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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鎖定
《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是教育部於2023年印發的文件,自2023年9月15日起實施。 [1] 
中文名
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頒佈時間
2023年9月15日
實施時間
2023年9月15日
發佈單位
教育部

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發佈公告

教育部關於印發《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學〔2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
為做好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現將《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23年9月15日 [1] 

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2024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旨在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批准。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複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初試科目分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
開展單獨考試招生、推薦免試招生中推薦工作的單位,應具備相應資格。
第七條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試招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
碩士研究生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堅持重大事項集體研究、集體決策。
第十條 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管理各項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教育部負責宏觀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發佈年度招生考試公告,部署全國招生工作,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並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命題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監督、指導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公佈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達開展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額,並指導有關地方和高校對推免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並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和招生單位開展考試招生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二)全面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綜合施策,建立健全防範和打擊考試作弊工作體系,並開展專項治理;及時處置與本地區有關的考試招生安全突發事件;統籌做好組考防疫等工作。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責。
(三)明確本省(區、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具體職責分工。積極適應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新形勢新任務要求,加強本地區研究生考試招生機構和隊伍建設,完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常態化培訓工作機制,確保有能力完成本地區研究生考試招生各項工作。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招生單位制定發佈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五)組織並做好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導招生單位做好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
(六)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統籌建設和使用標準化考點,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試工作人員,服務保障考試組織工作。
(八)開展招生信息公開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九)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協調並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考試招生工作,對招生單位錄取結果進行政策審核。調查處理本地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一)根據考生申請,對招生單位信訪答覆情況進行復查。
(十二)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三)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對所屬招生單位的考試招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招生單位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分管負責人及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要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加強組織協調,統籌和推進研究生考試招生工作;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的規程,審議決策考試招生重大事項等。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工作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並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製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定期開展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佈招生章程和招生專業目錄。
(六)參照教育、衞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體檢要求。
(七)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八)組織命題、制卷、評卷、複試、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體檢、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按規定開展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和相關解釋工作。
(十)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求,設立報考點和評卷點,做好考生報名、組考、評卷(含全國統一命題科目和自命題科目)等工作,並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理正當待遇。
(十四)根據考生申請,對本單位有關考試招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獎助政策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六條 國家對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撥款,所有納入招生計劃的碩士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支持碩士研究生完成學業,提高碩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報名
第十七條 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學業水平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等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
考生錄取當年入學前(具體時限由招生單位規定,下同)必須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否則錄取資格無效。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畢業後到錄取當年入學前,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員,以及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學業要求的,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4.已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八條 報名參加以下專業學位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七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非法學專業。
(二)報名參加法律(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七條中的各項要求。
2.報考前所學專業為法學專業(獲得法學第二學士學位的人員可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碩士中的工程管理[代碼為125601]和項目管理[代碼為125602]、旅遊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七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或大學本科結業後,符合招生單位相關學業要求,達到大學本科畢業同等學力並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後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相關考試招生政策同時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見》(教研〔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七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大學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或獲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後工作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在職人員。
第二十條 招生單位不得按單位、行業、地域等限定考生生源範圍,也不得設置其他歧視性報考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考生,須在國家規定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填報志願並參加複試。在規定截止日期仍未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資格。已被招生單位錄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報名參加當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否則取消其推免錄取資格。
