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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證券同業公會

鎖定
上海市證券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成立於1997年1月31日,英文全稱Shanghai Securities Association(縮寫SSA)。
中文名
上海市證券同業公會
外文名
Shanghai Securities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97年1月31日
外文縮寫
SSA
性    質
上海證券業自律性組織
宗    旨
自律、服務、溝通
制    度
團體會員制

目錄

上海市證券同業公會成立背景

同業公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的上海證券業自律性組織,由上海證券業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同業公會原名為上海市證券業協會,2003年7月17日會員大會決定更名為上海市證券同業公會。
同業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同業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同業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同業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包括下列主體:
(一)在上海註冊的證券公司及其在上海設立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
(二)在異地註冊的證券公司在上海設立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
(三)在上海註冊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異地註冊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在上海註冊的證券投資諮詢公司
(五)境外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駐上海代表處;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證券主管單位認可的其他與證券業務相關的機構。
會員大會是同業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監事會是同業公會的監督機構,秘書處是同業公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1] 

上海市證券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證券同業公會,英文名稱Shanghai Securities Association,縮寫S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上海證券業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自律、服務、溝通。即: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上海證券業的自律管理;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上海證券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促進和推動上海證券業、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社團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證監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徐彙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共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及全國證券業的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實施上海證券業自律管理;
(二)代表會員的共同利益,爭取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為會員的業務開拓創造條件;
(三)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並接受其委託開展有關業務;
(四)收集、整理行業和市場有關信息,組織會員就上海證券業的發展,開展工作研討和學術交流;
(五)組織上海證券業從業人員開展必要的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六)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調解他們之間的爭議;
(七)就上海證券業有關情況與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溝通;
(八)加強上海證券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根據本會的章程或有關規範,表彰、獎勵為本會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會員及從業人員,處理違反本會章程或有關規範的會員及從業人員;
(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自律管理,協調調解,研究諮詢,考察培訓,學術交流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會員和個人的利益;
(三)不以公會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與會員爭利;
(四)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包括下列主體:
(一)在上海註冊的證券公司及其在上海設立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
(二)在異地註冊的證券公司在上海設立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
(三)在上海註冊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異地註冊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在上海註冊的證券投資諮詢公司
(五)境外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駐上海代表處;
(六)法律、法規規定及證券主管單位認可的其他與證券業務相關的機構。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本行業同業單位或相關組織;
(四)本會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相關證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利;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八)對本會給予的處分,有要求聽證和辯解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積極配合本會的有關工作,接受本會的協調與調解;
(九)自覺維護上海證券業的聲譽;
(十)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 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會員資格予以解除:
(一)二個或二個以上會員合併,會員資格由存續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喪失;
(二)會員機構依法被撤銷;
(三)因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範,被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四)會員申請退會並得到常務理事會的同意後,會員資格即告解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如對除名決定不服,可向理事會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分為例行會議和臨時會議,例行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二)監事會提議舉行時;
(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提議時。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六)決定本會的更名、合併、分立、終止;
(七)決定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每一家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節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總數不超過會員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上海證監局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理事會任期三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會員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本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選舉和罷免本會負責人及會員常務理事,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
(六)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和預決算報告;
(七)審核會員的入會、退會事項;
(八)審定除應當由會員大會通過的本會有關規範性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除名;
(十)決定對會員及從業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一)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和解聘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十二)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三)討論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員常務理事和非會員常務理事組成,總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會員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會員理事中選舉產生,非會員常務理事由上海證監局委派,非會員常務理事應當不超過常務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增補會員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會員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會員常務理事應在會員理事中產生。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二次。經會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臨時舉行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提議理事、常務理事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或常務理事;理事或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時,可書面委託本單位人員出席並代行職權。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包括委託代行職權人員)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務理事(包括委託代行職權人員)通過。
第三十五條 當選會員理事單位的應委派其主要負責人出任理事,任期內因故變動需更換,由該單位另行委派合適人員繼任。
第三節 會長、秘書處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根據需要可設專職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上海證監局提出建議人選,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不得連任;副會長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和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並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四)對外代表本會;
(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四節監 事 會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五)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六)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由不超過9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單位委派。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不得擔任監事。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四條 當選監事單位應委派其主要負責人出任監事,任期內監事因故需更換,由該監事單位另行委派合適人員繼任。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人,監事長、副監事長由上海證監局提出建議人選,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選舉產生。監事長任期為三年,不得連任;副監事長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以委託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本單位人員出席並代行職權。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經監事長決定或三名以上監事提議,可以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包括委託代行職權人員)出席,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包括委託代行職權人員)通過。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發生的費用由本會支付。
第四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及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及監事長、副監事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使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會員基金和發展基金;
(二)會員基金的投資收入;
(三)有關部門的撥款、資助;
(四)社會捐贈;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應當用於:
(一)本會各組織機構召開各項會議的費用;
(二)本會組織各項活動的費用;
(三)常設辦事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會員的獎懲工作;
(六)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組織業務培訓;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接受有關部門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七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理事會、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專業機構的財務審計,並將財務審計結果報送業務主管單位與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秘書處制訂年度預、決算方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執行。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與財產清冊。
第六十二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變 更
第六十三條 在下列情形下,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或變更動議: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無法繼續履行宗旨的;
(二)基於合併、分立等事由;
(三)自行解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或變更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於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上海證監局審查。經上海證監局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上海市社團局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上海證監局與上海市社團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上海市社團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海證監局與上海市社團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之處,以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10日本會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經上海證監局審查同意,報上海市社團局核准後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