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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協會

鎖定
協會是由上海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用品的生產、經營、科研開發、檢測以及相關諮詢、信息服務、教育培訓等業務的單位和從事計劃生育用品研製、管理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2004年8月26日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
中文名
上海市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協會
地    點
上海
類    型
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協會
英文標識
scssa

上海市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具 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協會現任會長為上海 盛融投資有限公司總裁施德容。

上海市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協會協會宗旨

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的共同 利益和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計劃生育用品新技術、新產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加強研發、生產、經營 單位之間的交流和規範用品的生產和經營行為合作,積極推動上海計劃生育用品的健康發展。以實現以人為本 ,造福於民為目標。

上海市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協會協會任務

在上海行政區域內從事計劃生育用品的生產、經營、科研開發、檢測以及相關諮詢、信息服務 、教育培訓等業務的單位,從事計劃生育用品研製、管理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開展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工作 ,為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努力提高人口素質,為中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力量。

上海市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協會會員及入會手續

⒈入會條件:承認本協會的章程、自願加入協會並履行會員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⒉入會程序: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放會員

上海市計劃生育用品管理協會協會章程

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章程
(2004年2月24日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簡稱為上海市計生協,英文名稱為Shanghai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縮寫SF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黨的領導下,協助政府動員廣大羣眾自願實行計劃生育,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由熱心人口計劃生育事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的羣眾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堅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則,不以民族、種族、性別、職業、黨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年齡、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為由存在歧視。
第四條 本協會是中國計劃生育協會單位會員,按照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章程,接受其指導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協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目標 任務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是:開展人口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預防性病艾茲病等知識的宣傳培訓、諮詢服務及相關學術交流和項目研究。
第七條 本協會的目標是:
(一)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國家和上海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維護羣眾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權利,促進實現男女平等;
(三)向羣眾特別是育齡羣眾、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務;
(四)致力於杜絕不安全的人工流產和非法胎兒性別鑑定;
(五)確保在提供服務和信息時,對服務對象沒有歧視,不因服務對象無支付能力而拒絕服務。
第八條 本協會發揮會員帶頭、宣傳、服務、監督和交流作用,動員和組織廣大羣眾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扶貧開發、社區發展、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其任務是:
(一)發動會員在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佈,穩定低生育水平,推行優生優育中起帶頭作用;
(二)宣傳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人口科學理論,提供性與生殖健康、預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識和服務。協會提供的所有知識與服務均嚴格按照自願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強迫;
(三)協調社會力量,幫助廣大羣眾尤其要幫助貧困婦女、下崗失業人員、流動人口等羣體,提供生育、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發展人口福利事業;
(四)履行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職能,反映羣眾在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願與要求,維護羣眾尤其是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五)倡導人與人和睦相處、男女平等、尊老愛幼、鄰里互助和扶貧濟困、團結友善的新風尚,弘揚先進的婚育文化。
(六)開展國際和國內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本協會堅持羣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工作方法。
第十條 本協會為了實現自身的宗旨和目標,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
(一)接受捐贈或資助;
(二)借款、貸款或開展有償服務;
(三)進行廣告、募捐等活動;
(四)開展慈善事業;
(五)開展實現協會目標所必需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二條 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凡遵守本協會章程,熱心人口計劃生育事業,願意繳納會費的中國公民或組織、單位,都有資格自願申請成為協會會員。會員不得利用計生協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
第十三條 入會程序
(一) 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計劃生育協會的個人,需向當地基層計劃生育協會
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成為協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
⒈申請加入計劃生育協會的組織或單位,須向當地同級計劃生育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成為同級計劃生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⒉申請加入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的市級機關一級和有關單位,須向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成為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由批准入會的計劃生育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四條 協會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瞭解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三)享受有關會員優惠政策和表彰獎勵的權利;
(四)有對本級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對上級協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致力於實現協會的宗旨、目標和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五)反映羣眾訴求
(六)履行協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六條 對嚴重違反協會宗旨的會員,由其所在的協會理事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個人會員因刑事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對長期不能履行協會規定的義務的團體會員,經其所在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取消其團體會員的資格。
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個人、組織或團體會員,兩年後如具備入會資格,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所在協會。退會的個人、組織或團體會員,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入會。
