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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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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是藥物進行臨牀前研究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其內容包括藥物非臨牀研究中對藥物安全性評價的實驗設計、操作、記錄、報告、監督等一系列行為和實驗室的規範要求,是從源頭上提高新藥研究質量、確保人民羣眾用藥安全的根本性措施。
60年代震驚世界的“反應停”事件,德國、加拿大、日本、歐洲等17個國家的妊娠婦女用“反應停”治療妊娠嘔吐而造成12000餘例“海豹肢畸形”嬰兒。該事件就是藥物審批制度不完善的產物,這一悲劇增強了人們對藥物毒副作用的警覺,從而進一步完善了現代藥物的審批制度。1972~1973年,新西蘭、丹麥率先實施了GLP實驗室登記規範。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也於1976年11月頒佈了GLP法規草案,並於1979年正式實施。1981年,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制定了GLP原則。80年代中,日本、韓國、瑞士、瑞典、德國、加拿大、荷蘭等國也先後實施了GLP規範。GLP逐漸成為國際通行的確保藥品非臨牀安全性研究質量的規範。 [1] 
中文名
GLP認證
外文名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全    名
藥品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規範
實施日期
2005年1月1日

GLP認證一、 我國GLP規範的歷史及現狀

[1] 
我國的GLP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以前,我國的新藥申報要求有毒理學實驗資料,1985-07-01,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毒理學評價做出了要求。直至80年代末,GLP的概念才被引入中國。從1990年起,相關專家和政府官員開始廣泛討論和詳盡的國際考察(歐、美、日),自1993年12月起,我國才開始起草、試點實施GLP規範,由國家科委發佈了《藥品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規定(試行)》,並啓動了政府支持項目基金,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的GLP未能得到很好的推廣和實施。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衞生意識的加強,國內對GLP的認識有了很大提高,在GLP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上,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進展,GLP規範的國際互認也逐漸受到了人們的重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不斷吸取總結我國試行GLP數年來的基本經驗,並參照發達國家和世界衞生組織的GLP原則,對GLP規範進行了3次修訂。1999-10-14,SDA首次修改發佈《藥品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試行)》,明確了各層次人員的職責、質量保證部門的職責,明確了GLP的監督、檢查及認證部門。2003-08-13,經SFDA局務會審議通過,再次修訂GLP規範。2007-04-16,SFDA第三次修訂GLP規範,將GLP規範由試行改為正式實施。由此可見,國家正逐步加大推進實施GLP的力度,我國的GLP規範正邁向正規化、國際化。
近年來,國內外醫藥市場上頻頻出現了許多藥品安全性問題,在給製藥公司帶來巨大損失的同時,新藥的安全性問題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1996年,美國耶魯大學研究發現:過量服用PPA會使患者血壓升高、腎功能衰竭、心律紊亂,嚴重的可能導致中風、心臟病而喪生。2000-11-16,中國政府宣佈暫停銷售含有PPA(苯丙醇胺)的15種藥品。2004年8月,美國默沙東公司生產的治療關節炎的良藥-萬絡,被指大劑量服用可大大增加誘發心臟病和中風的發病幾率。9月30日,美國默沙東公司將此藥全球召回。2003年2月,我國同仁堂老藥龍膽瀉肝丸中的關木通成份含馬兜鈴酸,而馬兜鈴酸可導致腎病。這些藥品安全問題的湧現進一步揭示,真正危害最烈的毒副作用其實不是藥物本身,而是制度和監管的缺失。為此,我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完善新藥審批、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藥品説明書監管等一系列制度,最大程度地確保藥物的安全性,提高我國藥品研究質量和水平,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避免藥害事件的發生。
2006-11-12,SFDA在官方網站發佈通知,要求從2007-01-01起,所有的新藥安全性評價研究必須在經過GLP認證的實驗室進行,這無疑將從根本上推動我國GLP認證,保障GLP規範的順利實施。2003-05-22,SFDA公告了首批4家基本符合GLP要求的非臨牀研究機構的名單,由此開始了我國GLP認證的道路。截至目前(2007-12-10),已先後有28家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通過了SFDA的GLP認證,其他一些藥物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也已提出GLP認證申請,並接受了認證檢查,還有許多研究單位正在積極的準備之中。

GLP認證二、 我國GLP認證簡介

[2] 
GLP認證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物非臨牀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的組織管理體系、人員、實驗設施、儀器設備、實驗項目的運行與管理等進行檢查,並對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評定。GLP認證分為申請與受理、資料審查與現場檢查以及審核與公告三大環節。
申請機構在按照規定提交申請資料後,經資料審查符合要求的,接受現場檢查。GLP認證的現場檢查時間一般為3~4天,檢查員為3~5人,機構的質量保證部門負責人應陪同檢查組進行檢查,負責檢查組與機構間的溝通,能夠回答或聯繫相關人員回答檢查組提出的有關問題。GLP現場檢查的方式包括實地查看實驗設施設備,對研究人員GLP等相關非臨牀試驗知識和實驗技能的考核,對SOP等文件系統的審查,以及對所承擔試驗項目是否遵循GLP的檢查等。
檢查組嚴格按照《藥物非臨牀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認證標準》進行檢查,該標準共有280項檢查項目,並根據問題的重要程度分為關鍵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關鍵項目6項,重點項目30項,一般項目244項。檢查組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GLP要求的問題進行評定,形成檢查意見。經過分析彙總之後,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通過、不通過或整改的審批決定。
為積極配合現場檢查,申請機構應預先了解現場檢查的程序和要求,熟悉現場檢查方案,將檢查所需的材料準備齊全,並儘量由專人統一保管。準備檢查的一個有效方法是在檢查前由QA(質量保證)人員對機構進行模擬檢查,可以使相關人員瞭解檢查的流程,發現存在的不足,提高應付的能力。某些機構在現場檢查時,由於不能提供需要的材料,或者相關被檢察人員不能到場,延誤了檢查的順利進行。還有些研究人員由於過分緊張,導致表現失常,無法完成實驗技術考核項目。這些問題可以通過精心的準備和反覆的練習得到解決。

GLP認證三、 中國GLP與國外GLP的差異

[3] 
(1)中外GLP文化上的差異,國外企業是我要做GLP,而國內是政府要我做GLP。(2)中外GLP理念上的差異,國外重體系、重效果、重管理、分級通過。允許小缺陷。國內重細節、重形式、重科學、單一通過,強調零缺陷。(3)中外GLP制度上的差異,國外無論是項目認證還是實驗室認證都強調符合GLP要求,國內強調實驗室通過GLP認證。國外有專職檢查員隊伍,向被服務的對象收取適當的費用,公證性有保證。國內均是兼職檢查員,飲食方面與被服務方有經濟牽扯,公證性受損害。(4)中外GLP標準上的差異,在儀器設備認證、供試品分析、墊料標準、飼料標準、動物飲水標準、LIMS的應用等方面存在差距。(5)執行力尚有差距。為進一步縮小差距,我們需要完善GLP認證體系,建立專職檢查員隊伍。改革GLP認證制度,採用項目認證或分級認證。提高GLP認證標準,推動GLP國際互認。
參考資料
  • 1.    2、 李琳, 呂琳, 陳金香,等. 我國GLP規範與國際互認[J]. 中國藥事, 2008, 22(7):531-533.
  • 2.    1、 王佳楠, 李見明, 曹彩. 藥物GLP認證及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 中國藥事, 2010, 24(5):461-463.
  • 3.    3、 王愛平. 中國GLP與國外GLP的差異[C]//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