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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貿易

(第三方物流)

鎖定
三角貿易指通過協議在三國之間互相搭配商品保持貿易收支平衡的貿易。它是兩國之間的貿易不能實現平衡時,把兩國貿易擴 大到第三國關係上產生的。這種貿易比雙邊貿易較有利於互相調節,解決外匯支付上的困難,是雙邊貿易的擴大。它具有多邊貿易的一切特點,其性質屬多邊貿易 [1] 
中文名
三角貿易
外文名
Documents Process
形式種類
2種
突出例子
香港日本新加坡

三角貿易三角貿易的方式

三角貿易的方式,共有下列二種情形:
①實際貨物通關進口後,再運出口者,此是轉加貿易。
貨物實際並未在我國進出口,徑由生產國直接運交買方,但是單據文件之押匯或託收則經過我方廠商的處理者。此種僅為單據流轉(Documents Process)而已。
對於前者,由於弊多於利,不宜准許,而後者,則可逐案加以考慮。事實上,從事三角貿易的業者,大部分也以後果者(Documents Process)。例如:香港是三角貿易的佼佼者,日本、新加坡等地的貿易商也多從事三角貿易者,但是不管怎麼樣,他們從事三角貿易的方式均如出一轍,都有以Documents Process居多。

三角貿易核准三角貿易的原則

鑑於我國貿易發展的情勢,此種Documents Process的三角貿易方式,事實上無可避免,且將來也可能成為重要貿易方式之一。故為配合國內外貿易現,原則上,政府應予受理,但須就下列各點逐案加以審定,以免產生弊害:
①無損於我國國際貿易信譽的三角貿易者。
②有利於我國外匯利潤的三角貿易者。
③不影響我國涉及影響配額者。
④申請人應以合格登記的貿易商為限。

三角貿易三角貿易的處理程序

貿易商於從事三角貿易之時,應將有關貿易的雙方國別、貨品名稱、規格、交易內容、買賣合約、運輸方式,以及為何須經由我國始能完成交易的原因詳説明。並須檢附有關單證,函送國貿局第三組審查,如經核准之後,轉請中央銀行外匯局接辦(此不用輸出入境簽證)。
中央銀行外匯局於接得外貿部通知後,即可指定國內外匯銀行專案處理。其要點如下:
①外匯銀行憑買方開來的L/G,另開L/G給生產國的發貨人,請其徑行發貨。
②接受國外信用證與開發信用狀至國外,其所來往的指定銀行,必須為同一銀行,以利處理。
③交易條件,應以C&F或CIF為準,並需以同一貨幣報價。
又三角貿易的貨品,如須暫時卸入保税倉庫者,也應依規定徑向海關當局申請核辦。
以上是對“三角貿易”這個名詞與概念,扼要地提出説明,因為我國並未極力提倡三角貿易,國內貿易業者對此認識不深,加以其他種種法規未能密切配合,一旦從事三角貿易則會發現困難重重。不似新加坡,由於是自由港,並無進口税的顧慮,所以,比較能放膽進行三角貿易,而且已經有所成就。我國企業家如果還在畫地自限,勢必無法在三角貿易方面取得成果,這等於自己扼殺了一條生路。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