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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宋慶齡基金會

鎖定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成立於1986年5月27日,是經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批准,由上海市民政局登記、上海市民政局和中國福利會主管的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 [1] 
中文名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
外文名
Shanghai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
性    質
非盈利
屬    性
公募基金會
理事會成員
毛經權 謝麗娟 夏克強 莊曉天等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基金會介紹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 [1]  是由宋慶齡女士所創辦的中國福利會發起的,於1986年成立的一家公募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基金會始終秉承宋慶齡女士的公益慈善精神,積極圍繞教育、文化、醫療衞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領域開展各類公益活動,從而全面改善受助人羣的生存狀況。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擁有一支專業化的管理和執行團隊,是一家積極倡導高效、規範、透明的公益機構。本着對婦女兒童的特別關注,上海宋慶齡基金會已經在婦幼保鍵、助學助教、兒童文化等方面設立了多個項目基金,足跡遍佈全國各大省市自治區。變革發展中的上海宋慶齡基金會也是一傢俱有國際視野的公益機構,其有效藉助自身優勢,立足中國,放眼全球,積極拓展國際間的項目合作與交流。同時,努力加強和推動跨界合作,通過不斷探索和實踐,致力讓宋慶齡女士的愛心事業惠及更多人羣,最終推動社會的全面發展。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上海宋慶齡基金會。 [2] 
第二條 本基金會是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慈善組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繼承與弘揚宋慶齡思想和精神,在教育、文化、醫療衞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領域,通過開發、實施、支持和資助各類公益項目,發揮宋慶齡創辦機構的專業優勢,改善婦女、兒童等各類受助人羣的生存狀況,推動社會均衡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 企業、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港澳台地區、海外華僑和國外友好團體組織、個人的捐贈,均為合法的捐贈財產。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民政局和中國福利會。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上海市陝西北路36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募集、增值與管理基金,接受捐贈,開發、實施、支持和資助與婦女、兒童等羣體相關的公益項目。
具體為:
(一)接受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依託宋慶齡創辦機構的優勢,按照本會宗旨,尊重捐贈者意願,通過培訓、物資和資金援助等方式改善婦女兒童等受助人羣的生活狀況;
(二)宣傳、推動國內外社會各界對婦女、兒童等羣體的關注;
(三)加強與海內外各基金會、友好團體和友好人士的交流與合作,特別注重在婦女、兒童醫療衞生、文教福利事業領域裏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慈善活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做到公開、透明。
第十條 本基金會從事慈善活動的領域: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衞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具體為:開發、實施、支持和資助與婦女、兒童等羣體相關的公益項目。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信託業務,按照《慈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遵守《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由11至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充分了解、熟悉並且認同基金會的使命;
(二)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法律、財務、金融、學術研究、公益與非營利組織、公共關係和政策、教育文化及醫療衞生等領域的專家;
(三)能夠從戰略發展高度為基金會的成長起到引領作用;
(四)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
(五)勤勉盡職,誠實守信;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與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由上一屆理事會對全部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理事會應當與登記管理機關協商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會成員中來自同一組織以及相互間存在關聯關係組織的不超過三分之一;
(五)理事會成員中非內地居民不超過三分之一;
(六)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工作的權利;
(三)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監督權;
(四)有討論和協商其他重大事項的權利;
(五)理事有義務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六)有義務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七)有義務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向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等。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的,可以委託副理事長或執行副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沒有委託或不召集會議的,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並由該理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認可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
第二十二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可以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四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本基金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本基金會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如因特殊原因需超齡的應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三)執行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應專職從事基金會工作,不得在其他機構兼任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在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的組織擔任負責人,自該組織被吊銷登記證書或者被取締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三)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副理事長、執行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在執行副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配合執行副理事長開展基金會的重大工作和各項動議的前期準備,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六)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八) 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或解聘;
(十)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慈善財產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本基金會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本基金會應當做好相關紀錄。
捐贈人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本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書面捐贈協議包括捐贈人和本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與本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佈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採取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本市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本市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備案,提交募捐方案、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確有必要在當地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情況説明。
本基金會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佈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以本基金會名義開通的門户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户端等網絡平台發佈公開募捐信息。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帳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募捐方案應當在開展募捐活動的10日前將募捐方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佈募捐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募捐方案、聯繫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
本基金會與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使用本基金會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募捐活動的全部收入應當納入本基金會的帳户,由本基金會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會為急難救助設立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時,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監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資助,按照捐贈方案的規定合理使用捐贈財產。
本基金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開展募捐活動,不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會投入人對投入基金會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本基金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基金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
(三)本基金會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會對取得的應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税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應當加強對募捐財產的管理,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贈財產。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支持和資助與婦女兒童等弱勢羣體相關的教育、文化、醫療衞生及社會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公益性事業;
(二)支持宋慶齡創辦的事業;
(三)基金會工作日常開支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業務或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組織全市範圍的慈善和公益活動,募集善款;
(二)投資主要是指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於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
捐贈協議對單項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違反上述標準。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税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慈善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二)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壹佰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五十條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本基金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與本基金會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 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五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應當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由清算組織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符合以下條件的慈善組織:
(一)支持和資助與婦女兒童等弱勢羣體相關的教育、文化、醫療衞生及社會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慈善組織;
(二)支持宋慶齡創辦的慈善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7年4月19日第五屆第八次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為準。 [2]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現任領導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第六屆理事會

姜樑(理事長)、張曉敏(副理事長)、張鳴(秘書長)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監事會

繆曉寶(監事長)、蔣琳琦、任義彪 [4] 

上海宋慶齡基金會獲獎記錄

  • 2016    滬首批獲得慈善組織“慈善組織登記證書”    (提名)    
  • 2016    滬首獲得批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提名)    
  • 2014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頒發的“2014年度透明卓越組織獎”    (獲獎)    
  • 2013    上海市民政局授予5A級中國社會組織稱號    (獲獎)    
  • 2013    “年度慈善透明評估結果發佈會”上被評為“年度慈善透明卓越組織”    (獲獎)    
  • 2012    上海市民政局授予“上海市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獲獎)    
  • 2012    自2012年8月起在中國基金會透明指數排行榜上名列並列第一    (提名)    
  • 2012    第二屆上海慈善獎    (獲獎)    
  • 2011    第一屆上海慈善獎    (獲獎)    
上述獲獎記錄取自上海宋慶齡基金會 [3]  官方網站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