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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漢鐵路借款合同

鎖定
1898年4月14日,清政府駐美公使伍廷芳與美國美華合興公司在華盛頓簽訂《粵漢鐵路借款合同》十五款。1900年7月13日又在美國華盛頓簽訂了《粵漢鐵路借款續約》26款。
中文名
粵漢鐵路借款合同
簽訂時間
1898年4月14日

目錄

粵漢鐵路借款合同簡介

粵漢鐵路借款合同
兩次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借款總額美金4000萬元,年息5釐,9折實付,償還期50年,以鐵路財產為擔保;工程由美華合興公司承包,路成後每年給股份淨利五分之一;借款本利未還清前,由美代為經理。1905年8月29日,在湖廣總督張之洞主持下,議定了贖回該路權利的合同。

粵漢鐵路借款合同相關

1897年,湖南湖北廣東三省紳商倡儀集股修築粵漢鐵路,呈請設立湘粵鐵路公司,張之洞盛宣懷反對。在奏請向美國借款獲准以後,盛宣懷立即通知駐美公使伍廷芳與美國草簽《粵漢鐵路借款合同》,借款四百萬鎊,年息五釐,九扣,鐵路財產作保,借款期限30年。借款期內鐵路由合興公司建築和經理,合興公司有添建支路之權。如果與比國公司訂立的蘆漢鐵路合同作廢,該鐵路亦歸合興公司承建,清政府如在鐵路附近採煤,應允許合興公司勘查開辦。1899年,合興公司代表來中國議立正約,並提出在韶州、衡州郴州等處開礦,引起鄂、湘、粵三省地方不滿。美國駐華公使康格出面干涉,揚言粵漢鐵路“美國必辦,斷不能讓他人”,於是《奧漢鐵路借款續約》得以在華盛頓簽字。續約將借款金額增至四千萬美元,並有兩條主要補充:第一,進一步擴大美國的路權,規定建築萍鄉、嶽州、湘潭等支線,並速造淥口至萍鄉路線,從而使美國奪得沿線礦權;第二,粵漢鐵路及支線所經過地區不準築造與幹線、支線平行的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