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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

鎖定
2018年7月18日11時許,瓜農王愛文和弟弟王愛武與城管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城管1死2傷。之後,王愛文、王愛武被警方刑拘。2019年8月,蘭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氏兄弟提起公訴。
2023年11月28日,王愛武故意殺人案及附帶民事訴訟在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患精神疾病,王愛武沒有出庭。 [2] 
中文名
7·18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
發生時間
2018年7月18日
發生地點
甘肅蘭州

7·18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案件經過

2018年7月18日11時許,瓜農王愛文和弟弟王愛武與城管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城管1死2傷。之後,王愛文、王愛武被警方刑拘。 [2] 

7·18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案件處置

7·18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提起公訴

2019年8月,蘭州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氏兄弟提起公訴。2019年8月,蘭州市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書顯示,此案曾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7月17日晚,王愛武、王愛文及其父王軍宏因在蘭州市城關區“中廣宜景灣·尚城”小區門前路邊佔道售賣西瓜,而被巡查到此的蘭州市城關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雁北執法中隊工作人員予以警告驅離。之後三人未按城管隊員要求停止售賣,仍繼續佔道經營。當日20時許,二次巡查到此的該中隊副中隊長李某文及楊某彬等城管隊員發現後,欲收繳王愛武、王愛文等使用的電子枱秤等經營工具,雙方發生爭執。期間,王愛武對楊某彬、李某文進行了拳打,李某文等人遂報警。到場民警瞭解警情後,要求雙方次日前往派出所再行處理。
2018年7月18日9時許,李某文等依民警要求前往派出所,但王愛武、王愛文等並未前往。當日11時許,被害人李某文在得知被告人王愛武、王愛文等正在蘭州市城關區北面灘新村二村村內路邊售賣西瓜後,帶領被害人王某軍、丁某濤等十餘名該中隊城管隊員到達該處,對王愛武、王愛文等使用的電子枱秤進行收繳,雙方發生衝突。期間,王愛武持鐵錘擊打城管隊員;王愛文對王某軍進行毆打,被王某軍、李某文按倒在地予以制伏。王愛武隨即持刀捅刺王某軍背部、腰部等處,又將李某文胸部、丁某濤腹部等處先後刺傷,並對其他城管隊員持刀進行追趕,王愛文起身後也對城管隊員進行追打。隨後,王愛武持刀對已受傷倒地的王某軍頭部等處捅刺十餘刀,王愛文持木板猛擊王某軍肩背部,王愛武又持電子枱秤對王某軍背部猛砸數下。當日 11時30分許,急救人員到達現場,被害人王某軍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隨即到場的公安人員將被告人王愛武、王愛文當場抓獲。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王某軍系鋭器刺破肺臟致使失血性休克聯合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李某文、丁某濤所受損傷程度可評定為重傷二級;被告人王愛武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時及目前病情不完全性緩解,對本案應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蘭州市檢察院認為,王愛武、王愛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愛武作案時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18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一審開庭

2023年4月7日,王愛文故意殺人一案一審開庭審理。庭審中,王愛文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衞,是庭審辯論的焦點。旁聽過此次庭審的王愛文家屬表示,據起訴書,事發前一晚,王氏父子和城管發生了衝突,民警到場處理後曾要求雙方前往派出所再進行處理。第二天,城管前往了派出所,而王氏父子均沒有前往派出所處理此事。
對此,王愛文的辯護律師稱,在此案的案卷中,沒有看到城管在案發前前往派出所的相關記錄。事發當日,城管來了“三車人”,相關視頻可以看到城管上來就開始打人。此外,事發地屬於村內道路,不屬於城管管理範圍。當庭出示的證據也顯示,多位城管人員最初也承認城管巡查佔道經營範圍為小區外街面。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在打鬥過程中,王愛文沒有制止弟弟王愛武持錘攻擊、持刀攻擊等暴力行為,屬放任,還和弟弟一起毆打城管人員,存在形成共同故意殺人的用意,是王愛武故意殺人的共犯。庭審中,王愛文接受訊問時表示,他曾遭城管圍毆,持刀捅人的行為是弟弟王愛武做的,和他無關,他不認為自己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方認為,王愛文、王愛武都是在被城管毆打後有所反抗,王愛文無法預見弟弟王愛武的行為,也無法控制,因此王愛文無需為王愛武的防衞過當而承擔責任。據此,辯護律師以正當防衞為王愛文作了無罪辯護。目前,王愛文已被取保。

7·18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再次開庭

2023年11月28日,王愛武故意殺人案及附帶民事訴訟在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患精神疾病,王愛武沒有出庭。庭審中,對於王愛武打人、捅人的事實,控辯雙方無異議,對於事情的起因,辯方認為系城管一方挾私報復所引起。對於案發時王愛武刑事責任能力問題,公訴機關認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其辯護人則認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法院未當庭宣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