理事單位-外資
監事單位
  • 中國進出口銀行上海分行
  • 德國商業銀行上海分行
其他會員單位
其他會員單位-中資
其他會員單位-外資
其他會員單位-專營機構及其他
  • 中國農業銀行私人銀行部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小企業業務經營中心
  • 中國民生銀行中小企業金融事業部
  • 興業銀行資金營運中心
  • 中國工商銀行貴金屬業務部
  • 交通銀行私人銀行部
  • 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
  • 中國工商銀行私人銀行部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信用卡中心
  •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
  •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上海辦事處
  • 上海銀行信用卡中心
  • 興業銀行信用卡中心
  • 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中心
其他會員單位-村鎮銀行
準會員單位
  • 阿聯酋阿布扎比銀行上市股份公司上海代表處
  • 日本商工組合中央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泰國開泰銀行(大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加拿大多倫多道明銀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意大利意聯銀行股份合作公司上海代表處
  • 西班牙對外銀行上海代表處
  • 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中銀信用卡(國際)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創興銀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南非第一蘭特銀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高祺金融國際經紀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毅聯匯業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印度愛西愛西愛銀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萬邦有利上海代表處
  • 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印度旁遮普國家銀行上海代表處
  • 英國標準銀行公眾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土耳其實業銀行上海代表處
  • 印度聯合銀行上海代表處
  • 印度同心銀行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 意大利人民銀行有限責任合作公司上海代表處
  • 日本羣馬銀行上海代表處 [3]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公會章程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章程
(2021年7月29日公會第十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BA。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等規定,由本市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相關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蔘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範性文件以及經濟金融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強化行業自律、維護會員權益、推進行業協調、加強會員服務,實現會員共同利益,推進行業清廉金融文化建設,保障上海銀行業健康發展,致力於建設成為與上海銀行業地位相匹配,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適應的職業化、專業化、國際化的高水準行業組織。
第五條 本會及其開展的各項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和民主集中的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 本會以單位會員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八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職責、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九條 本會履行行業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責。
第十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本章程和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參與地方或國家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
(四)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五)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六)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或接受相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佈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
(八)監督會員依法經營,對於違反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利益或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相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分,並及時報告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價,發佈誠實守信客户或違約客户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金融管理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代表行業參加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調查或者應訴活動,或者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提出調查申請;
(四)向上海市政府和金融管理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五)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本會履行下列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上海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金融管理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關係,建立、完善、指導、監督行業公眾投訴及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主動宣傳行業信息。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三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行業培訓、資格考試、信息歸集等,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三)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加強與證券、保險、基金、期貨等金融同業及其他行業組織的溝通和協調;
(五)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六)組織開展會員單位在行業研究、普惠金融、創新發展等方面優秀工作成果的推廣活動;
(七)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瞭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八)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本會業務範圍為:行業協調、業務研討、信息交流、人員培訓、反映意見、維護會員權益。
第十五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自覺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會員均為單位會員。
第十七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承認本會章程,願意享有本會會員權利,履行本會會員義務;
(三)在上海市行政區內設立並持有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批准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的中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駐滬代表機構,以及其他相關的組織。
第十八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材料包括:
1.入會申請書,載明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承認本會章程、申請單位的名稱和法定住所等內容;
2.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或批准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其他相關的批覆成立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總代表(首席代表)姓名及簡歷。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本會向新會員送達同意吸收入會的書面通知。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審議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
(八)向本會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九)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會制定的行業公約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行業、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承擔或協助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五)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接受本會的諮詢調查,提供本會按照本章程或根據本章程制定的規則合理要求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其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在本會中發揮作用。
第二十二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會員權利時受阻的,可以向本會監事單位反映。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或違反本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有關準則,且經勸告仍不按規定履行義務的,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本會應當及時將處分情況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口頭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同業譴責;
(四)暫時停止會員資格一至六個月;
(五)取消會員資格。
除上述第(四)、(五)項的處分應當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外,其餘處分均由理事會決議直接作出。受到第(四)、(五)項處分的會員,可以在會員大會審議前提出聽證申請。
第二十四條 會員對所受到的處分持有異議的,可以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應當對申訴作出裁決,會員大會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性。
第二十五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會員要求退出本會的,向本會提出書面函件,付清一切應繳費用,由本會發出通知,其會員資格自通知印發之日起終止;
(二)會員持有的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批准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營業執照》被撤銷、撤回、吊銷的,其會員資格自上述證照被撤銷、撤回、吊銷之日起自動終止;
(三)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其會員資格自會員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終止。
(四)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本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應繳會費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會員如對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或者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由會員大會做出的答覆具有終局性。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統一的會員名錄和誠信檔案台賬,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本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經半數以上理事提議時;
(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時;
(三)全體監事單位提議時。
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會員大會,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半數以上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會員應當繳納的會費金額標準;
(三)制定、修改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產生與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單位;
(五)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審議本會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成立、更名、清算或終止本會;
(十)作出暫停、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
(十一)討論和決定由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單位組成。理事會是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五條 每屆理事會任期二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理事單位可以連選連任。
如因特殊情況須換屆延期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由三十七家理事單位組成,其中中資理事單位二十五家,外資理事單位十二家。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銀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為當然理事單位。