推免生推薦和接收辦法由推薦學校和接收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並公佈。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推薦學校所有推免名額(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專項計劃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全日制學科專業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其他符合免初試資格(如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員等)的考生,應在國家規定的全國統考報名時間內登錄“全國推薦免試攻讀研究生(免初試、轉段)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報名。
第二十二條 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兩個階段。所有考生均須在規定時間內參加網上報名和網上確認,逾期不再補辦。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籌安排報考點開展答覆考生諮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等工作。報名網絡技術服務工作由教育部學生服務與素質發展中心負責。
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應統籌考慮考生規模、考務組織、服務保障等因素,安排充足的考試服務資源,合理設置並公佈報考點,妥善安排考生報考。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應選擇就讀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中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也可選擇教學點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單獨考試考生應選擇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其他考生應選擇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相關具體要求由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因地制宜、合理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省份為更多考生就地報考提供服務)。考生户籍所在地應做好考生報名兜底服務保障。
(一)網上報名要求
1.網上報名時間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23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應在規定時間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以下簡稱“研招網”)瀏覽報考須知,並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以及報考招生單位的網上公告要求報名。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網上報名信息或重新填報報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條有效報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報名信息。
3.考生報名時只能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專業。
4.考生應按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5.考生要如實填寫本人所受獎懲情況,特別是在參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因違紀、作弊所受處罰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嚴肅處理。
6.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歷(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考生可上網查看學歷(學籍)校驗結果。考生可在報名前或報名期間自行登錄“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詢本人學歷(學籍)信息。
未能通過學歷(學籍)網上校驗的考生,應在招生單位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學歷(學籍)核驗。
7.符合第五十二條規定條件並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並如實填寫少數民族身份及定向就業少數民族地區。報考點對相關考生資格進行初審,招生單位在複試(含調劑)前進行復審。
符合第六十二條規定條件並申請享受初試加分政策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按要求填報相關信息。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審核。
未按規定申報的,不享受相應照顧或加分政策。
8.“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招生以考生報名時填報確認的信息為準。
9.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考生,應為高校學生應徵入伍退出現役,且符合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者〔高校學生指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下同〕。考生報名時應當選擇填報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並按要求填報本人入伍前的入學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關信息,複試前須向招生單位提供《入伍批准書》和《退出現役證》進行復核。
10.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遵循《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組織規則,參照《教育部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蔘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有關要求,積極為殘疾人蔘加考試提供必要支持條件和合理便利。殘疾考生如需組考單位在考試期間提供合理考試便利服務,應於報名階段與報考點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溝通申請,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11.考生應當認真瞭解並嚴格按照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填報志願並選擇報考點。因不符合報考條件及相關政策要求,造成後續不能網上確認、考試(含初試和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2.考生應當按要求準確填寫個人網上報名信息並提供真實材料。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含初試和複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13.考生網上報名成功後,應通過定期查閲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報考點、招生單位官方網站等方式,主動了解網上確認、考試安排及注意事項等,積極配合完成相關工作。
14.考生應當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二)網上確認要求
1.網上確認時間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國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區報考組織情況自行確定和公佈,具體確認工作由相關報考點組織實施。
2.考生網上確認時應當積極配合報考點,根據核驗工作要求提交有關補充材料。
3.所有考生均應當對本人網上報名信息進行認真核對並確認。報名信息經考生確認後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寫錯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4.考生應當按報考點規定配合採集本人圖像等相關電子信息。
第二十三條 招生單位和報考點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考生報考信息和網上確認材料進行全面審查,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
考生填報的報名信息與報考條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試。報考點和招生單位發現有考生偽造、變造證件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二十四條 考生應當在考前十天左右,憑網報用户名和密碼登錄“研招網”自行下載打印《准考證》。《准考證》使用A4幅面白紙打印,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不得塗改或書寫。考生憑下載打印的《准考證》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初試和複試。
第二十五條 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並遵守相關約定及要求。
第五章 命題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考試大綱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編制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積極推進專業學位與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類命題。
第二十七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要按科目組成命題小組,至少應當由兩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其中命題小組組長應當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並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命題小組人員名單須報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嚴格審核,命題小組組長要對試卷內容嚴格審查把關,確保命題不出差錯。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諮詢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複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並作出書面承諾。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招生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自命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和推進自命題工作,堅決杜絕簡單下放、層層轉交。要對標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範,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以及命題、審題、制卷,試題答案保密保管、運送交接等各工作環節的規範管理和監督,確保試題、答案、試卷絕對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大力推進按一級學科命題和題庫命題。鼓勵招生單位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試卷,或招生單位間聯合命題。自命題科目不得委託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九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三十條 試題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並應當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一考試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一命題科目。
