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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

鎖定
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簡稱上海市工經聯),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上海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成立於1991年3月。為促進二三產業融合,推動行業跨界發展,經批准,於2008年9月,同時使用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名稱。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中文名
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
外文名
Shangha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成立時間
1991年3月
現任領導
管維鏞 [3] 
辦公地址
上海市江西中路181號

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簡介

上海市工經聯是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主席團主席單位,作為本市樞紐型聯合會,目前擁有會員433家,其中協會會員200家、企業會員212家、個人會員21名。組織架構上,設有副會長單位34家、主席團單位35家。企業會員中,有中央在滬企業、本市企業集團和部分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涵蓋了上海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金融、信息、貿易、物流、設計、會展等生產性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單位共6萬餘家。
多年來,上海市工經聯、經團聯秉持“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的宗旨,着力搭平台、育品牌、強機制、優生態,強化樞紐、平台、智庫和助推功能,為促進上海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先後榮獲“全國先進社會組織”、“ 全國先進工業經濟聯合會”、“上海市'兩新組織’五好黨組織”、“上海市先進社會組織”、“5A級社會組織”等殊榮。
上海市工經聯、經團聯下設專家委員會和品牌建設、文化創意、合作交流、投融資服務、法治服務等專業委員會。經本市教育部門批准成立的上海市工業經濟管理進修學院為本市經濟管理和中高級專業人才培訓提供服務。 [2] 

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發展歷程

2023年10月27日,由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等支持的第四屆海峽兩岸民間論壇在上海興國賓館舉行。 [5] 

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展望與使命

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圍繞上海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抓住機遇,深入實際,努力探索、不斷創新,積極、主動地為經濟發展服務、為企業服務,在上海的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經市經委和市民政局、社團局批准,同意市工經聯同時使用“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的名稱,為市工經聯今後在上海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進一步發揮綜合、引領、服務和自律的作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們要為貫徹落實中央提出的上海要努力實現“四個率先”,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優先發展先進製造業的要求,順應上海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共同發展,更好地拓展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的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其在上海建立以服務經濟為主導的產業結構調整中的積極作用。
主要任務是:
第一,要在技術集成、人才集成、區域優勢集成和產品成套等的資源整合工作方面,發揮市經團聯(市工經聯)的獨特作用。
第二,要在建立以服務經濟為主導的產業結構調整中,當好政府和企業的參謀,發揮導向、預測、預警作用。
第三,要在維護行業協會和企業的正當權益,為企業科技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拓展市場和交流合作等方面提供服務、搭建平台,發揮積極作?。
第四,要在推進行業協會自身發展方面,不斷探索創新,通過典型引導、經驗推廣和自律性管理方式等,促進行業協會和市經團聯的自身建設,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使上海行業組織建設走在全國前列。 [4] 

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名稱: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英文名稱:Shangha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縮寫為SFIE(Shanghai Federation of Economics Organizations縮寫為SFEO)。
第二條本會是以上海經濟類行業協會、專業性協會、經濟團體聯合組織,以及相關的企業、經濟研究單位、大專院校和經濟界知名人士等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加快推進“四個率先”、“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化大都市建設為目標,堅持優先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優先發展先進製造業,服務企業,規範行業,發展產業,積極促進以服務經濟為導,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共同發展的新型產業體系建設,積極推進創新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建設,為上海經濟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本會同時是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任務、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1、圍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上海產業發展的方針、目標和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促進工業?相關的現代服務業發展。
2、面向全社會,推進產業發展,對本市產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政策、行政和法規、管理體制、科技進步、國際貿易和行業協會的培育、發展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為行業、企業提供經濟、政策信息和研究成果。
3、接受政府委託編制產業發展規劃,協助政府推動二、三產業的發展,促進二、三產業的融合和轉化,推進產業鏈的延伸和發展。
4、協助政府,對本會的行業協會會員進行指導、服務和協調;組織行業協會的會員,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實施公信證明、推動行業統計和行業協會信息化建設;指導行業協會的會員開展行業標準制定、職稱評定、人員培訓、展覽等工作,推進行業協會的會員職能落實和思想、組織、功能建設。
5、搭建產學研合作和行業技術公共平台,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成果,推進產業自主技術創新和業態創新。合作搭建行業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推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和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6、推進品牌戰略的實施,發展以品牌引領的優勢產業,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7、建立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民間團體的聯繫和交流機制,開展中外企業、企業集團、行業協會之間的經濟、科技、人才的交流和合作。推進國際經濟貿易,組織行業協會參與國際貿易爭端的協調。
8、舉辦展覽、論壇等大型活動,開展產業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9、採集產業經濟信息,整理、交流國內外經濟信息,編輯出版會刊、會訊和各種經濟刊物,建立網站等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10、開展區域性經濟協作,進行地區間、行業間、企業間的信息交流、技術合作、資產重組、經濟聯合。推進長三角經濟一體化建設。
11、開展經濟管理人才及行業協會工作人員的培訓。
12、組織上海市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評審活動,推廣先進的現代化管理成果。
13、搭建企業與政府溝通平台,反映會員訴求;引入仲裁協調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14、開展會員誠信體系建設,引導會員加強自律,增強社會責任,維護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
15、開展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黨委領導下的協會黨建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保證協會組織的社會主義方向。
16、承擔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六條業務範圍:
宣傳政策、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指導會員自律管理、文化建設、行業標準制定、職稱評定、教育培訓;編輯出版會刊、會訊,提供信息;組織國內外合作交流、諮詢;舉辦論壇、研討會、品牌推薦、成果評審等。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授權, 駐會會長辦公會議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理事會確認;
3、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4、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提前召開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一般應在會員總數的?分之三十以上。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討論、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等重大事項;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5、制定會費標準;
6、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主席團主席、常務理事、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專業工作委員會委員。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逾期換屆時,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有關政府部門審查同意。如逾期換屆的,期限同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審定本會工作計劃,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要工作;
4、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
7、秘書長由會長推薦,經理事會通過;
8、籌備和召集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提前召開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責: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3、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
4、處理會員大會提出的提案;
5、審查接納新會員和增補理事並審議會員的變動情況;
6、提出增補副會長、常務理事和聘請顧問的提名人選。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適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增補,但增補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可根據情況召開書面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主席由會長提名,經與理事會協商產生。主席團成員主要由在行業中具有代表性的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企業和上海部分重點產業、行業的協會現職領導人、經濟界知名人士組成。主席團企業成員的條件:企業規模、地位和作用在本行業中具有引領性、代表性;政治素質好,具有社會責任感,在行業和社會有較重要影響。熱心支持協會工作,並對本會作出較大貢獻的。主席團設執行主席二人,一人為本會會長,是常設執行主席;另一人從主席團企業成員中推選產生,任期一年,最多連任二年。
主席團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主席團主席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主席團的職責是:
1、討論並決定主席團的工作;
2、審議主席團主席、成員的調整增補情況;
3、研討有關上海產業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主席團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二次,根據需要可適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範圍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會會長應是在本市社會及經濟領域有較大成就且德高望重的領導或知名人士。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以及駐會會長辦公會議;
2、主持駐會會長辦公會議,駐會會長辦公會議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 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4、 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經秘書處提議,駐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本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專業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原則上由會長提名駐會副會長擔任,經駐會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專業工作委員會可聘請專家、顧問等作為委員。專業工作委員會職責根據各自專業特點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3、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確認;
4、向駐會會長辦公會議提議機構設置,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5、 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6、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內按工作內容設若干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政府的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必須按照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 發生分立、合併的;
4、 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8年9月9日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上海市經濟團體聯合會(上海市工業經濟聯合會)理事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