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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鎖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 [1] 
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標    準
廳字〔2008〕17號
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僑務工作的法律、法規
內設機構
6個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機構簡介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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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關於僑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結合本市實際,研究起草本市僑務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擬訂本市僑務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調查研究國內外僑情和本市僑務工作情況,並向有關部門提供僑務信息;組織開展僑務政策、理論和僑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向涉僑部門通報僑務工作情況。
(三)協助市政府領導管理僑務工作,統籌協調市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涉僑工作。
(四)研究引進華僑、華人、港澳同胞資金、技術、人才工作的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指導、推動僑務經濟、科技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為僑資企業、歸僑僑眷企業和來滬發展華僑、華人的服務工作;協調涉僑經濟投訴工作。
(五)依法組織協調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在國內合法權益維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貧困歸僑、僑眷的服務工作;指導開展在本市居住、生活、工作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中的僑界人士及眷屬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僑突發事件;負責僑務信訪工作。
(六)指導開展對海外華僑華人重點人士和華裔新生代代表人士工作;負責指導、開展對海外華僑、華人及其社團的聯誼和服務工作;開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僑界的聯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僑務對台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士人事安排等工作;按有關規定界定歸僑、僑眷、華僑、華人身份;會同公安部門依法審批管理華僑回滬定居事項;參與制定歸僑、僑眷和華僑、華人出入境的有關政策。
(八)主管本市的華僑、華人、港澳同胞捐贈工作,依法管理、監督和檢查捐贈物資和款項的使用。
(九)開展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的宣傳、文化交流和華文教育工作;聯繫華僑和華人傳播媒體、文化社團及華文學校並支持其工作;指導協調上海“華文教育基地”工作;協助市有關部門做好協調本市僑務宣傳及重大和敏感的涉僑新聞的審定工作。
(十)負責組織僑務出訪工作;統籌、協調重大僑務接待工作;承辦需請市領導會見的重要華僑、華人知名人士的審核報批工作;配合駐外使領館和有關機構開展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有關涉僑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
(十一)指導區縣、大口、高校、社區等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僑務工作;負責本市僑務幹部的僑務政策法規和業務培訓;指導僑界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二)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設6個內設機構。
秘書處:負責協調機關日常行政工作和內部事務的管理工作;負責本辦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負責與全市各僑務部門和新聞單位聯絡工作,掌握全市僑務工作動態。
政策法規研究處:組織協調本辦的政策法規工作,研究提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僑務工作方針、政策和綜合性法規的意見和建議;組織參與僑務工作調研;草擬有關綜合性報告、文件。
國內處:負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相配套的有關法規、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情況和建議;負責行政執法及監督檢查有關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歸僑、僑眷和華僑在國內的合法權益,指導基層僑務部門開展為歸僑、僑眷服務工作,審批、管理華僑回國安置和港澳同胞回滬定居的有關事宜,確認歸僑身份;負責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捐贈管理工作;協助高校做好“三僑”考生錄取工作及境外學生來滬就讀的出證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辦理歸僑、僑眷出入境事務;負責本市有關僑務信訪工作。
國外處:統籌、協調海外僑務工作,調查研究海外僑情,開展對華僑、華人、港澳同胞重點人物和重點社團的聯絡交流和相關服務工作;負責僑務對外新聞工作、華文教育和有關文化藝術交流。
經濟科技處:依法維護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在滬投資的合法權益;做好華僑、華人、港澳同胞來滬發展服務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華僑、華人、港澳同胞資金、技術、人才的引進工作。
人事處:負責本機關幹部人事工作,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的管理。負責本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機構領導

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主任:董依雯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辦事指南

[2] 
《華僑華人及港澳居民回國安葬身份認定的服務》
辦理時間:週一、三、五(13:30-17:00)
辦理時限:條件符合,材料齊全,當場辦理。
申辦對象資格:華僑、華人及港澳居民。
申辦手續:凡在上海境內土葬的需提供死者身份證明、死亡證明。如死者土葬於上海以外的其他省份,需提供安葬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僑務部門的同意函。
辦理程序:有關證明材料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國外處查驗屬實後,出具同意土葬身份認定證明。由死者親屬持證明向上海市殯葬管理處申辦土葬具體手續。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辦理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國內處
辦理地點:上海市延安西路129號(華僑大廈)1608室
辦理時限:自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轉來申請材料之日起,市政府僑辦調查、審批時限為40個工作日。
申辦對象:華僑(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申請受理:由申請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初審後予以受理,由申請人填寫《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一式二份);
辦理程序:
1、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後轉市政府僑辦;
2、市政府僑辦根據申請人的基本條件作出同意定居或退回的決定;
3、審批決定由市政府僑辦發函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同時,抄送市僑聯及定居地的區、縣僑辦;
4、獲准回國定居者,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華僑回國定居證》;
5、公安派出所憑《華僑回國定居證》辦理落户手續。
所需材料:
1、本人或委託他人填寫的《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2、本人的護照;
3、本人在國外定居的證明;
4、本人原常住户口註銷證明;
5、擬定居地户主書面同意接納入户的意見(房產證是本人的免於提交)或在滬親屬同意監護、贍養承諾書;
6、擬定居地親屬的户口證明;
7、擬定居地的房屋產權、宅基地使用證或公有住房租賃憑證;
8、受理部門認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結婚證、離婚證及相關關係公證等)。
辦理依據:
1、公安部關於華僑回國定居有關手續問題,(88)公六(2)第642號;
2、關於旅居國外中國公民申請回國定居的意見,(91)國內政會字第031號;
3、國務院僑辦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
以上服務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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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