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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古希臘柏拉圖創作的法律著作)

鎖定
《法律篇》是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創作的法學著作。有學者考證,該書成於公元前353~公元前347年之間。柏拉圖在去世時並沒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隻是有一個初稿。人們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圖死後由他的學生菲力浦(腓力浦)整理後出版的。 [1-2] 
 《法律篇》是柏拉圖生前撰寫的最後一部著作,也是柏拉圖一生中最長的一篇對話記錄。參加對話的主要有三個人:一位是來自雅典的不知名的客人,對話中的主要思想都是他提出來的,實際上他是柏拉圖思想的代言人;另一位是克里特人克列尼亞斯;還有一位對話者是斯巴達人梅奇盧斯。對話內容涉及法律、政治、宗教、教育、歷史、哲學、婚姻、家庭、外交、貿易等。法冶問題是柏拉圖探討的基本題旨。 [3] 
作品名稱
法律篇
外文名
The Law [2] 
作    者
(古希臘)柏拉圖
創作年代
公元前353~公元前347年
字    數
316000 [2] 
類    別
法學著作

法律篇內容簡介

《法律篇》全書大致反映了古希臘,特別是雅典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結構、選舉制度等情況。對話內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歷史、哲學、藝術、倫理、外交、貿易、家庭、婚姻、技藝、公民生活等。在該書的12卷中,前3卷討論了理想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如何建立一個新的城市;第4卷和第5卷討論了立法的前提和基礎;第6卷和第7卷的主要內容是法典立法,並提出第一位階的法律為憲法,即召開全民會議、選舉執政官和委員會的制度安排,以及相應的權力劃分;第8卷是對城市法律的細緻描述,對法律的討論從家庭和婚姻法開始,繼以教育、軍事訓練,以至農業和經濟問題立法;第9卷討論的是刑法的核心問題,包括盜竊、謀殺和傷害,有關懲罰和責任目的的討論等等;第10卷在理論上討論了不敬神的犯罪;第11卷和第12卷的開頭部分討論的是前面沒有討論過的立法問題,以及其他相關問題的細節。
《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來客和兩個老人,一位是斯巴達的平民梅奇盧斯,另一位是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亞斯,而來自雅典的不知名客人,實際上是柏拉圖的代言人。對話主要集中於雅典和斯巴達的法律,主要的論題是:神意的發現,神法和法律的制定;智力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哲學、宗教和政治的關係;音樂、鍛鍊和舞蹈在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法和自然權利。 [4] 

法律篇作品目錄

第一卷(1)
第七卷(203)
第二卷(37)
第八卷(251)
第三卷(69)
第九卷(280)
第四卷(107)
第十卷(319)
第五卷(135)
第十一卷(356)
第六卷(161)
第十二卷(389) [2] 

法律篇創作背景

柏拉圖從20歲起,跟隨蘇格拉底學習了8年。蘇格拉底的學識、品格和哲學思想都感染了柏拉圖,柏拉圖曾不止一次地稱蘇格拉底為“人類中最有智慧的人”。蘇格拉底死後,柏拉圖悲痛地離開雅典,開始了旅行生活,其間他學習、研究了愛利亞派和畢達哥拉斯派的哲學與數學。公元前387年,他回到雅典,創辦了一所學校,即“柏拉圖學園”,這是歐洲歷史上第一所正規的學校。柏拉圖主持學園40多年,培養了大批人才,包括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他一邊廣收門徒,培養人才,一邊著書立説,宣傳其哲學和政治主張。此後40多年,除了兩次短暫的敍拉古之行外,柏拉圖一直在雅典主持學園工作。其大部分著作均在這個時期完成。
柏拉圖不僅是哲學家,還是法學家。他繼承了蘇格拉底的法律思想,又含有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他提出的一系列法律思想,成為西方法律思想的淵源,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礎。《法律篇》是柏拉圖晚年創作的一部作品,也是其最長的一部對話體著作。 [5] 
據西方研究柏拉圖的專家考證,柏拉圖在74歲時才着手寫《法律篇》第一卷。柏拉圖在去世時並沒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隻是有一個初稿,現代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圖死後由他的學生、奧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後出版。腓力浦在整理時加進了自己的東西,但限於水平,整理後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圖的幽默,並且有些句子邏輯不夠嚴密。 [2] 

