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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

(Building Transfer 建設-移交)

鎖定
BT (Build Transfer ) 即建設-移交,是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採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係指根據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由投資者 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並在規定時限內將竣工後的項目移交項目發起人, 項目發起人根據事先簽訂的回購協議分期向投資者支付項目總投資及確定的 回報。
中文名
建設-移交
外文名
BT(Transfer) BT (Build Transfer )

bt定義

BT:建設-移交模式的英文簡稱,通常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委託機構作為項目招商及回購的主體與投資建設方組建的項目公司簽訂BT投資合同,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移交,政府安排財政預算內資金根據投資合同約定按期支付項目投資款及投資收益。
BT(building—transfer)模式即建設—轉讓。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項目工程由投資人負責進行投融資,具體落實項目投資、建設、管理。工程項目建成後,經政府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資產交付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向投資人分期支付資金或者以土地抵資,投資人確保在質保期內的工程質量。

bt實施方式

完全BT方式
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
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建設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及第三者回購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準、驗收標準和支付回購款項。
完全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準明確、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無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範圍;二是由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三是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項目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BT工程總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由業主委託指派工程監理,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
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無須進行二次招標,項目建設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業主直接和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 ?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BT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較為複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BT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與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且一般不成立項目公司。

bt相關收入確認

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基礎設施建成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收入”準則確認與後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
(1)合同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並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處理。 ?
(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為金融資產。 ?
(3)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
(4)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的其他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合同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移交基礎設施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