第十八條 本協會對為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人士(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施)和海外僑胞,以及國際友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授予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工作和發展,由本市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決策機構民主決策,通過代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作用,推動民主決策的實施和落實。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和廢止上海計劃生育協會章程;
(二)審議和批准協會的發展戰略;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議通知在20日以前發出。
會員代表的條件、名額及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議規模、各區縣會員總數和工作需要,綜合考慮確定。地方計生協的代表人選,由各區縣計生協協商推薦。
本協會重視會員代表的廣泛性和性別平等。
會議代表具有投票選舉的權利,並就每項議程行使一次權利,投票權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託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違背一人一票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有被選舉權的會員代表中,根據政治業務素質高,年齡結構合理、性別平等的要求,選舉不少於72人組成,女性理事應占50%左右。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負責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會議通知在20日以前發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年度工作報告;
(四)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請;
(五)審議和批准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決算、預算和審計報告;
(六)決定協會發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項。
理事缺額或需要更換時,由缺額或需要更換理事的所在區、縣、單位協會提出補充或更換人選,報市計劃生育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由市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根據議事、決策、協調能力強的要求,在理事會的理事中選舉不少於12名人組成,女性應占50%左右。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負責落實理事會的決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根據工作需要,一般每半年一次。重大事項臨時召開,情況特殊時可通過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開理事會;
(二)研究協會發展戰略,加強制度建設等關係協會可持續發展等重要事項;
(三) 聘任或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 審議通過提交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 審議執行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有關合作項目或國際合作協議;
(六)調查瞭解協會工作情況,發揮自己的特長和優勢,為改進協會工作提出建議;
(七)討論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年齡不超過70歲。超過任期和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延長任期和任職。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協會召開的其它重要會議,參加人數超過應到人數半數以上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的職責是:
(一)代表理事會全面領導協會的工作;
(二)召集並主持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三)組織研究和解決協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四)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履行理事會確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職責是:
(一)協助會長組織研究和解決協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二)受會長委託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召開常務理事會等重要會議;
(三)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有關協會自身建設、提高素質、水平的決議;
(四)批准並簽署或授權秘書長簽署使協會承擔責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協調其他副會長、常務理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的職責是:
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工作,根據自己的社會影響和特長髮揮作用。
第三十條 秘書長協助常務副會長負責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 協調和組織各部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開展工作;
(二) 組織各部門加強同理事、常務理事的聯繫、協調,為決策機構提供服務;
(三) 加強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作風、業務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協調解決辦事結構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落實職責。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工作機構,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專職工作人員組成。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常務副會長主持,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作機構按照國家有關人事制度管理工作人員。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明確協會的任務、宗旨、作用和職責,改革創新,求真務實,廉潔自律,勤奮工作,不得在協會安置其親戚,不得利用協會職務為個人或親戚謀私利。每年對工作人員的表現進行考核評估。協會工作人員沒有投票的權利。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三條 區、縣、鄉、鎮、街道級計劃生育協會,為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的地方組織。
第三十四條 區、縣地方協會應設立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及必要的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發展單位會員。鄉、鎮、街道協會應有專人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地方各級協會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本級協會的章程,管理自身事務,實施自己的工作方案。
地方計劃生育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六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六條 村委會、居委會、機關和企、事業基層單位、流動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計劃生育協會為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的基層組織,是所在街道、鎮(鄉)計生協會的分支機構。
第三十七條 基層協會的會員由有威望、有能力的羣眾積極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識、有技能、有影響的熱心為羣眾服務的人士組成。協會理事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羣眾會員。
第三十八條 基層協會要依據村(居)民委員會自治章程和協會章程,積極參與村(居)民自治,計劃生育羣眾工作和計劃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發揮主力軍作用。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和諧社會、和諧社區中發揮骨幹帶頭作用。
第三十九條 基層協會要建立健全會員小組、會員聯繫户的活動網絡,建立活動陣地。對會員的情況要有記錄並及時更新。
第四十條 基層協會負責會費的繳納、管理和使用,會員根據本協會章程規定自願繳納。會費應全部用於協會活動。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 政府撥付的經費
(二) 社會和個人捐贈;
(三) 國際組織和國外友好人士捐贈;
(四) 與企事業單位合作開展社會公益事業的專項經費;
(五) 依法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 國際合作項目專項經費;
(七) 團體會員交納會費;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專款專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根據國家財務管理制度、以及國際有關財務和審計規則管理自身的財務,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借用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條 對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章程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
討論同意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
第四十九條 修改的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同意,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上海市計劃生育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4年2月24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