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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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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由國務院於2014年10月29日以國發〔2014〕51號印發,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了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
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發文機關
國務院
發文字號
國發〔2014〕51號
發佈時間
2014年10月29日
統計口徑
城區常住人口
內    容
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

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着工業化進程加速,我國城鎮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數量和規模都有了明顯增長,原有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已難以適應城鎮化發展等新形勢要求。當前,我國城鎮化正處於深入發展的關鍵時期,為更好地實施人口和城市分類管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現將城市規模劃分標準調整為:
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户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户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新標準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區、各部門出台的與城市規模分類相關的政策、標準和規範等要按照新標準進行相應修訂。
國務院
2014年10月29日 [1] 

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四點調整

1980年,中國首次對當時國家建委《關於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的城市劃定標準做出改變,將城市規模分為四個等級。1989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再次進行修改。此後,我國一直沿用這一規劃方法。
與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相比,新標準中,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又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新標準還有一個顯著變化是人口統計口徑由“户籍人口”變為“城區常住人口”。具體為:
一是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
二是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細分小城市主要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細分大城市主要是實施人口分類管理的需要。
三是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
四是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 [2] 

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調整影響

根據新標準,很多城區人口不到500萬的,將不被定義為特大城市;以前人口在20萬到50萬之間的中等城市,在新標準下將被列為Ⅰ型小城市;以此類推,全國很多城市將會被降級。因此,有媒體報道稱,一些城市的“特大城市夢破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