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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照明學會

鎖定
上海市照明學會於1978年8月30日經上海市科委、市科協批准正式成立,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一部分。上海市照明學會是由照明領域的科技工作者組成的羣眾性社團組織,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學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 [1] 
中文名
上海市照明學會
成立時間
1978年8月30日
性    質
羣眾性社團組織
主要成員
照明領域的科技工作者

上海市照明學會學會簡介

上海市照明學會是國內照明科技領域裏成立最早的學會。學會立足服務上海,同時面向全國。在建立與國內各兄弟學會日常聯絡機制的基礎上,還通過組織各類聯誼交流會,輪流開展四直轄市照明科技論壇和長三角照明科技論壇,既密切保持行業內部的技術聯繫,也互通了信息。
上海是中國電光源科技的搖籃,上海市照明學會聚集了國內照明界很多著名的照明設計專家、電光源專家、燈具專家、光源電器專家、光電檢測專家等,整體技術實力強大。不僅可以為廣大從事照明科技領域的單位提供各類服務的平台,而且具備承擔科研和諮詢服務的能力,並能承擔政府部門委託進行的城市景觀調研、參與制訂地方標準、編制城市燈光規劃等。

上海市照明學會服務平台

上海市照明學會提供六個服務平台:
一、組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和國際會議,提供國際交流的平台。
二、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交流會、報告會、討論會等學術活動,提供信息交流的平
台。
三、舉辦各種類型的短訓班、講座。普及科普知識,培養照明科技人才,提供專業人
才培訓的平台。
四、編輯出版《光源與照明》雜誌,提供服務媒介、廣告的平台。
五、組織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會、協助企業開展各項諮詢活動、協助國內各
展覽公司舉辦國際性照明展,提供企業展示的平台。
六、吸收照明科技領域裏願意為照明事業作出貢獻的團體及個人加入學會,提供人力
資源的平台。

上海市照明學會組織機構

學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下設六個工作委員會和一個辦公室
學術委員會
國際交流委員會
編輯委員會(下設獨立的上海市照明學會雜誌編輯部,出版“光源與照明”雜誌)
普及委員會
組織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
各工作委員會設正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學會辦公室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秘書一名,負責日常的接待和管理工作。

上海市照明學會學會領導

學會主要創始人 蔡祖泉教授
歷屆理事長
第一屆 蔡祖泉
第二屆 蔡祖泉
第三屆 楊公俠
第四屆 楊公俠
第五屆 何鳴皋
第六屆 章海驄
應屆理事長 章海驄
應屆秘書長 翁寅福

