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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河南長虹煤礦事故

鎖定
2014年3月21日10時37分,位於河南汝州市的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所屬的長虹礦業有限公司井下21010掘進工作面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13名礦工被困井下。25日晚21時,據新華網記者從事故搶險指揮部獲悉,遇險的13名礦工全部遇難。
中文名
3.21河南長虹煤礦事故、長虹公司“3·21”煤與瓦斯突出
地    點
河南省汝州市
事    故
煤與瓦斯突出
發生時間
2014年3月21日10時37分

3.21河南長虹煤礦事故事故詳情

據事故搶險指揮部消息,3月21日10時37分,位於河南汝州市的長虹煤業公司井下二1煤層21010機巷掘進頭髮生了一起突出事故,突出地點距地面垂深500米,突出煤量大約970噸,瓦斯量約為3萬立方米。當班有16名礦工在此作業,其中3人逃生,13名礦工遇險。經過約107小時的搶險救援,於3月25日21點30分,13名礦工全部找到,但已經全部遇難。搶險救援工作全部結束。
中新網報道,事故煤礦位於,系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重組的股份制煤礦。據該集團副總工程師李永生介紹,事故發生在地平面以下533米的巷道,21日上午10時37分,巷道外部瓦斯傳感器顯示,瓦斯濃度突然由0.39%升到40.09%。初步判定,這是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事發當班入井人數250人,經搶險救援,安全升井237人,13人被困井下。
當日晚間22時許,中新社記者在事故礦井院外看到,5名被困礦工家屬被安保人員阻攔在外,其中一名情緒激動的男子喊着“家人在井下呢!”,但其多次被推搡出門外。
事故公司河南長虹礦業始建於1988年,設計生產能力21萬噸,2013年完成了60萬噸技改項目。其母公司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是一家以能源化工為主導的國有特大型企業集團,旗下擁有平煤股份、神馬股份和新大新材三個上市公司,曾居2011中國企業500強第74位。
國家安監總局公開資料顯示,截至發稿時(2014年3月21日),本次事故是2014年以來遇難人數最多的一次煤礦事故。 [1] 
2014年3月21日,救援人員下井救援。 2014年3月21日,救援人員下井救援。

3.21河南長虹煤礦事故先行問責

2014年3月21日10時37分,中國平煤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梨園礦長虹公司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名礦工遇難。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補充意見》(豫政[2011]40號)及有關規定要求,河南省對中國平煤神馬集團梨園礦長虹公司“3.21”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實施了先行問責。
一、責令河南長虹礦業公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立即停產整頓,經省政府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
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責令免去河南長虹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張光偉,黨總支書記趙軍政,分管安全副總經理衞志剛,分管開拓掘進副總經理謝卡子和總工程師王武利職務;免去梨園礦礦長李濤,黨委書記劉地生職務;免去河南省許平煤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張金常,總經理王錄合和總工程師張瑞皋職務。
三、2014年4月4日,省政府國資委黨委下發了《省政府國資委黨委關於張金常同志停職的通知》(豫國資委黨委文[2014]18號),決定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副總經理張金常同志停職檢查。
四、2014年4月10日,中共河南省委下發豫文[2014]61號,決定中國平煤神馬集團總經理停職檢查。
五、按照規定,省委對中國平煤神馬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進行了誡勉談話。
六、對先行問責的相關人員和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應當給予黨政紀處分的,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由紀檢監察機關、任免機關給予相應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河南長虹礦業公司和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處罰。
河南長虹礦業公司“3.2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發生後,中國平煤神馬集團痛定思痛,深刻反思,迅速行動,下發了《關於加強防突工作面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集團公司所屬的17個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面全部停止掘進,檢查審查現行防突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靠性,防突措施的貫徹和現場落實情況,突出區域作業人員對防突應知應會知識的掌握情況。並舉一反三,對所有防突採煤工作面和非突區掘進工作面的措施、現場管理、安全防護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對工作面安全可控程度進行評價。同時由集團公司領導帶隊,對集團所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礦井進行了專項檢查,停止掘進、維修工作面5個,進行責任追究4起。 [2] 

3.21河南長虹煤礦事故事故認定

12月4日,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網站正式發佈《河南長虹礦業有限公司“3·2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河南長虹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虹公司)“3·2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2014年3月21日10時35分,長虹公司發生一起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55.46萬元。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並報請省政府同意,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省監察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省總工會成立了省政府河南長虹礦業有限公司“3·21”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組,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調查組經過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閲有關資料、現場勘查和技術分析,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措施。
調查報告認為,事故直接原因是長虹公司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所採煤層為突出煤層;機巷掘進工作面在出現了噴孔、頂鑽等突出預兆,實際已進入突出危險區,未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沒有消除突出危險性,繼續掘進作業,工人修棚打穿杆作業擾動煤體,誘發煤與瓦斯突出。間接原因包括八個方面,即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未嚴格執行有關防突規定和措施,現場管理不到位,礦井安全管理混亂,河南理工大學未嚴格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對該礦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梨園礦對長虹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力,許平煤業對長虹公司安全生產督促檢查不到位,中國平煤神馬集團煤礦安全監管不力。
調查報告建議,對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長虹公司董事長、經理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長虹公司防突隊隊長等30人給予黨政紀處分(處理);責成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同時,依據有關條例對長虹公司進行罰款並依法暫扣長虹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