法律篇作品鑑賞

法律篇作品思想

法律思想
關於法律的本質和地位。在柏拉圖看來,法律不是隻代表強者的利益,而是一種理性,它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統治者只是法律的奴僕。當法律缺乏最高的權威,受制於其他權威,城邦就遭殃。但如果法律在統治者之上,統治者成為法律的僕人,城邦就會安全。
有關立法的觀點。柏拉圖認為,立法最終目的應是為了獲得善或實現美德,實現正義,而善是人們之間的和平與善意,而美德則表現為節制或自制。這實際上表明和諧是立法追求的最終目的,是每個立法者追求的善。同時對城邦立法者來説,自由、智慧與和諧也是制定法律的目的和準則。“我們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讓公民們在儘可能相互友好的環境中過最幸福的生活。”
柏拉圖強調了立法方法:法律的方法部分是説服,部分是強制和懲罰。
在立法內容方面,《法律篇》列出了繁多龐雜的法律,對很多方面都作了細緻的規定,包括國家政體、婚姻、繼承、財產、税收、教育、刑法、訴訟、司法、軍事及外交等。這些法律大多是禁止性命令,有着濃厚的強制意義。
此外,柏拉圖將事物的秩序作為立法者立法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希望能夠通過這一程序上的正義達到實體的正義。柏拉圖在立法問題上有關程序正義的理念還體現在諸多方面,如:選舉市場管理員和城市管理員、審判程序等具體規定。
關於執法的論述。柏拉圖認為,僅有立法者是不夠的,必須要有法律的護衞者,其職責就是維護和執行法律。制定、執行法律必須為國家的整體利益服務,而不是為其他某種權威或黨派分子謀利。此外,他還指出,為城邦制訂良好的法規固然重要,如何防止制度變形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為此,柏拉圖在《法律篇》第十二卷設置了“夜間議事會”,期望城邦德高望重的長者肩負監督與維護法律的運行的職責。
關於守法的理念。柏拉圖認為,人們應當“以他對本國法律的尊重所取得的榮譽來擊敗每一個人。這種榮譽是因為他比其他任何人更出色地終身尊重法律而取得的。”談到立法者守法問題,他認為:如果立法者沒有先做一個僕人,就永遠不能成為一個受人尊敬的主人;一個人不應該以統治得好,而應該以服務得好而感到驕傲,並且首先是服務於法律。對於民眾守法問題,柏拉圖指出:城邦的穩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他號召公民遵守法律,因為這種遵守是對人有益的。如果公民蔑視法律,就要承擔雙重懲罰,第一是出於眾神之手,第二是來自法律。柏拉圖在信神與守法之間建立了聯繫,在他看來,“善的理念”是城邦法律的靈魂;信神是守法的前提,世俗的法律只有具有神聖性才有可能被信仰,被信仰的法律才能很好地被遵守。
關於國際法的思想。其中包括:1、希臘城邦間應堅持主權平等和不以武力相威脅的國際法基本原則。2、國家只是大的還能保持統一的城邦,個人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希臘世界要對外殖民;城邦間要講究外交禮儀、尊崇外交使節;實施外僑招待法,但限制外國人入籍。3、希臘城邦間的戰爭是“內訌”,戰爭目的是自衞,戰爭分為合法和不合法兩種,戰爭中要講究人道主義等。4、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外國人、被釋放奴隸以及奴隸類似近代國際法產生以來常用的國民待遇、差別待遇等。 [4] 
涉及城邦制度的以法治國設想