第三十二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當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範圍説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
第六章 初試
第三十三條 初試時間為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或有使用畫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5日進行(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第三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五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等門類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應用心理、博物館、藥學、中藥、臨牀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公共衞生、護理、醫學技術、針灸等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圖書情報、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和審計等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管理類綜合能力、外國語,滿分分別為200分、100分。
第三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心理學專業基礎、歷史學專業基礎、臨牀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牀醫學綜合能力(西醫)、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管理類綜合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基礎(非法學)、法律碩士綜合(非法學)、法律碩士專業基礎(法學)、法律碩士綜合(法學)、經濟類綜合能力、教育綜合。其中,教育學專業基礎、心理學專業基礎、歷史學專業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經濟類綜合能力、教育綜合等科目由招生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使用。
醫學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業務課科目由招生單位按一級學科自主命題。口腔醫學專業學位既可選用統一命題的臨牀醫學綜合能力科目,也可由招生單位自主命題。
第三十七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並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八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綜合能力
12月23日下午 外國語
12月24日上午 業務課一
12月24日下午 業務課二
12月25日上午 業務課二(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或有使用畫板等特殊要求的)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築設計等安排在12月25日考試的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詳細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報考點和招生單位予以公佈。
第三十九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單獨考試須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考點組織進行。
第四十一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准後,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報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後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第七章 評卷
第四十二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指導下統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
第四十三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五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提供的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閲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七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有關要求實施。鼓勵招生單位積極採用網上評卷等方式,加強評卷工作規範管理,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予以積極指導和大力支持。各招生單位應組織開展評卷自查工作,自查完成後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開展全國統一命題科目評卷自查,並監督檢查屬地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評卷工作。自查檢查完成後,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並將全國統一命題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
第四十八條 招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佈成績。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複查,具體的複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九條 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答卷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保存,自命題科目答卷由招生單位保存。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複試
第五十條 複試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考查考生的創新能力、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複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五十一條 複試時間、地點、內容、方式、成績使用辦法、組織管理等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自主確定。複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佈。招生單位原則上應採用命制多套試題、安排考生隨機抽取試題等方式加強複試過程管理。招生單位全部複試工作一般應在錄取當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二條 教育部按照一區、二區制定並公佈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一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陝西等21省(市);二區包括內蒙古、廣西、海南、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0省(區)。原則上按學科門類分別劃線,工商管理等管理類專業學位將根據情況單獨劃線。
報考地處二區招生單位且畢業後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定向就業的少數民族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或者工作單位和户籍在國務院公佈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業單位為原單位的少數民族在職人員考生,可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照顧政策。
第五十三條 招生單位應確定並公佈報考本單位的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分學科門類或專業的總成績、單科成績要求,下同)等。
(一)在教育部劃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基礎上,結合生源、招生計劃、複試比例等情況,自主確定本單位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及其他學術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視性或其他有違公平的規定。
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單位可直接自主劃定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並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未經備案的不得公佈執行。
相關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公佈報考本單位臨牀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以下簡稱臨牀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的臨牀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供招生單位參考。
招生單位自主劃定或確定的總分要求低於教育部劃定的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專業,下一年度不得擴大該專業招生規模(不含“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
(二)自主確定“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該計劃接受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
(三)自主確定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要求。
第五十四條 對初試公共科目成績略低於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但專業科目成績特別優異或在科研創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現的考生,可允許其破格參加第一志願報考單位第一志願專業複試(以下簡稱破格複試)。
破格複試應優先考慮基礎學科、艱苦專業以及國家急需但生源相對不足的學科、專業。對一志願合格生源不足的專業,招生單位要積極做好調劑工作,不得單純為完成招生計劃或保護一志願生源而降低標準進行破格複試。合格生源(含調劑生源)充足的招生專業一般不再進行破格複試。破格複試考生不得調劑。
破格複試辦法、程序及相關考生名單須經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
第五十五條 複試採取差額形式,招生單位自主確定複試差額比例並提前公佈,差額比例一般不低於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實際合格生源數組織複試。
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單位的複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佈並嚴格執行。複試錄取辦法中應當明確考生進入複試的初試成績和其他學術要求,以及複試、調劑、錄取等各環節具體規定,特別要明確破格複試條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佈的複試錄取規定一律無效。
