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CPR法規

鎖定
CPR法規:歐盟於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最新的建築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築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築產品都加貼CE標誌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中文名
CPR法規
執行時間
2013年7月1日
適用範圍
歐洲市場銷售流通的所有建築產品
要    求
提供相關技術文件等

CPR法規基本介紹

CPR法規:歐盟於2013年7月1日起強制執行最新的建築產品法規(305/2011/EU-CPR),CPR法規相比舊的CPD建築產品指令(89/106/EEC-CPD)更加嚴格,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都做了全新的要求,涉及健康、安全、環保的建築產品都加貼CE標誌才可進入歐盟市場。
歐盟建築產品法規於2011年3月9日首次提出,新的法規對建築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程序要求及技術語言將更透明,更嚴謹,更精準。保證歐盟用户(建築師、工程師、施工人員)選擇最適合建築工程預期用途的產品。

CPR法規適用範圍

CPR法規將適用於歐洲市場銷售流通的所有建築產品,如:門窗、壁紙、建築顏料、鋼纖維、土工、玻璃棉等保温材料、地板、屋頂材料、瀝青混合料、石膏料、混凝料、水泥、管道、鋪地材料、下水道設備、門窗、玻璃、結構金屬產品、緊固件、防水材料、結構木料、交通信號指示、防火器材和加熱設備等,歐盟CPR法規除了六項基本性能要求以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築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
該法規除了6項基本性能要求外,還要求企業證明其生產的建築產品在環境方面的可持續發展性信息。不僅如此,新法規還在原來約束建築產品製造商的基礎上,針對貿易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等與建築產品流通相關的環節做了全新的強制性要求,對進入歐盟的建築產品提供統一的性能評價方法,通過使用共同的技術語言,確保所有建築產品性能信息的可靠。

CPR法規發展歷史

  • 針對CPD的調查與專家評價 自 2006 開始
  • 歐盟委員會提出CPR草案 23.05.2008
  • 歐洲議會的首次審閲 22.04.2009
  • 在歐盟委員會和理事會討論修改
  • 形成理事會第二個討論稿 25.05.2010§1. 理事會審閲 13.09.2010§2. 歐洲議會審閲-採納 18.01.2011§2. 理事會的第三次審閲-採納 28.02.2011§終稿出台 09.03.2011
  • 在歐盟的官方月刊上正式發佈 04.04.2011
§CPD 最終被CPR取代 01.07.2013

CPR法規標誌使用

  • CE標誌僅可使用在已經由生產商發佈了產品性能自我聲明的建築產品只上;
  • CE 標誌是與建築產品一致性相關的唯一標誌,其作用為解釋並載明根據相應歐洲協調標準所得到的建築產品性能;
  • 歐盟成員國不可妨礙或禁止貼有CE標誌的建築產品進入歐盟市場;
  • 歐盟成員國必須通過建立其自身的國家章程和法規,以確保帖有CE標誌建築產品,按照相應的歐洲協調標準被正確使用;
  • CE 標誌必須在建築產品被置於歐洲市場之前明顯地且可被讀地標貼出來
  • 產品性能自我聲明、使用手冊以及安全警示,都必須被附在產品中

CPR法規生產商要求

  1. 生產商(即:將產品以其名義置於市場的主體)
  2. 有責任發佈書面的產品性能自我聲明以及正確使用CE標誌;
  3. 提供相關技術文件;
  4. 確保其系列化生產的產品具備可解釋的產品特性;
  5. 保存客户投訴,不合格產品記錄,以及召回措施;
  6. 如果產品不符合相關可解釋產品性能時,負責安排召回措施;
  7. 如果需要,應儘可能廣泛地告知相關國家權威機構;
  8. 類似的職責對於進口商、分銷商以及授權代表均適用。

CPR法規產生影響

CPR法規對中國影響
新法規意味着無論對於製造商,還是貿易商、進口商、分銷商而言,所受的限制也會更為嚴格。這對進一步規範歐盟市場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中國是建材大國,歐盟是我國建材的主要出口地之一。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法規的生效,對中國出口歐盟的近百億美元建材產品迎來新挑戰。檢驗檢疫部門:國內應該應積極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