柏拉圖關於城邦制度的設想,涉及了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如:人口和疆域、政體、婚姻制度、財產製度、經濟生活制度、犯罪及司法制度、教育、對外關係及出入境制度等。在確定政體問題上,柏拉圖主張建立一種非極端的介於君主制和民主制之間的中庸政體;在婚姻制度上,柏拉圖主張實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婚齡應由法律做出明確規定,逾期應予以罰款。從優生的角度出發,法律應禁止婚禮酒宴上醉酒,夫妻在10年內沒有生育則必須離婚,在離婚問題上採用調解制度;在財產製度上,允許公民擁有自己的土地,任何人不得擁有超過土地價值4倍的財產,私人不能擁有金銀,執行嚴格的財產申報制度,如果有人的財產超過登記數目,由國家沒收超出部分;在經濟生活方面,提出對侵犯他人土地及相關財物的處理、契約問題、市場及買賣問題,主張禁止市民的工商業活動,實行食品的供給與分配;在對外關係及出入境制度方面,他主張:國家應派遣信使、外交使節和各種觀察家去國外,吸收別國的經驗;要適當開展國際貿易,加強對貨幣、外匯及進出口貨物品種的管理,免徵關税;任何人不得因私出國,允許外國人入境,入境者須遵守國家法律,得設立外國人團體,對願意且能夠參加者開放,外國人須有技能。 [4] 
社會觀
以神學觀為基礎的道德觀。柏拉圖在第十卷中幾乎用了一卷的篇幅來證明神的存在,就是要通過信仰、虔敬來保證至善的目標,保障法律的實體合理性。他在《法律篇》中有關神學、正義、“至善”及法律之間聯繫的闡釋,為法律治國找到了充足的道德依據。《法律篇》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設計除了決定性因素“神的意志”外,還突出體現為一種節制觀,在《法律篇》裏節制不僅是眾人,而且更重要的是統治者的美德。作為整個社會的政治美德,節制是以法治國的基礎。同時,柏拉圖認為正義應是立法者的美德,這種美德要達到的目標是追求整個國家的美好與幸福,即“至善”是立法的目的。
統治觀。柏拉圖把神視為善的化身,而國家的統治應秉承“神的意志”,他早期所倡導的“哲學王”式統治亦是如此。柏拉圖認識到,單靠人治(哲學王)是不能治理好國家的。在《法律篇》中,柏拉圖摒棄了過去純思辨的研究方法,轉而歷史地探討政治社會的起源和發展。在歷史的軌道上,法律或者説社會的行為規範成為柏拉圖理想中治理國家的主要手段。
法律觀。柏拉圖強調法律的首要功能是教育。融教育於法律之中,這是柏拉圖後期法律觀的核心思想。他在書中明確指出,人們關於痛苦、快樂、較好等看法“成為城邦之共同觀念時,被稱為法律。”同時,他認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義,政府權力不應給予強者或富有的人,而應給予服從法律者。法律沒有權威的國家易於毀滅,而法律高於統治者的國家則能得到神的祝福。簡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義的;不依法辦事,為強者立法是不正義的。柏拉圖通過對正義的闡述,宣傳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彰顯了其以法治國的理念。
國家觀。在《法律篇》中,柏拉圖探尋國家的起源及其原因。他認為,人類的政治社會——國家是與法律隨階級的產生而同時產生的。在共同的生活中,不同階層的所有人都要受到各種社會規範的制約,這是國家(政治社會)存在的前提。這種觀念為以法治國和實現社會平等提供了理論支撐。
政體觀。柏拉圖強調,無論是君主制還是民主制,專制或自由都應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兩者走向極端都沒有什麼優點可言。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樣,掌權者都應當把明智的判斷和自制力結合起來,這樣才可以看到出現與法律相配合的政治制度。他批判雅典民主的根本弱點在於允許無知的公眾來決定公共事務,民主的泛濫使法律失去了無限性的根基,現實生活失去了源於至善的統一規則,這是一種走向極端的體現。
財產觀。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從支持完全的財產公有制轉變到主張實行有限的私有制。他有限地肯定了私有制的存在價值,建議採用法律形式嚴格規定私有財產的性質、數量及各種限制條件。在設定的城邦國土範圍內,每個部落應儘可能平等地分得相同的土地和房屋,而每個公民將分得一定的土地。任何買賣不動產的行為都是犯罪,柏拉圖試圖用這種有限的私有制防止貧富分化。
正義論。《法律篇》中還飽含着正義論的光輝,在他看來,幸福的生活是符合美德的生活,而只有正義的人才能過一種美德的生活,即只有正義才能使人幸福,這體現了自然主義的倫理觀。 [4] 