本會根據換屆前會員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各類會員單位在其他三十一家理事單位中的名額分配。理事單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會員單位按類別在分配限額內以得票多少為序依次當選。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提出修改本會章程的草案,會員應當繳納的會費金額標準的草案,理事、副會長、會長換屆及改選辦法草案,報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本會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決定吸收新會員和對會員作出除暫停、取消會員資格以外的其他處分;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七)決定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聘免;
(八)決定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本會工作顧問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審定行業重要規章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對秘書長進行年度考核;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規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方案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單位或副會長單位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單位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單位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方式一般為會議形式。
第四十條 理事單位參加理事會會議,其代表應當是該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的,可以另派其他負責人作為代表。該代表應當持書面授權書參加會議,並在會上代表該理事行使表決權。因該代表不行使表決權而導致會議延期舉行的,本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該理事單位給予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一項或多項處分。
第四十一條 理事單位代表在本會理事任期內發生離任等情形時,應由該理事單位另行委派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為代表,在離任之日起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變更理事的書面報告,並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監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閲、簽名,並於會後印發各理事單位。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中資監事單位2家,外資監事單位1家。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單位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單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按本章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中外資監事單位數依得票多少為序產生。
理事單位不得兼任監事單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和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預、決算,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等部門反映情況;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業務主管等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議),督促調解方案(協議)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採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四十八條 監事由監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擔任。監事在本會監事單位任期內發生離任等情形時,由該監事單位另行委派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為代表,在離任之日起十日內函告本會,並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四節 會長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從事本行業事務兩年以上,熟悉行業情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
(三)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
第五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由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銀行上海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次輪流擔任。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本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一名,由理事會無記名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可代行部分會長職權。
本會設副會長五名,由下一屆輪值會長單位、非當然理事單位的中資副會長單位兩家和外資副會長單位兩家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組成。除下一屆輪值會長單位外,其他副會長單位由理事會無記名選舉產生,經選舉可以連選連任。副會長應當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二年,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不再擔任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時,應當在離任之日起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變更會長或副會長職務的書面報告,並提交理事會進行表決。
第五節 秘書處
第五十四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協助理事會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秘書處採取會員單位派駐、社會招聘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建立務實、高效、專業、進取的工作團隊。秘書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部門。
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劃;
(二)負責本會日常財務的收支和核算;
(三)編制本會經費計劃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協助理事會處理本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五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可以通過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由理事會審議通過聘任,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部門備案,可以連聘連任。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六條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秘書處內部部門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經相關決策程序後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名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根據相關程序決策後實施;
(五)提議秘書處其他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根據相關程序決策後實施;
(六)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並接受理事會考核;
(七)擔任本會新聞發言人;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七條 秘書處設常務副秘書長一名,由會長單位派駐,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另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由理事單位派駐、社會招聘或秘書處內部競聘等方式產生,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可以連聘連任。
第五十八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上海市銀行界具有豐富從業經歷和良好操守;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三)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四)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有關單位擔任過相關領導職務;
(五)熱愛本會工作;
(六)在秘書處專職從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工作;
(七)理事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本會應當與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具體內容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單位的合法權益。本會秘書處應當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出具工作評價,委派單位在對其派出人員的職務和薪酬做出安排時,應當將其在本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節 專業機構與顧問
第六十一條 本會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成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執行本章程,接受本會理事會的領導。名稱統一為:××專業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單位一家、副主任單位若干家,成員單位若干家。主任、副主任單位由專業委員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由理事會聘任,可以連聘連任。
第六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單位應當根據秘書處工作需要,向秘書處派駐專職工作人員,協助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六十四條 各專業委員會應當在制定有關業務規範和公約、信息溝通、業務協調、情況調研、培訓組織、會員權益維護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各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等重大事項應當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聯席會議等專業性議事機構,參照專業委員會相關規定管理並開展工作。
第六十六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單位或個人作為本會工作顧問,協助本會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六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經核准的本會職責範圍內提供服務或承辦有關單位委託事項獲取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佈,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六十九條 本會經費應當在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用於本會事業的發展。本會經費用於下列開支:
(一)本會所需固定資產及業務管理費用支出;
(二)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本會秘書處人員薪金等支出;
(四)本會工作顧問費用支出;
(五)其他與本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以上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七十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税務登記所在地同行業同類組織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七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七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七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崗位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七十五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七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七十七條 本會按照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第七十八條 本會按照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八十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八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十二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7月29日本會第十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本章程未盡事宜及本會的具體制度由本會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三十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三十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中的“以上”含本數。 [5]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所獲榮譽

獲評中國社會組織評估最高等級5A級社會組織
榮獲上海市先進社會組織榮譽稱號
榮獲全國敬老文明號榮譽稱號。 [4]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自律公約

2023年6月,為營造可持續信貸市場環境,促進上海銀行業健康協調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在上海銀保監局指導下,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制定併發布了《上海銀行業營造可持續信貸市場環境自律公約》。《自律公約》適用於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所有開展信貸業務的會員單位。 [6]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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