第五十六條 招生單位在複試前應當嚴格採取人證識別及相關信息庫數據比對等措施,加強對考生的身份審核及報考專項計劃、享受照顧(含加分)政策的資格審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者,不予複試。
少數民族考生身份以報考時查驗的身份證為準,複試時不得更改。少數民族地區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全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簡表》為準。
第五十七條 招生單位在複試期間要堅持並完善隨機選定考生次序、隨機確定導師組組成人員、隨機抽取複試試題等管理方式,加強複試過程監管,確保公平公正。
考生應自覺遵守招生單位考場規則及考生所簽署的《誠信複試承諾書》等內容,在招生單位複試工作結束前不得對外透露或傳播複試試題內容等有關情況。
第五十八條 以同等學力參加複試的考生,在複試中須加試至少兩門與報考專業相關的本科主幹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遊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對成人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複試時尚未取得本科畢業證書的自考和網絡教育考生,招生單位可自主確定是否加試,相關辦法應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佈。
第五十九條 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審計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複試中進行,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第六十條 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複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第六十一條 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複試。
第六十二條 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赴外漢語教師志願者”等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役大學生士兵達到報考條件後,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含調劑)“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不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人員,符合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
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項目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的考生,3年內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10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報考人文社科類專業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5分。
加分項目不累計,同時滿足兩項以上加分條件的考生按最高項加分。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各招生單位應嚴格規範執行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總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統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外,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另設標準。
第六十三條 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考生擬錄取後組織進行。招生單位根據《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規定,參照《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要求,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九章 調劑
第六十四條 招生單位在第一志願合格生源不足時,可組織開展調劑工作。招生單位接收所有調劑考生(含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與普通計劃之間調劑的考生等)均須通過教育部“全國碩士生招生複試調劑服務系統”進行,嚴禁通過其他渠道接收調劑考生。
第六十五條 開展調劑的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以及本單位學科建設和發展需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科學、規範制訂調劑工作辦法,並提前在“全國碩士生招生複試調劑服務系統”和本單位網站公佈。
招生單位調劑工作辦法應明確接受考生調劑的時間、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願專業範圍、初試科目、初試成績要求等,其中初試成績含加分)、工作程序、複試辦法(含考生進入複試的遴選規則)、諮詢渠道等信息,報本單位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願專業範圍等學術要求的,須先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審核同意,確保科學性。調劑考生初試成績須符合第一志願報考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並符合調入專業的報考條件。原則上,調劑考生第一志願專業與調入專業相同相近,或初試科目與調入專業初試科目相同相近。
招生單位要規範制訂調劑考生進入複試的遴選規則,不得將考生第一志願報考單位、畢業院校、提交調劑志願的時間先後順序等非學業水平標準作為遴選依據。對申請同一招生單位同一專業、初試科目完全相同的調劑考生,招生單位應當按考生初試成績擇優遴選進入複試的考生。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本單位調劑工作,統一審核院(系、所)調劑細則、統一發布調劑信息、統一監督巡查、統一審核調劑複試及錄取名單、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屬地招生單位調劑辦法、調劑錄取名單的審核,及對調劑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第一志願報考以下專業(或專項計劃)應遵循相關調劑要求。
(一)報考照顧專業(指工學照顧專業、中醫學、中西醫結合、中醫碩士、體育學、體育碩士,教育部將根據國家戰略需要、社會發展需求、考生報考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下同)的考生若調劑出本類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達到調入地區該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報考非照顧專業的考生若調入照顧專業,其初試成績必須符合調入地區對應的非照顧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
工學照顧專業之間,中醫學、中西醫結合與中醫碩士之間,體育學與體育碩士之間調劑,按本類照顧專業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執行。
(二)報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會計、圖書情報、審計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在滿足調入專業報考條件、且初試成績同時符合調出專業和調入專業在調入地區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可申請相互調劑,但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的考生不得調入以上專業。
(三)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的考生,申請調劑到普通計劃,其初試成績須達到調入地區相關專業所在學科門類的全國初試成績基本要求。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初試加分政策。
報考普通計劃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報考條件,可申請調劑到該專項計劃,其初試成績須符合相關招生單位確定的接受“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考生調劑的初試成績要求。對於“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計劃和普通計劃之間的調劑,招生單位須嚴格按照調劑程序和要求組織,不得直接改變考生志願、調整計劃類型進行復試錄取。
(四)招生單位自主確定並公佈本單位接受報考其他單位臨牀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調劑的成績要求。教育部劃定臨牀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成績基本要求作為報考臨牀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調劑到其他專業的基本成績要求。
報考臨牀醫學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關政策調劑到其他專業,報考其他專業(含醫學學術學位)的考生不可調劑到臨牀醫學類專業學位。
(五)報考法律(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的考生不得調入其他專業,其他專業的考生也不得調入該專業。
(六)報考“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到該計劃以外錄取;未報考的不得調劑入該計劃錄取。
(七)參加單獨考試(含強軍計劃、援藏計劃)的考生不得調劑。
第六十七條 招生單位應充分利用“全國碩士生招生複試調劑服務系統”、諮詢電話等渠道為調劑考生做好政策宣傳解讀、諮詢答覆等服務保障工作。
招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複試錄取情況,通過本單位官方網站和“全國碩士生招生複試調劑服務系統”及時、準確發佈招生計劃餘額信息。嚴禁招生單位任何工作人員和學生未經單位授權擅自發布調劑信息。
招生單位通過“全國碩士生招生複試調劑服務系統”自主設定調劑系統持續時間、考生調劑志願鎖定時間等,並在時間安排上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其中,每次開放調劑系統持續時間不得低於12小時,考生調劑志願鎖定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鎖定時間到達後,如招生單位未明確受理意見,系統自動解除鎖定,考生可繼續填報其他志願。
招生單位發佈需考生確認擬錄取或複試通知時,需充分考慮考生學習、工作、休息時間等因素作出合理安排,給考生預留充裕的確認時間。對於沒有按時確認的考生,招生單位應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逐一聯繫確認,不得簡單以“逾期不接受視為自行放棄”對待。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六十八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於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九條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當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有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後繼續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考試的,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七十條 招生單位在複試的同時應當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瞭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採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後,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或檔案審查意見)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須由考生本人檔案或工作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一章 錄取
