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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精算師協會

鎖定
中國精算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於2007年11月30日,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 英文縮寫為CAA,現為國際精算協會(IAA)正式會員。
本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的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文名
中國精算師協會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
主管單位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創立時間
2007年11月30日
總部地點
北京
性    質
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
法定代表人
張曉蕾 [2] 

中國精算師協會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監督會員執業品質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精算行業健康發展。

中國精算師協會業務範圍

(一)受主管部門委託,擬訂精算師執業準則,擬訂並執行行業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門委託,組織中國精算師考試,組織實施精算從業人員的培訓及後續教育工作;
(三)開展會員的職業道德及執業紀律的教育、監督和檢查;
(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
(五)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開展國際交流活動;
(七)宣傳精算行業,出版專業刊物;
(八)開展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和國家機關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精算師協會主要職責

本會的主要職能:擬訂精算師執業準則,擬訂並執行行業自律制度;組織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組織實施精算從業人員的培訓及後續教育工作;開展會員的職業道德及執業紀律的教育、監督和檢查;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等。 [1] 

中國精算師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的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落實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協會的日常工作。協會下設5個委員會和6個工作部:學術顧問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預算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院校交流委員會,會員管理工作部,教育考試工作部,產險工作部,壽險與健康險工作部,對外交流工作部和經驗分析辦公室。

中國精算師協會理事成員

第四屆理事會組成人員名單
丁昶、丁雯、丁鵬、馬峯、馬惠秀、王立峯、王和、王樹勇、王耘之、井維峯、田美攀、付振平、朱仁棟、喬利劍、伍晨妮、劉佔國、劉安澤、劉菊紅、劉渠、劉新喜、關凌、湯梁、孫漢傑、杜輝、李龍、李亞昆、李秀芳、李曉翾、李健倫、利明光、沈強、張遠瀚、張連增、張振勇、張曉宇、張曉蕾、張琅、張晨松、張敏、張琴南、張瑞勳、陳秀娟、陳兵、陳卓、陳森、陳滔、林海、林靜強、林端鴻、林蕊、周縣華、周明、周樺、周浩波、趙星、趙峯、胡京偉、俞華軍、袁秀奇、袁彬、徐德洪、黃曉鍾、黃萍、黃雪昀、龔興峯、常穎、崔望嶺、崔巍、隋滌非、蔣華華、曾旭、曾靄林、温家振、謝遠濤、謝繼鋒、謝駿峯、慕阿童 [3] 

