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上海市僑商會

鎖定
上海市僑商會是由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資的企業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按照海外社團模式、由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投資者自主管理、自籌資金、自我發展的社團。其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2020年,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要求,經上海市委統戰部部務會議研究,決定上海市僑商會和上海市華商聯合會兩會融合;2021年4月舉行二會融合大會,融合後的新商會更名為上海市僑商聯合會,其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2] 
中文名
上海市僑商會
社團地址
上海市華山路370號靜安賓館主樓8樓8805-8807
成立於
2003年12月28日
會    員
逾1000名
二會融合時間
2021年4月
融合後更名
上海市僑商聯合會

上海市僑商會發展歷史

上海市僑商會 上海市僑商會
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僑商會 [1]  成立。經過十年多歷程,目前有來自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澳大利亞、巴西、新加坡、菲律賓、日本、中國香港地區、中國澳門地區等29個國家和地區的逾1000名會員,其中不少是成功企業家和海外著名僑領,有上海市榮譽市民、上海市白玉蘭獎獲得者,有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政協委員等。上海市僑商會在楊浦、奉賢、普陀、長寧、虹口、閘北、金山、寶山、嘉定、黃浦、青浦、松江、閔行、浦東新區、徐匯、崇明等區(縣)相繼成立了上海市僑商會區(縣)分會。
上海市僑商會在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太平紳士、世茂集團董事局主席許榮茂會長為首的理事會帶領下,依靠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本着“誠信、團結、創新、共贏”的宗旨,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與會員間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實現創新發展、產業轉型,推動上海和全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僑商會致力於成為溝通企業與政府聯繫的橋樑,推動企業合作與進步的紐帶,為企業排憂解難的幫手,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依靠。
上海市僑商會始終得到國務院僑辦等中央領導部門、上海市各級領導部門和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熱情關心、支持、幫助和充分肯定,在上海市政府僑辦領導下,先後多次榮獲上海市統戰系統先進集體、上海市先進社會團體等光榮稱號。在第三屆理事會的領導下,上海市僑商會努力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商會組織,為上海和國家的經濟社會建設、 實現民族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2020年,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工作要求,經上海市委統戰部部務會議研究,決定根據中央涉僑工作改革精神,按照2019年11月中國僑商聯合會和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兩個全國性僑商組織的融合工作模式,上海市僑商會和上海市華商聯合會兩會融合。
2021年4月,兩會舉行融合大會,融合後的新商會更名為上海市僑商聯合會,其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歸國華僑聯合會 [2] 

上海市僑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僑商會"。英文全稱:SHANGHAI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SOCCC
第二條 本會系由海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資的企業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繫海內外各工商企業及經濟組織,促進與會員間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推動上海和全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上海市陝西北路66號文錦大廈2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組織各種商務及經濟考察、會議、展覽會、展銷會、研討會、專家講座等各種經濟交流及推廣活動,促進會員經濟交流合作。具體如下:
一,組織會員開展商務經濟考察、交流等活動,促進經濟合作。
二,為會員及其企業人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等,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三,設立會員專用網站,為會員推廣業務及產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各種專業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審計師以及經濟、技術專家等,為會員推薦各種專業服務;
五,組織各種健康文化娛樂活動,為豐富會員業餘生活服務;
六,加強與政府主管部門的聯繫和溝通,為上海經濟建設獻計獻策,依法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開展有利於完成本會宗旨的各種其它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
二,在上海市建立的僑資企業法人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三,積極支持和協助本會會務開展並作出重大貢獻的各界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特邀會員。
第四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各項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4,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經濟活動信息;
5,分享本會其他會員的經濟信息及產品資料介紹;
6,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其它權益;
7,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按規定交納會費及參與其它活動的費用;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4,積極參與本會為會員設立的一切活動;
5,履行本會賦予的其它應盡的責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經會員推薦並提交單位及個人情況資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按本會規定交納入會費用;
四, 完成本會規定的其他程序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由理事會研究並表決同意後生效;會員退會時需即交還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除名後,前期所交一切費用,不予退還:
一, 超過一年不交會費及長期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二,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的;
三, 觸犯國家刑法法律並已被定罪的;
四, 作出本會認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言行的;
五, 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為: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任免本會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或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授權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或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錶決通過,補選出理事或監事,並報下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理事及監事三年任期屆滿而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新理事及監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臨時延長任期(最長延期不能超過一年),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 根據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補選理事或監事(理事和監事不能兼職);
四, 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五, 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審查批准同意或解除會員資格;
八, 決定設立及領導辦事機構並開展工作;
九, 制定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熱心本會工作並在會員中有一定影響;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 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為65歲;
四, 沒有刑事處分記錄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指揮和協調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工作;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名或以上的監事組成。監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 審核、查閲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文件資料;
三, 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四, 監督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五, 對理事會作出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 本會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召開會員大會的緊急動議。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
一, 本會會員的會費;
二, 海內外有關單位和人士的贊助;
三,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本會資產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會開展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能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財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經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有權根據本章程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附則及有關規章制度。有關實施細則、附則及有關規章制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和上海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因故終止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能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過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僑商會會標説明

標誌以“溝通世界”為創意基點,採用虛實的設計方法,結合世界地圖和代表上海象徵的S字母,表達上海僑商會團結海外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力量,促進上海和世界交流的願望。
用經緯線圍繞成地球形狀,代表遍佈在五大洲的僑商,緊密團結,協力奮鬥,為全球經濟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圓體造型,是成功、融合、完滿的象徵。
中國書法的筆觸,透出濃郁的文化氣息,表達了海內外僑商繼承民族傳統和深深的愛國情懷
S是上海首字母縮寫,靈動的線條也好像蜿蜒奔騰的河流,這是生生不息的象徵,也寓意上海市僑商會積極參與上海市經濟建設,同時將通過廣泛聯繫海內外華商,積極開展商貿活動,推動上海經濟的發展。
SOCCC是上海市僑商會的英文縮寫。
標誌選用藍黑組合,藍是容納、交流、穩重、祥和、理智和希望的顏色,也是上海海濱城市的象徵。黑色穩重,是智慧、嚴謹的象徵。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