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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

鎖定
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shanghai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縮寫ssbt)成立於1994年4月,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下屬的地方性學術團體,系二星級學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超過100家,在團體會員單位中吸收了近1151位個人會員,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成立於1994年4月,是上海市科協生命科學羣體領域最大的學術團體。名譽理事長劉新垣院士,名譽副理事長楊勝利院士,理事長趙國屏院士,副理事長賀林院士等。
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是從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發展的科研、教學、生產銷售、科技情報、經營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上海地區從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經營管理、教學普及和科技情報等方面的科技人員,共同致力於推進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發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產轉移,促進上海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在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普宣傳等工作過程中,不斷擴大、加強與本市以及周圍省市生物技術領域產學研單位的聯繫和合作,不斷吸收新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貫徹科教興市戰略。
中文名
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
外文名
shanghai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
縮    寫
ssbt
成立於
1994年4月
隸    屬
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
章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是上海市生物工程學會。英文名是SHANGHAI SOCIETY FOR BIOTECHNOLGY,縮寫為SSBT。
第二條本學會由從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發展的科學、教學、生產銷售、科技情報、經營管理人員資源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上海地區從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經營管理、教學普及和科技情報等方面的科技人員,致力於推進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發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產轉移,促進上海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上海市徐彙區岳陽路319號,郵編200031。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學術活動;
(二)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三)促進研究成果產業化;
(四)推進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的科技普及和人才培訓工作;
(五)編輯出版《生物工程信息》會刊;
(六)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公益事業和活動。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從事和組織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及相關領域學術交流、科普、技術諮詢、專業和軟科學研究。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或其他部門)會員組成。個人會員有普通會員、學生會員、終身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具備大學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在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領域從事科研、教學普及、生產銷售、科技情報、經營管理等工作的同仁,以及在讀研究生,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學會活動,均可申請入會;
(五)學生會員:學生會員應是在讀本科生、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六)終身會員:符合個人會員條件並自願成為本學會終身會員者,且在本學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經學會常務理事會評選合格的會員;
(七)榮譽會員:在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國家生物工程事業或對本學會做出突出貢獻者,由三位以上常務理事推薦並經常務理事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八)團體會員:從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術產品科研、教學、生產銷售、科技情報等,願意參加學會活動和支持學會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或其他部門,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普通會員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學生會員:
(一)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回自由。
榮譽會員:
(一)優先得到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二)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舉辦的各種學術會議。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學會的有關活動;
(二)取得學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三)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四)團體會員有提名理事候選人權;
(五)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或其它形式的學術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協助本學會開展學術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觸犯法律,會籍自動除名。
會員如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應以民主協商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一般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4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換屆延期的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授予終身會員、名譽會員、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和顧問;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七)領導個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或本單位(部門)聯絡員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會員代表有權查閲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週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和常務理事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和顧問;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一般為專職,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向理事長建議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和顧問;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內設辦事機構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內設辦事機構辦公室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一)會費;(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四十條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4年5月11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