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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A

(租船合同)

鎖定
租船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簡稱COA)指的是包運租船所簽訂的合同。
中文名
租船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別    名
COA
性    質
包運租船所簽訂的合同
COA合同 在海運業中,船舶的經營方式大致分成兩種:定期(=班輪=集裝箱船運營方式) ,不定期(租船)。租船由於租賃方式和承擔成本的不同,分為四種:航次租船;光船租船;期租船;包運租船。
期租船是按照天數付租金,單位為美元/天。航次租船則按照貨物重量或體積付租金,單位為美元/噸 或者 美元/立方米。這兩種租船方式一般都要指定船名,以確定基本的船舶技術係數,方便裝貨,減少風險。而包運合同就是船東只要按照合同上的承諾,在一段時期內運完你們指定的貨物,無論他用幾個航次,或者哪條船。只要船舶和航次數量或者港口沒有損害貨主的利益,或者故意造成了損失,都可以。租金應該是按照航次租船的方式來算的。這樣有利於船方調配船舶,從而更加經濟。也有利於開展較為長期的合作,在市場價格波動比較大的情況下減少經營的不確定性。
對於這種運輸合同, 貨物是作為中心, 不是船舶。這種合同會要求船東在某段時間內承運某數量的貨物, 或會表明這段時間內會有多少航次, 每次至少承運多少貨物。 有時合同會表明航次隔開的時間 (interval), 或會運用“fairly evenly spread”或類似條款表示航次需要在運輸合同期間合理地平均隔開。 運輸合同不會表明船名, 通常只會是把哪一類型的船舶與特徵 (例如是船齡,大約的載重噸及船舶長短與吃水等),並加以説明船東到時提名的船舶必須先取得貨主/承租人的批准但後者不得不合理拒絕。如果遇上對某一提名的船舶是否符合運輸合同要求與承租人有否不合理拒絕批准與接受的爭議,這種爭議就是由仲裁員去決定 (通常運輸合同都會有仲裁條款)。 較少情況下運輸合同會列出一連串船名, 表達船東會在這裏提名 (nominate) 在某航次承運的船舶 (performing vessel)。 這種合同的特點是就算有關船舶沉沒或因其他理由不能承運貨物, 船東一般仍會需要提名其他船舶 (雖然這要看合同條款怎樣寫, 例如是否有一條替代條款 [substitution clause])。這特別是有關提名船舶沉沒的情況,如果是涉及期租或程租, 這通常會造成合同受阻而終止。但涉及多個航次的運輸合同,光是一個航次受阻是不會導致整個合同受阻 (有關這種可去切開[severable]或者分開[divisible]履行的合同,在《Benjamin’s Sale of Goods》第六版之8-073段有解釋,雖然它是針對分批交貨的買賣合同)。 但在著名的The Nema,獨任仲裁員Donald Davies先生判是運輸合同可以是部分受阻, 即一個航次受阻後, 下一個航次仍是要去履行。看來,如果被船東提名了的有關船舶沉沒是可以聲稱該航次已經受阻,船東不需要另去提名 (這在市場高漲下要另去租一艘替代船舶會是十分昂貴)而承租人也可以拒絕船東另去提名 (這在市場低迷下,承租人自己去租一條替代船舶會比在運輸合同下所要付的運費還要划算得多)。但要小心這個説法不是先例,只是一位著名仲裁員的説法/裁決。
運輸合同一般會訂明運輸的條款,包括有關“租約”的格式。 當每個航次執行時,而雙方會知道被提名船舶的名字和特徵後,會再有一份租約,租約確認書 (Fixture Note), 或提名書 (Nomination Letter) 把這些資料清楚加入合同內。為了避免這些文件之間若有衝突會帶來的法律問題, 運輸合同應該表明當有衝突時以哪一份文件作準,通常應該是運輸合同本身了,因為它就是最原始與代表雙方訂約意願的文件,而船舶的提名也是來自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