中國精算師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精算師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縮寫為CA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精算師和從事精算活動的相關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照有關規定對精算師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助力金融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以維護公眾利益和會員發展權益為使命,團結帶領會員忠實履行精算師隊伍的職責,崇尚專業主義精神,樹立良好職業道德,守正創新,務實篤行,聚焦職業管理、技術研究、創新發展、國際交流等領域,發揮自律管理和橋樑紐帶等作用,為會員服務,促進精算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公序良俗,自覺加強誠信建設。
第六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致力於發展精算師職業:
(一)組織實施中國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
(二)對取得精算師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繼續教育;
(三)負責精算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工作,建立精算師職業資格誠信檔案,並提供查詢服務;
(四)對精算師進行自律管理,開展精算師職業道德教育,制定精算師職業道德規範和精算師行為準則,建立精算師誠信管理體系,對精算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予以懲戒;
(五)支持精算師依法執業,維護精算師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本協會致力於提升精算專業技術:
(一)制定精算實務應用指引,制定相關規則在精算領域的實施細則,推動形成並及時總結精算領域的最佳實踐;
(二)開展精算技術創新,組織開展專題研究、專項調研,開展精算技術的研發、論證和業務諮詢服務;
(三)根據授權收集、整理和發佈有關精算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並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和相關金融科技的開發與應用;
(四)搭建精算技術交流平台,促進精算事業和精算技術發展。
第十條 本協會致力於促進精算事業發展:
(一)開展精算職業宣傳,樹立、維護精算師良好社會形象;
(二)編輯出版精算相關的圖書、期刊、雜誌、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等,提供精算知識服務;
(三)開展精算從業人員和精算考生教育培訓,開展相關監管法規培訓,加強精算人才隊伍建設,提供精算人才諮詢服務;
(四)支持院校開展精算教育,組織設立精算教育、精算考試助學金和獎學金;
(五)宣傳優秀精算師,獎勵優秀精算考生,舉薦精算技術人才,發現培養傑出青年精算師和精算團隊。
第十一條 本協會致力於推動精算交流合作:
(一)開展國際精算交往,參與國際精算師組織,參與國際精算規則制定,宣傳推廣中國精算規則與實踐;
(二)開展國際精算人才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海外精算人才來華從業創業提供服務;
(三)發揮精算師羣體與監管部門、新聞媒體、社會公眾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精算專業技術作用,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第十二條 本協會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分為正會員、準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遵紀守法,踐行職業道德規範;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願意為促進中國精算事業發展貢獻力量;
(四)具備履行相關義務的能力;
(五)參加中國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或本協會認可的其他精算師職業資格考試全科合格,並參加本協會精算繼續教育的個人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其中個人正會員須精算師階段考試全科合格,個人準會員須準精算師階段考試全科合格;
(六)依法批准設立的保險機構,從事精算教育科研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提供精算技術、諮詢等服務的機構,涉及精算工作領域的機構,以及熱心精算事業的其他機構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會員入會申請書;
(二)申請成為正會員需兩名正會員推薦;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議通過;
(五)入會申請通過的,按本章程的規定交納會費,由秘書處頒發個人會員證書。入會申請未通過的,向申請人回覆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正會員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數據信息、研究成果、技術支持等服務;
(四)監督本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本協會的會費收支;
(六)對本協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完成精算繼續教育;
(三)遵守精算師職業道德規範和精算師行為準則;
(四)執行本協會制定的精算實務應用指引;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協會委派的任務;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單位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單位會員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議通過;
(三)入會申請通過的,按本章程的規定交納會費,由秘書處頒發單位會員證書。入會申請未通過的,向申請人回覆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單位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規則選派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規則選派代表參加理事會;
(三)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在會員單位工作的精算師和精算從業人員優先參加繼續教育、專業技術培訓和監管法規培訓;
(四)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數據信息、研究成果、技術支持等服務;
(五)監督本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監督本協會的會費收支;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單位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受本協會委託組織區域性精算交流活動;
(三)組織本單位精算從業人員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為本單位精算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承擔本協會委派的任務;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的行為,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或未完成精算繼續教育,本協會可勸其退會或取消會員資格。
個人會員在執業中違反相關規定的,本協會可對其作出懲戒。個人會員因上述不當執業行為損害保險消費者利益、危及保險資金安全或損害保險機構償付能力的,本協會在進行懲戒的同時應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會員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會費的,秘書處應予以催交。催交後仍不交納會費,逾期超過2年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取消會員資格後,其在本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提交的重大事項;
(六)制定和修訂會費標準;
(七)決定本協會的分立、合併、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分為個人會員代表和單位會員代表。個人會員代表和單位會員代表數量應與相應會員種類數量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個人會員代表1/2以上、單位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4年召開1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1/3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以外的事項。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審議本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懲戒和取消會員資格;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等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負責人和工作規則;
(八)聘請理事會顧問;
(九)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審議本協會重要規章制度,包括協會業務、內部管理等規章制度;
(十二)部署業務主管單位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聽取秘書處工作彙報,對秘書長工作進行考核、獎懲;
(十五)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事項涉及本協會“三重一大”事項的,應先報送本協會黨組織審核,經本協會黨組織集體研究決定後,再按流程進行審議。
以上事項的決議應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業務主管單位認為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政策的,可以要求本協會重新研究和審議。重新研究和審議期間相關決議停止執行。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由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組成。個人理事為個人,在個人會員代表中產生。單位理事為單位,應按條件選派理事代表參加理事會活動。理事代表從該會員單位離職的,自動喪失理事代表資格,單位理事應重新選派理事代表。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長認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遇特殊情況的,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七條 理事不能到現場參會或不能通過通訊方式親自參會的,可以委託其他個人正會員參會。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九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三十三條中(一)、(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款的職責。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長或秘書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議。遇特殊情況的,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委託他人蔘會的,參照第三十七條辦理。
第四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其中執行副會長1名。執行副會長應為專職,會長、其他副會長可為兼職。會長為兼職的,可由一名專職副會長擔任執行副會長,履行理事會授權的職責及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或主持工作的執行副會長開展工作。
會長、副會長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1名。
秘書長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二)提請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參加國際交流活動和對外交往活動;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主持召開秘書長會議;
(二)組織落實本協會黨組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對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工作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個人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二)具有中國國籍;
(三)具有豐富的精算知識和精算實踐或教育經驗;
(四)具有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在精算界有較大影響力和號召力;
(五)熱愛和支持本協會工作,身體健康,具備履行其相關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六)最近3年沒有受到有關部門或機構的與精算執業相關的行政處罰、組織紀律處分或自律處分;
(七)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單位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單位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工作,熱心精算事業;
(三)具備支持和輔助本協會工作的能力;
(四)財務狀況良好,無重大經營風險;
(五)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條 本協會單位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二)具有中國國籍;
(三)在單位會員中任職於高級管理層、高級精算管理崗位或在高校科研機構中具有副高(含)以上職稱;
(四)具有豐富的精算知識和精算實踐或教育經驗;
(五)熱愛和支持本協會工作,身體健康,具備履行其相關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六)最近3年沒有受到有關部門或機構的行政處罰、組織紀律處分或自律處分;
(七)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對精算事業做出過較大貢獻;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精算相關工作5年以上或其他經濟金融工作8年以上;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其中專職人員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未受過刑事或重大行政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本協會工作,具備履行其相關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八)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精算領域有較好的聲望,無不良執業記錄;
(三)在精算領域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大影響力;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精算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六)未受過刑事或重大行政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愛本協會工作,具備履行其相關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九)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外,本協會理事、常務理事或其理事代表不得連續2次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應當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控流程,保證協會財務管理依法合規,安全有效,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六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相關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22年1月2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