上海市照明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組織工作條例》和《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關於學會理事會換屆工作的暫行辦法》,特制定上海市照明學會(以下簡稱學會)章程。
第二條 學會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亇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和科教興國的旗幟,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開展照明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普及科學技術,促進照明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本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貢獻。
第三條 學會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
學會貫徹的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 學會主要任務:
1、 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會、報告會、討論會等學術活動,推動本市及國內學術交流,並以講座、短訓班、展覽會等方式培養照明科技人才。
2、 編輯出版〈光源與照明〉學術刊物,使科技工作者瞭解、掌握國內外照明發展動向,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大力開展照明科普活動。
3、 組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對上海市照明技術政策和照明工程積極提合理化建議,發揮諮詢顧問作用。
4、 發動會員對照明及相關專業進行研究、討論、攻關,並與有關學會協作交流,發現優秀科技人才,及時向有關部門推薦。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承認學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會員入會須由本人或團體申請,經上海市照明學會會員一人介紹,並經學會組織委員會批准後成為會員。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域外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第六條 會員條件:
一、 個人會員:
1、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教育工作者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2、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或自學成才、從事照明工作四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3、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與照明相關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
二、 團體會員:
與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在上海地區註冊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事業、企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羣眾團體,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能支持學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三、 域外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意與學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域外科技工作者,經本人申請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成為域外會員(具體吸收辦法見〈上海市科協系統發展域外會員細則〉)。吸收域外會員應向巿科協備案。由學會發給巿科協統一製作的、由學會理事長簽發的〈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域外會員證書〉。
第七條 對不再擔任本屆理事與理事長的上屆理事與理事長人員,為表彰他們對學會工作所做出的貢獻,經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在本屆任期內,可授予名譽理事與名譽理事長的榮譽稱號。
第八條 對照明工作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聲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國外、海外學術交流團體與我國、我市照明學會進行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個人會員: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 優先參加學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4、 優惠取得學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5、 遵守學會章程;
6、 執行學會的決議和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7、 積極選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8、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團體會員:
1. 優先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2. 優惠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
3. 可請求學會優先給予“四技”服務;
4. 可要求學會優先舉辦培訓班等;
5. 執行學會決議及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6. 協助進行有關的學術和科普工作;
7. 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 域外會員:
1. 優惠獲取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 可應邀參加學會舉辦的學術會議;
3. 支持學會工作,寄贈學術資料,溝通信息;
4. 接受學會委託的任務,協助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5. 定期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須按學會章程規定辦理入會手續,由學會發給會員證。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凡無特殊理由,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學會章程者,經學會理事會決定,取消會籍。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人數應為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左右。毎五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 制訂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制訂和修改章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4. 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十二條 學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學會領導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提前或延期換屆,必須經理事會決定並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科協同意。
一、 理事會理事應通過充分醖釀、民主協商產生候選人,理事候選人人數的80%應由學會各專業委員會組織會員推薦,20%的理事候選人由本屆理事會協商推薦。候選人須徵得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採用無記名第額或差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當選者得票必須超過實到人數的半數。
二、 本屆理事會理事人數建議在35—40人左右。
三、 理事人選應由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以及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照明學科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組成。並考慮不同單位、不同專業的代表性。理事人選要報上海市科協批覆。
四、 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結合的原則,55週歲以下(含55週歲)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會中的比例應不低於三分之二。
五、 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於本屆理事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六、 學會換屆時下述理事會人員一般不再提名為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
1. 換屆時年逾70週歲的;
2. 參加本屆理事會會議次數不過半的;
3. 已調往巿外的;
4. 出國在外,且較長時間不能回國參加理事會實際工作的。
七、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其職責是: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 制定學會活動計劃;
3. 領導所屬組織開展活動,支持《光源與照明》雜誌按期出版;
4. 制定、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5. 決定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6. 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7. 推薦優秀學術論文、科學技術建議和科普作品,提請有關單位給予獎勵;
8. 決定下屬機構的設置和撤消,領導下屬機構的工作和批准下屬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第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以下工作委員會
1. 學術委員會
2. 國際交流委員會
3. 編輯委員會
4. 普及委員會
5. 組織委員會
6. 諮詢委員會
7. 學會辦公室
專業機構的設立和撤消均報上海市科協審查同意,上海市民政局備案。
根據需要可建立專題的非常設性的研究組、攻關組、推廣組等,也可吸收非會員參加。
各專業機構選舉正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辦事秘書。各專業機構正、副主任,可由理事兼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以無記名等額或差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秘書長可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理事長一般應由照明學科中的專家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原則上任期不超過二屆,理事長不得同時兼任其它學會的法人代表。
第十五條 學會辦公室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委託副秘書長負責主持處理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適量的具有一定業務知識和管理水平的專職幹部。
第十六條 理事長為學會法人代表。必要時可委託某一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法人代表,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可行使所委託的職權。
第十七條 凡對照明學科或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可由學會理事會聘請其擔任學會本屆理事會的顧問職務。
第四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收入;
二、 舉辦各種培訓班的收入;
三、 接受企事業單位委託任務所得費用;
四、 個人、團體或單位捐贈;
五、 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學會要建立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及年度財務報告制度,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在理事會換屆時必須進行審計。
第二十條 學會的經費、資產及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學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上海市照明學會理事會。
參考資料
  • 1.    概況  .上海市照明學會[引用日期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