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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經濟學會

鎖定
上海市生態經濟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上海社聯所屬社團,創立於1986年10月,全國人大代表、上海社會科學院院院長張仲禮教授為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理事會會長,陳予羣教授為第四屆理事會會長。學會自創立以來,在生態城市建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政策等領域提供決策諮詢、信息交流與培訓等服務,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 2009年11月28日,上海市生態經濟學會產生了第五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和領導班子。原上海社會科學院黨委書記、院長王榮華當選為學會第五屆理事會會長。曲格平、滕藤與張仲禮為第五屆理事會名譽會長。王貽志、孫鍾炬、戎光道、朱金海、張全、張兆安、歐陽英鵬、俞國生、洪民榮、諸大建(按姓氏筆畫)當選為新一屆理事會副會長。周馮琦當選為學會常務理事兼秘書長。吳平、柏國強、田春秀當選為副秘書長。左學金為第五屆理事會專家委員會主任,鄧偉志、陳予羣為專家委員會副主任。
中文名
上海市生態經濟學會
類    型
上海社聯所屬社團
創立於
1986年10月
主要工作
組織開展生態經濟科學研究與應用

上海市生態經濟學會主要工作

組織開展生態經濟科學研究與應用; 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考察; 承接研究課題,為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組織推介與評價學術成果,組織編寫學術論著,編髮信息資料等; 傳播、普及生態經濟科學知識,組織開展相關專業培訓。 學會每季為會員提供內部交流資料“生態經濟與可持續發展研究動態”(以下簡稱“動態”),“動態”全面跟蹤生態經濟與可持續發展領域國內外前沿熱點問題、解讀相關領域政策、展示環境保護、再生能源等領域最新技術信息、介紹推廣會員單位先進技術以及成功的實踐經驗。學會不定期舉辦專業性論壇,為會員提供信息推廣、政策解讀、經驗共享的高層次發展平台。 [1] 

上海市生態經濟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 上海市生態經濟學會 。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Academic Society for Eco-Economy,縮寫 SASEE 。
第二條本會是由研究生態經濟理論和實踐的專家、學者和企業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上海以及其他地區生態經濟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為繁榮和發展生態經濟科學,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淮海中路622弄7號526室 。
第二章 業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生態經濟科學研究與應用;
(二)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考察;
(三)承接研究課題,為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四)組織推介與評價學術成果,組織編寫學術論著,編髮信息資料等;
(五)傳播、普及生態經濟科學知識,組織開展相關專業培訓。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生態經濟學術研究、信息交流、決策諮詢、專題評估、組織考察、業務培訓、科學普及等。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 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的業務生態經濟學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在本專業、學科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 4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與學術年會同期召開,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 1 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重要事項,應按業務主管單位有關規定,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
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應向會員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週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不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有關社會科學類學術社團負責人任職條件的;
(二)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三條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為兼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生態經濟學界有聲望的學者、專家以及對本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為名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七條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及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學術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四十五條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九條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另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 2009 年 11 月 28 日第 5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生態經濟學會
2009年11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