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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山西洪洞礦難事故

鎖定
2012年8月1日4時17分,山西陸合集團基安達煤業有限公司發生透水事故。事故點發生在井下200多米的U型巷道里,在巷道盡頭處有4人被困,曾與地面人員取得聯繫;在沿途巷道里被困8人,情況不明
中文名
8.1山西洪洞礦難事故
地    址
基安達煤業有限公司發生透水事故
位    置
井下200多米的U型巷道里
發生時間
2012年8月1日4時17分

8·1山西洪洞礦難事故事故簡介

事故發生之後,當地領導立即制定了三套搶險方案:使用14台水泵全力加大排水量;在距離被困人員300米以上的地面上用型號T130XD大型鑽機打井進行通風;打通與存人的主巷道並行的巷道,利用高低差進行泄水。
2012年8月4日,12名被困礦工中4人獲救,在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後恢復,其餘8人全部遇難。8名遇難者遺體全部找到,善後工作陸續展開,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8·1山西洪洞礦難事故事故追責

8·1山西洪洞礦難事故責任單位

中新網12月25日電 據中央電視台報道,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全國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組長張國寶24日表示,山西洪洞新窯煤礦“五毒俱全”卻“六證齊全”,應追究發證單位的責任。
2007年12月5號,山西省臨汾市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新窯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礦工遇難。據初步調查,該礦管理混亂,嚴重違法超層越界開採,沒有安裝瓦斯監控系統,超定員、超能力組織生產,甚至在井下違規使用三輪車作業。可謂“五毒俱全”。
張國寶在接受採訪時説:“五毒俱全,但又是六證齊全。所以我看了以後都覺得難為情。你説五毒俱全,六證是怎麼拿到的?説明發六證的單位本身有問題。既然五毒俱全,為什麼六證照樣能發出去呢?這個是怎麼拿到手的?是吃飯拿到的,還是賄賂拿到的?五毒俱全,六證齊全,莫大的諷刺!五毒俱全怎麼能拿到六證呢?這次我説要查一查,六證是怎麼發下去的,這個發證單位恐怕也要有責任!” [2] 

8·1山西洪洞礦難事故法院判決

中新網2月24日電 來自人民圖片網的消息稱,今天上午,山西臨汾市公開對2007年12月5日洪洞縣瑞之源煤業公司民營新窯煤礦發生死亡105名礦工的特大爆炸事故進行公開審判,17名相關責任人被判無期到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根據此前媒體報道,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2004年以來,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受利益驅動,在該礦年核定產量為21萬噸的情況下,加大了2#煤層的開採量,並非法開採9#煤層。在非法開採9#煤層時,為逃避打擊,在9#與2#煤層間建有密閉設施。遇有關部門檢查時就進行封閉,檢查過後就打開密閉設施,在9#煤層進行非法生產。
2007年12月5日事故發生前,9#煤層40米巷道以掘代採面無風作業,造成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由於放炮產生火焰,引爆瓦斯,煤塵參與爆炸,造成105人死亡,7人重傷,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200多萬元。
起訴書説,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實際投資人王東海、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負責煤礦全面工作的孔惠平、礦長高建民、副礦長秦三順等14名被告人作為該公司的管理人員和生產一線的指揮人員在明知該礦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生產,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後,王東海、孔惠平等6名被告人故意延遲不報,貽誤事故搶險,情節嚴重,應當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孔惠平、高建民等4名被告人在明知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組織人員下井生產作業,導致事故發生,應當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新鎖、孫國勝非法買賣爆炸物,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起訴書還指控,被告單位洪洞縣瑞之源煤業有限公司非法買賣炸藥3萬餘公斤、雷管2.3萬枚,情節嚴重,並有非法越層開採,嚴重破壞國家資源等多項犯罪行為,應當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非法採礦罪、偷税罪等追究其刑事責任。 [3] 

8·1山西洪洞礦難事故相關

該煤礦位於洪洞縣西北30千米山頭鄉沙凹裏村,為設計能力年產120萬噸的基本建設礦井,屬上海綠地雲峯集團。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