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張志超

(山東“張志超案”當事人)

鎖定
張志超(1989年5月-),男,漢族,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人,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原班長。
2005年2月,被警方認為在教學樓洗刷間強姦並殺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張志超及家屬開始申訴。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2月8日,根據刑訴法規定,該院在8月8日之前審理完畢。8月7日,山東高院決定對該案再延長三個月審限。
2020年1月13日,山東“張志超案”再審宣判,改判被告人張志超、王廣超無罪。6月1日,張志超申請788.9萬國家賠償。10月19日獲悉,張志超將領取約332萬國家賠償。 [7]  10月20日中午獲悉,由於未能與臨沂中院達成協議,還有問題需進一步協商,因此尚未簽訂國家賠償協議。 [8] 
2021年1月26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向賠償請求人張志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 [9-10] 
中文名
張志超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89年5月 [1] 

張志超人物簡介

張志超曾是山東省臨沂市臨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長。 [11] 

張志超人物事件

張志超被判入獄

2005年2月,時年不滿16歲的山東臨沭縣高一學生張志超被警方拘留,被認定為一起校園姦殺案嫌疑人,受害者是同校女生高某。在檢方指控中,張志超在學校洗刷間強姦了高某,並致其窒息死亡。
2006年3月,臨沂中院一審認定張志超強姦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同年級的王廣超被控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一審宣判後,張志超未上訴,但入獄5年後提出申訴,否認該案是其所為。

張志超人物申訴

2011年,沉默6年的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請求母親為其找律師申訴。代理律師們調查發現,偵查機關未曾就屍檢和警方認定的作案現場中的表皮細胞、毛髮、指紋等進行提取和鑑定,該案還存在關鍵證據缺失、作案時間地點存疑、有利證據被隱匿、口供矛盾等諸多疑點。例如,張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顏色與實際顏色不一樣等。隨後,馬玉萍開始四處奔走,走上了為兒子申訴的漫漫之路。
2012年,申訴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該院稱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且張志超歸案後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師簽名、摁手印,能夠充分保障張志超的各項訴訟權利。
2014年,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定原判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等,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起抗訴。
2015年5月,臨沂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科工作人員表示,案件某些細節上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整個案件定罪量刑。

張志超立案複查

2015年10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張志超案立案複查,此後多次延期。
2017年4月,山東省檢察院稱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審查,故該院決定中止複查。
2016年4月、2016年12月最高法分別進行了兩次視頻接訪,期間最高法已調取該案卷宗並進行審查。
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系統,第三次瞭解2005年發生的中學生張志超姦殺案。張志超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透露,最高法立案庭法官稱已經對該案正式立案審查,審查時間為6個月,如果複雜的話,可能還會延長。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2015年5月27日刊發報道《迷霧重重的中學生姦殺案》率先披露該案,律師接受採訪時認為原審判決“定罪只有口供而無有效物證”,他稱,被認定用來插進屍體肛門的小木棒是唯一物證但卻沒有提取、鑑定受害者的有關物質,全案也沒發現張志超的精斑

張志超最高法決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張志超強姦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對其包庇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 [2] 
2018年2月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號再審決定書,該院已組成合議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根據刑訴法規定,該院在半年之內,也就是8月8日之前審理完畢。 [3]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做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2018年8月7日,山東高院決定對該案再延長三個月審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4] 

張志超沉冤昭雪

2020年1月13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號再審決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對張志超強姦、王廣超包庇一案再審宣判,改判張志超、王廣超無罪。 [5] 

張志超申請國賠

2020年6月1日下午,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楓、陳曦為張志超向山東臨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遞交國家賠償申請,請求申請國家賠償總計788.9萬。李遜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張志超申請的國家賠償,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600萬元。 [6] 

張志超領取國賠

2020年10月19日,張志超案代理律師、北京市大禹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遜處介紹,被羈押15年後重獲自由的張志超將於10月20日領取約332萬國家賠償。張志超所獲得的約332萬國家賠償,包括張志超被羈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8.9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141.6萬餘元。此外,還有當年張志超被判無期時,法院從其家裏劃扣的5500元。 [7] 
2020年10月20日中午,從張志超及其代理律師處獲悉,由於未能與臨沂中院達成協議,還有問題需進一步協商,因此尚未簽訂國家賠償協議,具體原因不便透露更多信息。 [8] 

張志超審結國賠

2021年1月26日,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張超(曾用名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依法向賠償請求人張超支付賠償金332萬元。 [10]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臨沂中院充分聽取了張超及其委託代理律師的意見,雙方進行多次協商,就賠償相關事項達成一致,臨沂中院依法作出賠償決定。賠償金綜合考慮了張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損害的具體情況、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9]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