第七十一條 招生單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錄取政策規定及各省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根據本單位招生計劃、複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複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擇優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各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錄取工作,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招生計劃。招生單位承擔的各類專項計劃均包含在本單位的招生總規模以內,專項計劃專項使用,不得挪用。
各招生單位破格複試錄取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全日制碩士生招生計劃的3%。
單獨考試錄取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下達的單獨考試招生限額,且錄取要符合有關要求。
在本招生單位內,學術學位招生計劃可調整到專業學位使用,但專業學位招生計劃不得調整到學術學位專業使用。全日制招生計劃與非全日制招生計劃不得相互調整使用。
第七十三條 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應當在被錄取前與招生單位、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碩士研究生。報考非定向就業研究生錄取為定向就業的,招生單位須嚴格審核定向就業合同,從嚴掌握。
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複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四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第七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後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七十六條 應屆本科畢業生及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本科生考生,錄取當年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錄取資格無效。
第七十七條 被錄取的新生(錄取資格無效的除外),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招生單位規定。經招生單位同意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納入招生單位錄取當年的招生計劃管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七十八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單位應當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要求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九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作為招生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
招生單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招生單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並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事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開公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對本地區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的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負有監管責任,對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要認真審核。
第八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公佈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規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八十一條 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上公佈碩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和分專業(臨牀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按領域或方向)招生計劃。招生章程中應按相關規定公佈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報考條件、學習方式、學制、學費標準、獎助辦法、畢業就業、住宿情況以及培養所在校區等內容。原則上招生單位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招收在職定向就業人員。招生章程應報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第八十二條 在複試、錄取階段(含調劑,下同),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佈本單位複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複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複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複試、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佈考生名單時應當進行説明。相關信息及材料需存檔備查,並明確責任人。
第八十三條 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應當統一公示擬錄取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作出説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招生單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錄取,不予學籍註冊。
公示結束後,招生單位應將擬錄取名單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進行政策審核,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應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招生單位。招生單位應按要求將審核通過的錄取名單報“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台”。最終錄取名單及新生學籍註冊均以招生單位上報平台的信息為準。
第八十四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時,應暢通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包括聯繫部門、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等),建立完善接訴即辦機制,對相關申訴和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違規處理
第八十五條 招生單位和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教育引導考生遵章守紀、誠信考試。對在研究生考試招生中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在職考生,應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對考試工作人員,由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其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相關單位應當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十七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招生管理規定行為的招生單位、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一律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還將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八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研究生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教學〔2008〕1號)等要求,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監管和依法整治。
對社會培訓機構違規開展輔導培訓或發佈虛假招生宣傳(廣告)騙取錢財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嚴禁招生單位內部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與舉辦考研輔導活動,嚴禁招生單位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考研輔導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嚴禁社會培訓機構進入校園以張貼簡章、廣告等各種方式進行考研輔導培訓宣傳和組織活動。在校生不得舉辦或參與助考作弊、虛假宣傳等涉考違規違法活動。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清理取締並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十九條 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亂收費,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十條 考生認為所報考招生單位的招生錄取行為有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報考招生單位提出異議、申訴或舉報。招生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口頭答覆申訴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等機構進行調查,並按《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對招生單位作出的書面答覆不服的,可向招生單位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相關規定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核。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軍隊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十二條 推薦免試工作相關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文規定。
第九十三條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與此不符的以此文件為準。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