法律篇藝術特色

《法律篇》雖然是西方第一部以法律為名的著作,但很難將《法律篇》當做一部純粹的法學著作來解讀,主要原因在於,在柏拉圖寫作視野中,《法律篇》應當和《理想國》《政治家篇》一樣,是其關於理想國家政體模式探討軌跡的最後一環。如果把《法律篇》放在古希臘政治哲學和倫理學的學術脈絡之中去理解其中的許多論斷,意義可能更加豐富,也似乎符合作為思想家而不是政治家的柏拉圖的寫作初衷。
《法律篇》還充滿着辯證法的智慧和某種程度的反叛精神。柏拉圖對事物的分析通常採取從事實出發,先破後立的思維邏輯,最後對某種事物及狀況做出明確的概括。如:法的起源及定義、教育的內涵及方式等等。柏拉圖主張神只能是美好事物的創造者,反對將一些邪惡的品質與不端行為歸於神,這與當時盛行的神話傳統相悖。對欠缺倫理道德的傳統神祗的反叛,直接促成柏拉圖在《法律篇》中對傳統神話開戰,柏拉圖試圖通過反對舊的神話,開啓了自己的新的政治生活方式——“至善”神意下的法律治國。 [4] 

法律篇作品影響

《法律篇》是一部重要的法理學著作,書中強調以法治國,在理論法學(法理學)和應用法學(法典的編纂)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原則,並對以後的羅馬法和自然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法律篇》也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學説著作,書中為馬格尼西亞理想國構擬了組建方案,所提出的混合制政體方案是政治領域的重要原則和重要制度;《法律篇》設計的城邦是一個教育城邦,書中提出的系統教育方案在西方教育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法律篇》對經濟、宗教、倫理道德以及家庭和婚姻等問題也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法律篇》是一部超於現實的著作,但它比《理想國》更接近現實。書中改變了《理想國》中的許多重要原則,提出了一系列對現實社會更具有指導意義的新原則。《法律篇》不僅影響着西方古代民主制度的產生,同時也影響着西方近代和現代法治文明的發展。《法律篇》是人類的文化遺產之一,在後來的許多西方法律思想家著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鑑和發展了《法律篇》中的觀點與思想,對西方法律思想體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法律篇》集中反映了柏拉圖晚年對其生平思想的反思成果,是柏拉圖成就古希臘城邦危機和避免民主政治走向極端的理論結晶。他對諸多法律問題的探討,對於現代法治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法律篇》在人類文明史上享有崇高的學術地位,這不僅在於它是柏拉圖從理性主義迴歸到現實主義的理論結晶,而且更重要的還在於:一方面它是一部百科全書式的著作,因為人們可以在這裏找到法學、經濟學、倫理學、教育學、政治學、文學理論、共產主義、女權主義和社會契約論的源頭;另一方面它又是柏拉圖一生中最為成熟的哲學著作。這是因為該書以法律為主線論述了法律、理性、和諧、理念等哲學問題,因此可以説它是柏拉圖一生中哲學思想的大成。 [4] 

法律篇作者簡介

柏拉圖(約公元前427一前347年),原名阿里斯托勒斯,古希臘三大哲學家之一,與蘇格拉底、亞里士多德共同奠定了西方文化的哲學基礎,是西方客觀唯心主義的創始人。柏拉圖也是教育家以及西方文學傳統作家之一。柏拉圖出身於雅典貴族,青年時從師蘇格拉底。以他的名義流傳下來的著作有40多篇,另有13封書信。柏拉圖的主要哲學思想都是通過對話的形式記載下來的,其思想主要集中在《理想國》(又譯作《國家篇》)和《法律篇》中,此外還有:《申辯篇》《遊敍弗倫篇》《巴曼尼得斯篇》《智士篇》《政治家篇》《會飲篇》等等。 [4] 
參考資料
  • 1.    何勤華主編. 西方法學名著述評[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7.08:2.
  • 2.    (古希臘)柏拉圖著;張智仁,何勤華譯.世界法學名著譯叢 法律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版權頁、目錄頁、前言頁、封面頁.
  • 3.    曾爾恕主編. 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法學名著30種[M]. 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 2007.01:4.
  • 4.    李林主編. 法學名著導讀[M]. 北京:學習出版社, 2012.09:1-12.
  • 5.    邱衞東主編. 思考世界的N部學術名著[M]. 東營:中國石油大學出版社, 2017.02: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