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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工資補償標準)

鎖定
N+1,是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勞動者補償的一種方式。 [1] 
外文名
N+1
釋    義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資補償標準
性    質
經濟補償金

N+1計算方式

N+1是依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N)、結合勞動者的薪資水平來核算離職補償的一種計算方式。
N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算半個月,半年以上的,算1個月。+1就是指代通知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舉例來講,如果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兩年,月工資標準(或離職前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那麼通常情況下,HR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向勞動者提出的離職補償“N”就等於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即1.6萬元;“N+1”就等於是2年的工作年限×8000元后,再加上額外一個月的工資8000元,即2.4萬元;

N+1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N+1並不是法律概念,而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一種約定俗成的計算方式。
在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中,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依法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離職補償時,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是“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和“違法解除賠償金”。在具體的計算方式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核算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代通知金”是以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標準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違法解除賠償金”是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進行計算。
因此,單純的從金額而言,通常大家所説的離職補償“N+1”在金額上往往接近於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加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 [2] 

N+1繳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