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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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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下發《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包括總體要求、重點任務、政策措施和保障措施四項十八條。為保障林產品供給、推動生態建設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文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
發文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
發文時間
2012年12月26日
實行時間
2012年12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 [1] 
國辦發〔2012〕58號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林木種苗是林業發展的重要基礎。長期以來,我國林木種苗事業在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良種選育推廣、種苗生產供應、市場監管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為保障林產品供給、推動生態建設等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開展林木良種選育推廣,推進種苗生產供應基礎設施建設,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執法,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健全管理體系,強化社會化服務,全面提升林木種苗生產供應能力和良種化水平,為實現綠色增長,促進現代林業可持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堅持科技興種,強化基礎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堅持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科學組織種苗生產。堅持機制創新,促進生產專業化、經營主體多元化、質量標準化和“育繁銷一體化”。堅持依法治種,嚴格執法及質量監管,規範市場秩序。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完成全國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建成一批種質資源保存庫,林木種質資源得到有效保護。選育推廣一批適應性強、增產明顯的林木良種,主要造林樹種良種使用率提高到75%以上。建設一批生產規模化、管理精細化、設備現代化、人員專業化的種苗生產基地,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示範作用明顯的種苗生產龍頭企業。健全職責明確、手段先進、監管有力的林木種苗管理體系和優質高效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為林業發展提供數量充足、品種對路、質量優良的林木種苗。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任務

(四)加強林木種質資源保護。積極開展林木種質資源調查、收集與保存,重點建設國家和區域性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庫,逐步形成就地保存、異地保存、設施保存相結合的種質資源保存體系。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數據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公佈林木種質資源重點保護名錄,建立動態監測體系。完善林木種質資源出口審批制度,在有效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和確保生態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引進國外優良林木種質資源
(五)強化林木良種基地建設。科學制定良種基地發展規劃,完善重點良種基地管理機制,充分挖掘生產潛力,提高良種生產能力。加強林木遺傳測定,加快良種換代步伐,重點建設高生產力種子園、採穗圃,加強珍貴樹種母樹林培育,不斷提高良種品質。
(六)完善生產供應體系。加強林木良種採收、加工、檢驗、貯藏管理,建立由省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統一調劑的供應機制。積極採用輕基質容器育苗、組培育苗等新技術,提高林木種苗繁育技術和裝備水平。建設保障性苗圃,滿足重點工程和林農造林需求。
(七)促進特色種苗產業發展。根據各地的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發展綠化苗木、木本油料中藥材和竹藤花卉等特色種苗產業,打造優勢品牌,形成種苗生產、交易、流通和售後服務產業鏈。加大對種苗生產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充分發揮其示範輻射作用,帶動農户發展設施生產和規模種植。加快區域性交易市場建設,拓展互聯網交易平台,創新流通方式。
(八)提高種苗質量與市場監管水平。嚴格執行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檢驗檢疫、標籤、檔案等管理制度。加強質量監管,及時發佈種苗質量檢驗信息,依法打擊製售假、劣種苗和植物新品種侵權等行為,健全種苗行政執法和質量監督體系。整頓和規範種苗市場秩序,打破地方保護,促進公平、有序競爭,為種苗產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九)強化科技支撐。將主要造林樹種良種選育納入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重點開展育種理論方法和技術、分子生物技術等基礎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高生產力種子園和採穗圃建設技術、種子生產加工和檢驗技術、品種改良技術、無性系材料選育等應用技術研究。制定主要用材樹種、經濟樹種、能源樹種以及觀賞樹種的長期育種計劃,建立良種選育區域協作機制,堅持常規育種與生物技術育種相結合,加快良種選育進程。推進林木良種科技領域國際合作交流。
(十)加大品種審定、推廣與保護力度。進一步完善林木品種審定製度,公佈國家和省級主要林木目錄,規範林木良種區域試驗和跨區引種行為。加強林木良種宣傳和推廣使用,國家投資的造林項目應當使用林木良種。完善林木新品種保護制度,維護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健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強林木種苗生產供應預測預報和餘缺調劑,引導種苗生產有序進行。支持林木種苗協會和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充分發揮其協調、服務、維權、自律作用。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政策措施

(十二)完善林木良種補貼政策。在現有林木良種補貼試點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逐步完善國家、省級林木良種補貼制度,鼓勵建立市、縣級林木良種補貼制度。制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1] 
(十三)建立林木種子貯備制度。制定林木種子貯備管理辦法,加強種子收購、檢驗、儲存、更新及管理。建立國家主要造林樹種種子貯備庫。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木種子結實豐歉規律及造林綠化任務,開展相應的林木種子貯備。支持企業建立專門的林木種子貯備庫。
(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各級財政要建立對種質資源調查及收集保存、良種選育、林木種子貯備等長期穩定的投資渠道。地方政府要將屬於公共服務範圍的種苗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大對重點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種質資源庫、種子貯備庫的基本建設投入,加強種苗管理機構能力建設。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和各類社會資金參與林木種苗產業發展。
(十五)完善種苗產業發展優惠政策。研究完善相關税收支持政策,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種苗生產與經營,加大對種苗產業的政策扶持。研究開展種苗生產保險試點,提高種苗生產抗風險能力。繼續免徵林木種子種源進口環節增值税。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保障措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林木種苗工作的領導,完善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各級林業、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農業、工商、税務、金融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種苗管理工作。強化各級林業部門的林木種苗管理職能,明確管理機構,落實工作責任。加強種苗管理機構標準化建設,加大從業人員培訓力度。
(十七)完善法律法規。適時研究修訂種子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林木良種選育、生產和推廣使用管理辦法。加快制(修)訂林木良種選育、苗木生產等標準。
(十八)創新發展機制。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種苗生產、經營和管理體制機制。鼓勵有條件的良種生產基地開展苗木生產經營,形成良種選育、生產以及苗木繁育一體化的發展模式。加大國有苗圃改革力度,通過聯合、兼併、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會資本,實現規模經營。支持有條件的苗圃發揮自身優勢,建設保障性苗圃。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